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依法治安”,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牢固树立“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理念,促进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上级要求,现决定在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反违法、反违规、反违章”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反三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推进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和依法治安工作制度,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全面降低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引发各类事故风险,实现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动态清零,习惯性违章行为动态清零,建立健全“反三违”长效工作机制。
(一)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动态清零。
共性问题:
2.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3.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不如实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未有效管控组织生产作业,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冒险组织生产作业。
5.暴雨蓝色预警不立即停产撤人。
6.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建设。
7.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手续或在建设期间组织生产,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8.非煤矿山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组织生产。
9.违法违规发包承包分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10.修改、删除、屏蔽各类监测数据信息。
11.职工未经培训合格或无证上岗作业。
12.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弄虚作假。
13.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全不齐组织生产,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4.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15.超层越界开采、非法盗采资源、违法违规使用火工品。
露天矿山:
16.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17.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18.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19.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20.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21.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2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地下矿山:
23.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2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25.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26.“五假三瞒三不二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超能力、证照超期)。
27.入井作业不携带人员位置监测识别卡。
28.入井带班领导空岗、脱岗。
29.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未有效治理和管控。
30.违规启封井下密闭(井巷、采空区、禁采区、积水区)。
31.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未实施探放水管理制度进行采掘作业。
32.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33.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34.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36.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37.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38.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39.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40.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习惯性违章行为动态清零。
非煤矿山企业要在图纸资料、提升运输、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机电设备管理、放炮管理、采掘作业、边坡管理、监测监控系统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各环节、各岗位的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列出清单,做到动态清零。
(三)建立健全“反三违”11项长效工作机制。
1.“反三违”诚信承诺制度。
2.“反三违”常态化警示教育制度。
3.“三违行为”红线清单。
4.“反三违”自查自改制度。
5.“反三违”监督检查制度。
6.“三违行为”对照检查清单。
7.“三违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8.“三违行为”内部考核奖惩制度。
9.“三违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10.“反三违”工作总结评估制度。
11.“反三违”工作动态报告制度。
2023年4月至12月。
三、主要方法和措施
(一)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
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员警示教育会议。
1.集中观看典型案例教育警示片
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全员集中观看事故教育警示片,包括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大红才铁矿“6·10”重大透水事故警示教育片、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铁宝丰矿业有限公司“4·10”较大窒息事故警示教育片、山东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警示教育片、山东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警示教育片、广西南丹县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10·28”重大坍塌事故警示教育片等(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下载)。
2.集中学习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全员集中学习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非煤矿山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等。
3.集中传达学习近期典型案例通报要求
对今年以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应急管理厅印发的事故通报,特别是关于巴中市南江县五铜包铁矿有限责任公司“2·26”事故、阿坝州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3·24”事故、九龙县雅砻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6”事故的通报和事故警示信息,要全文传达学习,并对各项工作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4.交流学习心得体会
在非煤矿山全员警示教育大会上,非煤矿山业主、矿长要作表率,各级管理人员、从业职工全员逐一汇报交流对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影响的认识,反省自己思想防线是否筑牢,安全意识是否到位,自我约束是否严格,全面反思“两个至上”理念是否入脑入心,安全发展摆位是否正确坚持,学法守法是否持之以恒,剖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明确转变意识、转变作风、规范行为的具体举措。
(二)常态化开展对照自查自改。
(三)全面制定行为红线。
(四)建立“反三违”工作长效机制。
1.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责任清单、安全检查清单和岗位操作清单,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包括“反三违”诚信承诺、自查自改等11项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加强过程管控,形成“不能违”的工作格局。
2.安全监管股和执法大队要进一步细化包括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规范、举报奖励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内的长效工作机制。
3.安全监管股、执法大队要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将“三违”行为纳入风险研判管控的内容,动态掌握、全面分析,及时发布预警提示,及时采取措施,严防因“三违”导致事故。
(五)常态化监管执法检查。
安全监管股和执法大队要将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
1.重点检查是否存在40类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和企业自己梳理的习惯性违章行为。
2.检查非煤矿山企业11项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红线清单制定情况、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开展情况、常态化对照自查自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三违行为”调查处理处罚及责任追究情况。
3.对40类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新发现的“三违”行为要立即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六)责任追究。
1.非煤矿山企业对自查发现的“三违”行为,要由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汇总后报县安办。
2.安全监管股和执法大队发现40类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时,要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责成企业内部实施责任追究,并跟踪处理结果。要加强部门协作和加大行刑衔接的工作力度,对涉嫌超层越界开采、非法盗采资源、违法违规使用火工品等行为,要及时移送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处理处罚。
3.对40类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新发现的“三违”行为的,要立即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反三违”工作,确保取得预期效果,我局特成立非煤矿山“反三违”工作领导小组,有序有效组织开展全县“反三违”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三违”行为动态清零。
(二)制定方案。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行动方案,要明确“反三违”专项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措施。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反三违”行动不分阶段,警示教育、自查自改等工作要实现常态化推进,各类红线清单、制度清单要不断修改完善。
(三)监督实施。县应急管理局将对“反三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总结评估。年底前,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反三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处理处罚情况、取得的实效、建立的长效机制进行认真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