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生活实际,运用已有的生活经验和所学知识对解题结果做出敏捷的判断。如果求出的结果与实际相符,说明解题无误,这种方法简便快捷,可以培养学生思维的敏捷性。如求平均数应用题中,学生往往求得平均身高135米;敬老院中老人的平均年龄7.6岁等,这些数量与实际相差很大,明显是错误的。
二、代入检验法,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
检验时,把结果看成已知数,把题中的某个条件看成问题,然后依据题意一步一步地计算,看结果是否和相应的已知条件相同,如果相同,就说明原解答是正确的。这种方法可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
如:小军收集了一些画片,他拿出画片的一半还多1张送给小明,自己还剩25张。小军原有多少张画片?
解:设小军原有x张画片x-(0.5x+1)=25x=52
检验时,把原有52张当做已知数,可求出下面各数量:
(1)自己还剩的:52-(52÷2+1)=25(张)
(2)送给小明的:52-25=27(张)27比52的一半(26)多1张。
上面各数量与原题中的已知条件相同,原解答是正确的。
三、估算检验法,培养学生思维的深刻性
根据题目条件,提前估计一下正确结果的取值范围,如果计算结果不在此范围内,说明解题有误,这样可培养学生思维的深刻性。
如:一件工作,甲独做三分之一小时完成,已独做四分之一小时完成,两人合做需几小时完成?
有的学生这样列式:1÷(+)﹦(小时)
四、解释检验法,培养学生思维的逻辑性
在学生列出综合算式后,先不要急于计算,而是对所列算式按运算顺序逐步进行解释,写出每步所表示的意义,直到最后是否符合原题目所要求的问题为止,如果符合再进行解答。这种方法可培养学生思维的逻辑性。
如:某制衣厂原来制做每套儿童服用布2.2米,改进技术后,每套节约用布0.2米。原来制做600套儿童服的布,现在可制做多少套?
综合算式:2.2×600÷(2.2-0.2)
(1)2.2-0.2………求的是现在每套用布多少米;
(2)2.2×600………求的是原来做600套用布多少米;
(3)2.2×600÷(2.2-0.2)………求的是现在能做多少套。
最后一步与原题目所求的问题相符。利用这种方法逐步解释说明,可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严谨的推理能力,培养了学生思维的逻辑性。
五、另解检验法,培养学生思维的广阔性
检验时,设法用其它方法重新解答,如果这几种方法的结果都相同,说明原题就正确。这种方法可培养学生思维的广阔性。
如:果园里有桃树和梨树共240棵,其中梨树是桃树的,桃树和梨树各有多少棵?
列方程解答:解,设桃树有x棵,则梨树有x棵x+x﹦200
x﹦150x﹦90
即:桃树150棵,梨树90棵。
按比分配解答:梨树与桃树的比是3︰5
梨树:240×﹦90(棵)桃树:240×﹦150(棵)
用分数方法解答:
梨树占总棵数的240×﹦90(棵)
桃树占总棵数的240×﹦150(棵)
用份数方法解答:共有3+5﹦8(份)
每份240÷8﹦30(棵)梨树:30×3﹦90(棵)
关键词:法治教育;内容;路径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意义
法治教育是高职院校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应有之义,是在以人为本的根本前提之下培养高职院校大学生具备全面素质、素养、能力、能量主要路径之一。目前,在我国大学生法治教育,尤其是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着定位不准确、内容滞后、形式单一等方面的问题。高职学生群体是社会培养一线专业应用型人才的中坚力量,因此如何加强对高职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成为必然趋势。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内容
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教育过程,学校在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内容上应当由浅入深依次推进,本文认为法治教育内容应包括如下三个层面。
(1)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
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当今时代,普法成为培养公民意识的首要任务,作为一线应用型人才的高职大学生更应该提高其法治意识。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提高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模式的前提。法律知识的学习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和法律基本理论的学习。只有既了解在某个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精神,养成法治思维。因此,高职大学生应当通过课程设置及其他方式学习的法律知识,除了法律的基本理论,还应当尤其注意加强对于高职大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有实用性的法律知识的学习。
(2)法治意识的提高
在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前提下,注重高职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提高。法治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的重要保证,公民遵纪守法的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一个即将进入社会的一线应用型人才如果具备了法治意识,他就不仅不犯法,而且还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由于传统文华的影响等各方面因素,我国还存在这各种各样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缺乏法治意识,缺乏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因此,提高高职大学生法治意识,可以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用法律的权威保护自己的习惯。
(3)法治思维模式的培养
三、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路径探析
探讨高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是要通过有效发挥并进一步扩展法治教育的优势,进而实现高职大学生美丽人生的塑造和创建。
(1)在所有高职大学生中开展法律基础课的通识教育
当代大学生是勤于思考的一代,也是在市场经济下成长的一代,因此,高职大学生更有必要学习必要的基本法律知识。目前,我国普通高校大学生(法学专业除外)的法律基础课设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内容共三章,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法律法规及基础法律理论,仅仅是法律知识的框架性介绍,更无法满足作为应用型人才的高职大学生,因此,应当在高职大学生中开展法律基础课,安排充分的课时,以保证学生能够学习到对日后有用的法律基础知识。
(2)设置法治选修课
一、法律思维的含义
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由此可见,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紧密关联。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种,有法律发现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价值衡量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我们掌握了法律方法以后,就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就能了解、把握和遵循各种法定程序。
(三)参与法律实践。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治建设;意义
一、法律方法在我国的形成与发展
研究法律方法,首先是讨论法律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首先这体现出学界在学习和接受国外一些法学理念和法学知识过程中的具体理解出现差异,其次,从一个法制欠发达的国家来进行法学方法的谈论,主要是由于缺少一种理性的建设法治,谈论法治的思想难免会出现一些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国外很多着作在我国传播之后,引起了学者讨论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之间的用词问题,主要的争论的焦点在于我国部分学者从德国法律文化背景方面研究整套理论,他们发现法学方法主要是对法律知识进行研究的方法,所以我们应该称其为法学方法论。但是法律方法主要是法律人在进行案件裁决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一些法律手段,这时候法律人不单单需要查找正确的适用的法律,还需要将法律背后的一些理念和方法寻找出来,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称其为法律方法论。
二、法律思维的概念及其特征
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之间的相互作用
尽管法律思维在法律领域中得到了很大的应用,主要是从主观上进行法律分析思维,在信息方面进行加工取得一些认知,并且能够通过这种认知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指导,所以法律思维主要重点在于法律人通过对法律思维的应用来处理问题,并且得到相应的结论。目前来看,法律思维在研究的过程中,主要侧重于法律思维的特征,而没有很好的研究和分析法律思维在运用过程中的方法。另外我国学者在研究法律思维的过程中,没有像法官、律师等专业法律人研究的那么深入。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法官是最主要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结合的运用者,他们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都会使用到法律思维,在运用法律思维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其他方面的思维,比如说法律方法的思维进行结合。通过法律思维,配合一些其他的法律解释和法律理论更好的解决问题,从法律思维的研究方面来说,就是需要如何通过法律思维、法律理论来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
从当前法治实践来看,法律思维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学者最需要分析法官在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思维,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官仅仅是使用法条来做出相应的判断,而没有分析作出判断的整个过程,这就造成了判决理由的缺乏。这与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有着重要关系,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不单是在本科阶段,就是在研究生阶段,也没有进行法律思维课程方面的开设,法学教育没有培养法学生的法律思维,造成很多毕业生在这方面的能力缺乏。国家除了要制定法律,并且研究法律的使用以外,还需要进一步普及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但是这方面的培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一个非常长的过程。以前有学者曾经说过,法律制度是能够很好的移植的,但是,法律思想却是很难的。
四、法律方法、法律思维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一)法律方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在案件判决的时候,法官会通过一些法律方法的使用来将法律结论寻找出来,要想让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法律规范进行比较,那么法律工作者一定要找出相应的法律规范语句来,在案件判决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将小前提的案件事实确立起来,然后根据这些案件事实查找相应的法律,接着是通过这些法律推理来将法律结论得出来,在法律推理的时候,法律人的或许可能会遭到很多法律规范模糊不清的情况,法律解释的手段就需要使用起来,所以我国在法制建设的时候,法律方法一定要得到很好的使用,如果没有很好的运用法律方法,就会产生一些错误的法律适用情况,而对法司法权威产生一定的损害,对我国的法治发展是有阻碍作用的。
法律方法主要指的是法律操作人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的一种基本技能和操作手段,是对法律进行维护和实现的基本技艺,法律方法在运用的过程中,往往是对一些案件的使用,法律操作者需要依照之前所讲述的一些基本步骤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相应的裁决,所以通过法律方法来对案件进行裁决可以让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在案件判决的过程中,应用法律方法需要进一步的结合法律思维,在法律方法的使用过程中,一定要使用到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在法律操作者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
(二)法律思维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法律思维在使用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如何让法律人驾驭法律方法,使用法律思维在案件当中进行具体使用,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人一定要依照法律思维进行各种其他特性的延伸,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在法治理念建设的过程中是最基本的要求,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时候,执法和司法都是一种法律思维的体现,不能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逻辑胡乱进行,执法和司法一定要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相应流程和规律,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通过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共同解决案件。
五、结语
研究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提升运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能力,不单单是法学界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确保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确保法律可以深入人心的重要方法,从而让我国的法治进程进一步的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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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用型;复合型;法学实践;基本理念
一、准确界定“应用型”、“复合型”
“应用型、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是21世纪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是改革传统法学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同时也是教学型大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理性选择。我国除少数大学是研究型大学外,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都是教学型大学。教学型大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量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并且这种人才必须是复合型的。有学者阐述了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体系及培养模式,提出了四点借鉴意见:一是调整教与学的关系,二是培养学生应用理论的能力,三是明确大学的应用型定位,四是精简教学内容。
就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而言,首先要培养“复合型”人才。“复合型”与“单一型”相对。“复合型”人才的教育必须要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第一,基本的专业素养。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作为法学教育的灵魂应当贯穿教育的始终,另外要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广博的多学科知识背景。第二,法律职业素养。要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包括优良的思想品质、良好的道德修养(包括职业道德)以及过硬的职业能力。“应用型”与“理论性”相对。“应用型”是指分析、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即实务能力,其不仅包括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还包括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文书写作能力等综合能力。
二、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随着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定位,很多高校已经提高了认识。但重视“应用型”是否可以完全摈弃法学理论,如何平衡法学理论与实务在教学中的关系,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原理性教育即系统的法学理论的学习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因为法学具有实践性,不能因为我们人才培养定位为“应用型”,注重实务教育,而忽视法学理论的基础地位。在法学教育中,归根结底还是以正确的原理性思维和明快的修辞学式表达为目标,原理性思维乃是培养人才的关键。法学理论的教育是基础,法学实践教学是关键。如果说法学理论在法学教育中居于主要地位,则实务教育处于辅助地位,实务教育要以理论教育为核心内容,为理论教育服务。法学实务为法学理论的完善提供了生动的素材和佐证,反过来法学理论指导了法学实务。
三、处理好教与学的关系
四、处理好科研与实务的地位关系
五、处理好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21世纪既是经济的世纪,也是法治的世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将日益突出。因此,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学本科人才是高校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理性抉择,更是教学型高校高质量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服务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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