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论文范例6篇

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认识的矫正

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改革的实践

关键词:转喻;转喻式翻译理论;法律文本翻译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17

随着认知语言学的迅猛发展,学界开始讨论其与翻译学之间的关系。Shreve和Angelone[1]出版了《翻译与认知》,标志着认知翻译学逐步形成。谭业升曾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探讨了创造性翻译研究的几个核心问题,对认知翻译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做了有意义的探索[2]。王寅曾提倡从认知语言学视角建构翻译理论的思路,提出“认知翻译观”和“认知翻译研究”的新兴边缘学科[3-4]。在认知翻译学框架下,一般认为,翻译与转喻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翻译的本质是转喻性的,是源语言与译入语之间的一种语言转换。Tymoczko曾提出“翻译转喻学”(metonymicsoftranslation)和“翻译转喻”(metonymyoftranslation)等术语,并认为,翻译的转喻性主要体现在翻译的联系/创造(connection/creation)功能以及翻译的局部性(partiality)这两个方面[5]41-57。

作为一种特殊的语篇类型,法律文本的翻译也离不开这种语言之间的转换。法律文本具有正式性、严谨性、专业性、规范性等特点,法律翻译必须把握这种文体特征,使译文映现源语言的“味道”。对法律翻译作出开拓性贡献的当属克罗地亚法律翻译学者Susanarcˇevic'。国内近十年法律翻译的兴盛与这位学者是分不开的。国内学者研究法律翻译的视角比较多样化,包括译者的创造性(黄巍[6])、法律交流原则(杜金榜[7])、翻译策略(张法连[8]、刘法公[9]、穆可娟[10])、语用视角(张新红、姜琳琳[11],马莉[12],韩健[13])、文化美学(王同军[14])等。纵观研究现状,学界基于认知角度对法律翻译的探讨着墨较少,鲜见认知转喻对翻译的研究路径。本文将在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其对法律翻译的指导作用,试图探索基于转喻式翻译理论的法律翻译策略。

一、转喻式翻译理论

涉及认知转喻与翻译研究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主要体现在对比喻性语言的翻译上。从传统修辞学角度看,这种语言现象的翻译很少,因为转喻只不过是一种修辞格。从认知语言学视角看,这种语言现象俯拾皆是,因为转喻是人类认知世界的一种工具,在语言中无处不在。本文中的转喻式翻译理论(ametonymictheoryoftranslation)把转喻视作后者。

简而言之,转喻式翻译理论认为,可以从转喻的视角界定翻译。具体来讲,包括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前者指具体转喻表达的翻译,其翻译策略要视语境而定,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翻译策略;后者意指源语与译入语之间的关系本质上讲是转喻的,译文初稿与译文终稿之间的关系也是转喻的,这是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宏观把控与指导原则。

二、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作用

(一)转喻式翻译理论指导法律文本翻译的可行性

从微观上讲,鉴于法律文本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肃等特征,在法律文本翻译中,译入语对源语的忠实性、一致性方面要高于其他类型的文本翻译。但是,过度强调法律翻译的忠实性与一致性势必会招致法律翻译过度直译之嫌。法律翻译译者一直在忠实于语言与忠实于法律内涵之间摇摆。尽管如此,鉴于英、汉两种法律语言的不同特征,进行双语转换时难免存在词汇在形式与意义上的部分等同,这即体现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转喻机制。因此,从微观上讲,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有指导作用。

从宏观上讲,尽管法律翻译所体现的主观能动性相对较小,无须进行过多转换,法律翻译毕竟也是两种语言之间的转换,其中包括典型的句型转换。正如Susanarcˇevic'所说,法律翻译就是语言转换与法律转换同步进行的活动[19]。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从源语到译入语以及从源语法律到译入语法律的这两种转换背后的认知机制即是转喻运作。这里的转喻即是发生在同一理想化认知模型内的源语与译入语之间的认知操作,也包括发生在同一法律框架下源语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与译入语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认知操作。正是由于转喻机制的潜在指导作用,促使译者在法律翻译过程中灵活把握法律翻译策略,合理运用符合译入语规范的句型,实现两种法律在语法、功能等层面上的一致性。因此,从宏观上讲,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翻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译文:业主特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或支付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中缺陷的报酬。

源语中的“therein”是一个简化形式,代指“intheWorks”。所以译文将其译为“工程中”,这种翻译方式体现了整体形式代部分形式的转喻关系,实现了译入语中法律语言的规范化。

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文:TheLawofthePRConChinese-ForeignEquityJointVentures

Article1Withaviewtoexpandinginternationaleconomiccooperationandtechnologicalexchange,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permitsforeigncompanies,enterprises,othereconomicentitiesorindividuals(hereinafterreferredtoasforeignparties)toincorporatethemselves,withintheterri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ntoequityjointventureswithChinesecompanies,enterprisesorothereconomicentities(hereinafterreferredtoasChineseparties)ontheprincipleofequalityandmutualbenefitandsubjecttoauthorizationbytheChineseGovernment.

上例中,针对同一个“中国”,汉语法律中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译者将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译作“PRC”,将第二、三个译作“People’sRepublicofChina”,这种译法体现了语言的多样化特征,“PRC”与“People’sRepublicofChina”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部分形式代整体形式的关系。同时,依据“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策略,“PRC”的译法属于部分地直译,未能充分体现汉语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威严,可进行合理的转喻转换,并调整为“People’sRepublicofChina”。

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对等性是体现转喻式翻译思路的重要依据,法律语言中也存在这种不对等性。正是因为这种不对等性造成了源语与译入语词汇之间存在部分代整体或整体代部分的转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多采用“译入语对应喻体”的翻译策略。

例5:各成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应避免对任何国家的或政治独立进行威胁或诉诸武力,应避免采用任何与联合国宗旨不一致的其他方式。

译文:AllMembersshallrefrainintheirinternationalrelationsfromthethreatoruseofforceagainsttheterritorialintegrityorpoliticalindependenceofanystate,orinanyothermannerinconsistentwithPurposesoftheUnitedStates.

上例中,源语中的“成员国”与译入语中的“Members”构成一种形式上的词汇缺失现象。一般来讲,“成员国”译作“memberstates”或者“membercountries”,而译文则将其处理为“Members”,这种译法既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也切合了法律语言的简洁性,更重要的是体现了部分形式代整体形式的转喻关系。

2.法律文本中句型的转喻翻译策略解析

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对等性不仅体现在词汇层面,也体现在句型方面,这种不对等性正是转喻式翻译理论的重要依据。汉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不能与英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完全对等,只有通过有效的转喻转换,才能达到法律文本翻译的标准。

第一,首尾互换的转喻转换。

为使译文符合译入语的表达规范,在必要情况下,需要调整源语的语序,进行必要的转喻转换。

例6:SubjecttotheprovisionsofArticle12,theGeneralAssemblymayrecommendmeasuresforthepeacefuladjustmentofanysituation,regardlessoforigin,whichitdeemslikelytoimpairthegeneralwelfareorfriendlyrelationsamongnations,includingsituationsresultingfromaviolationoftheprovisionsofthepresentChartersettingforththePurposesandPrinciplesoftheUnitedStates.

译文:对于联合国大会认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影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局势,包括因违背本确定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而造成的局势,无论什么原因,联合国大会可以提出和平调解的建议,但不得违背第12条的规定。

英文的语序讲究突出主题,把重要的信息放在句首,如原文中的“SubjecttotheprovisionsofArticle12”,而在译入语中,则将其放在句末,这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该例中的语序转喻转换较好地体现了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宏观指导作用。

例7:为规范公司付款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译文1:Tostandardizethemanagementofthecompanypayments,theseregulationsareformulated.

译文2:Theseregulationsareformulatedtostandardizethemanagementofpaymentsinthecompany.

译文2的语序转换实现了译入语的通顺与连贯。

第二,句中成分的转喻转换。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互换不仅包括首尾互换,还体现在句子中的成分转换,这种转换既体现了法律语言的文体特征,也符合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原则。

例8: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摘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文1:Anequityjointventureshouldputthepurchaseoftherequiredrawandsemi-purchasedmaterials,fuels,auxiliaryequipment,etc.fromChineseresourcesinthefirstplace,andmayalsoraiseitsownforeignexchangefundstobuythosedirectlyfromtheinternationalmarket.

译文2:Initspurchaseofrequiredrawandsemi-processedmaterials,fuels,auxiliaryequipment,etc.,anequityjointventureshallgivefirstprioritytoChinesesources,butmayalsoacquirethemdirectlyfromtheinternationalmarketwithitsownforeignexchangefunds.

法律语言的艰涩难懂,多“归功”于其包含的大量生僻少见的法律术语与复杂冗长的语法结构,没有一定法律常识的读者往往会望而却步。按照翻译的基本原则,法律语言在句法上应表现为结构简单、表意清晰。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译者应时常提醒自己及时对第一稿的用词与句型进行合理的转喻转换,化繁为简,化散为整,以确保译文简洁易读的翻译效果。上例中,译文1是翻译初稿,全句使用了“put”与“raise”两个并列谓语动词,突显了“尽先”与“筹”的动作,突显前者符合汉语法律试图表达的意思,而突显后者则有点“喧宾夺主”的意味。另外,“put”的宾语过长,有点臃肿。相比而言,译文2进行了一定的转喻转换,将这个宾语的位置转换到句首位置,并将“筹”的工作置后,转换为方式状语的做法既突出了源语主题,又符合英文表达习惯。这样的转喻转换保持了源语法律的“本色”,又恰当地实现了语言的简洁,进而构建了译入语的连贯性。

三、结束语

参考文献:

[1]GregoryM.Shreve,ErikAngelone.TranslationandCognition[C].Amsterdam:JohnBenjamins,2010.

[2]谭业升.认知翻译学探索:创造性翻译的认知路径与认知制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2.

[3]王寅.认知语言学的翻译观[J].中国翻译,2005(5):15-20.

[4]王寅.认知翻译研究[J].中国翻译,2012(4):17-23.

[5]MariaTymoczko.TranslationinaPostcolonialContext:EarlyIrishLiteratureinEnglishTranslation[M].Manchester:St.JeromePublishing,1999.

[6]黄巍.论法律翻译中的译者创造性[J].中国翻译,2002(2):41-43.

[7]杜金榜.法律交流原则与法律翻译[J].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5(4):11-14.

[8]张法连.法律文体翻译基本原则探究[J].中国翻译,2009(5):72-76.

[9]刘法公.论实现法律法规术语汉英译名统一的四种方法[J].中国翻译,2013(5):82-86.

[10]穆可娟.英语汉译中的术语不可译及其处置[J].外语学刊,2015(3):111-114.

[11]张新红,姜琳琳.论法律翻译的语用充实[J].外语研究,2008(1):21-29.

[12]马莉.语用视角下的法律语言翻译[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2(4):94-99.

[13]韩健.合作原则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作用[J].外语学刊,2014(5):77-80.

[14]王同军.文化视角下的法律翻译美学探讨[J].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2012(3):122-125.

[15]C.Denroche.MetonymicProcessing:ACognitiveAbilityRelevanttoTranslators,EditorsandTeachers[G]//GiuseppeMininni,AmeliaManuti.AppliedPsycholinguistics:PositiveEffectsandEthicalPerspectives.Milan:Francoangeli,2012:69-74.

[16]C.Denroche.MetonymyandLanguage:ANewTheoryofLinguisticProcessing[M].NewYork:Routledge,2015.

[17]JeannetteLittlemore.Metonymy:HiddenShortcutsinLanguage,ThoughtandCommunication[M].Cambridge:CUP,2015.

[18]卢卫中.转喻的理解与翻译[J].中国翻译,2011(2):64-67.

[19]SusanSusanarcˇevic'.NewApproachtoLegalTranslation[M].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7.

[20]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公司,2006.

[21]赵军锋,郑剑委.法律定义条款探析及其翻译策略[J].外语学刊,2015(4):110-115.

论文关键词:初中政治;道德素养;浅谈

一、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阵地,培养爱国情怀和集体荣誉感

爱国主义精神是当今青少年所必须具备的品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历史文化进程,时代在变迁,科技在进步,爱国却是永恒不变的核心主题。青少年是中国梦的继承者和弘扬者,初中政治教育更是要在青少年形成基本价值观、政治观和人生观的时候树立起他们的爱国主义情怀,这样才能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栋梁,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在初中政治教学中课堂是一个主阵地,我们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和特点,灵活多变的设计教案和展开针对性的教学手段。鉴于政治这门科目的性质,教材遣词造句特别讲究,严肃性强、抽象性强,因为在教学过程中难免会让学生感到课堂枯燥乏味,尤其是向爱国主义情怀这样内涵丰富的抽象性概念。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积极开展对教材的二次加工、多多利用生动有趣的案例将知识具现化,并运用教学手段和策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他们的学习热情,比如开展角色扮演活动、创设情境法、模拟讨论法以及多媒体技术等。综合论之,无论采取哪样的教学手段均旨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及提高课堂效率,帮助学生理解和内化爱国主义情怀的基本内涵。

例如,我在执教人教版初三政治时,在给学生讲解和分析爱国主义情怀内涵的时就运用情境模拟法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下感受爱国主义的教育具体表现形式,例如我创设了很多日常生活中的情境并让同学们设身处地的去理解爱国主义情怀在这些小案例中的表现:某同学因为某些原因,用打火机将随破旧的纸币烧毁,初中德育教育论文我们遇见了应该及时制止。爱护和尊重人命币,不乱丢乱扔也是爱国主义的表现;在升国旗奏国歌的时候我们应该庄严肃目,不能嘻戏玩闹等。通过这样一些生活中的小事情能让他们具体理解爱国主义情怀的内涵,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爱国主义情怀的培养。此外,集体主义也是初中生必备的品质,人是群居动物,个人和集体相互依存,因此培养学生集体主义和集体荣誉感是初中政治教学中的重要一环,在课堂教学中应该积极开展团结协作性质的学习活动一点一滴的加强他们集体荣誉感的培养。

二、引导学生明是非,辨善恶

三、结语

道德培养对于学生道德品质、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以及树立爱国主义情怀和集体荣誉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师应该充分发挥初中政治课堂这一平台展开对学生的道德培养,从日常生活和教学中的一点一滴中培养他们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规范一言一行,在逐渐学习和积累的过程中树立行为规范,培养道德品质。

关键词:刑事审判;民意;对接

一、确立非正式的法源,理性对待民意对于惩治犯罪的道德诉求

非正式法源则是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如正义标准、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质的原则、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倾向和习惯法。最高法院一再强调,各级法院在裁判时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要求法官根据案件背景,在适用法律时,尽可能地考虑非正式法源在审判中的作用,使司法尽可能地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一致。但吸纳民意并不是对民意的简单妥协和接纳,当民意与法律原则明显相左或民意明显是根据道德标准做出诉求时,法官都必须冷静理性,严格接受法律规则约束。例如我国历来有“杀人偿命”的报应心理,但在我国刑法中,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法官就应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做细致扎实的工作,不可简单地迁就被害人亲属要求或者民意的道德诉求。

二、建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引导民意回归理性轨道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权威,相对于抽象而稳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够及时地将抽象法条具体化,以案释法,有助于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同时,它通过个案提炼形成裁判规则,统一裁判的尺度。在民意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层面上,应当对典型案件进行集中收集,并对判决说理方面详细阐述、论证。在有典型刑事案例指导的基础上,刑事法官自觉比照,从而做出“同案同判”的裁判结果,并以此说服民意,引导民意回归理性轨道。当然,随着法律的不断变更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指导性案例也要相应地修改、补充、废止。

三、规范疏导民意表达渠道,缓解民意渗透于刑事审判的冲突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搭建民意作用于刑事审判的桥梁

一是严格筛选制度,选任陪审员时,适度强调陪审员资格的专业性。二是对陪审员进行思想教育,消除对职业法官的权威趋从心态,鼓励陪审员在符合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三是明确陪审员和法官的各自职责。如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负责事实的裁定,而法官则负责法律的适用,两者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此外,我们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创新一些吸纳民意的形式。如河南省高院在死刑二审中,就开始尝试邀请案发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庭审,并请他们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这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死刑量刑的民主性、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增强刑事审判的透明与公开,寻找法律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

参考文献:

[1]王淑静:《论民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与协调》,载《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版,第21页。

1.儿童道德发展阶段理论

2.公正团体的理论

科尔伯格在强调道德发展过程以个体道德行为者自身的道德认知、道德判断为核心的同时,他还意识到社会环境与道德氛围对个体道德行为的重要影响,并提出教室和学校的气氛是道德教育最关键的问题,强调学校中的公正和民主的道德氛围对学生道德发展的影响。因此,经过大量的实验和研究,科尔伯格在“两难道德讨论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公正团体”的道德教育理论和方法。科尔伯格指出:“如果道德发展在根本上是一个重构角色承担方式的过程,那么,促进道德发展的基本的社会输出可以被称为‘角色承担机会’,角色承担的第一个必要条件是参与到某团体或机构。”_4。也就是说,道德发展离不开团体,团体本身对道德教育具有重要意义。科尔伯格的公正团体理论中的团体指的是在民主公平的基础上构成的以团结协作思想为共同价值观的集体,其本质特征在于培养学生形成集体意识。集体成员有60~100人,其核心机构是每周召开的民主大会,集体成员共同参加且均具有表决权,主要任务是通过民主协商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制定集体生活的规范和章程,以此体现民主参与的核心理念。

与道德发展阶段理论中运用的两难故事讨论不同,“公正团体”不是把道德认知发展的心理学理论直接应用到学校道德教育实践中去,而是根据道德教育实践确定道德教育的目的和方法,从而在实践中研究和提出道德教育理论。科尔伯格认为,通过建设更高阶段的集体规范和团体观念,可以更好地促进学生的道德行为J。通过为学生提供一个公正民主的道德氛围,要求学生自主决策,自觉践行,强调他们的参与、合作以及责任,使其关心共同利益,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其道德向前发展。实验证明,“公正团体”的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在学校道德教育实践中取得了突出成效,呈现出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二、科尔伯格道德教育理论特点

科尔伯格的道德教育理论和方法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德育理论领域中最具影响力的一个派别。虽然他的理论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受到一些人的质疑和非议J,但是其理论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发展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当中所涉猎的很多关于研究道德发展和道德教育的理念、原则对后世研究和实践毋庸置疑具有深远影响和意义。

1.科尔伯格道德教育理论的科学性

2.科尔伯格道德教育理论的发展性

3.科尔伯格道德教育理论的实践性

三、科尔伯格道德教育理论借鉴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道德水平虽然从整体上有一定的提高,但仍然存在严重缺失和不足,尤其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如何应对各种价值冲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德育领域里的当务之急。我们学习和研究国外学者德育理论和方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吸收借鉴和创造性地转化其合理成分,以此来发展我国的德育理论和德育实践,这对提高学校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更新道德教育观念,树立现代德育意识

在多元、开放的社会里,面对思维活跃的个体,我们务必要树立现代德育观念,扬弃传统德育理论和方法¨。现代道德教育的过程绝不是长期以来教育者所坚持的客体的、被动的、适应的观点——道德教育的目的只在于使人适应于先定的社会存在,仅通过简单的单向灌输,把现成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传递给受教育者,培养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和好学生。我们要培养的是具有现代思想观念与价值取向的现代人,就像科尔伯格所坚持的,道德教育的目标是通过激发学生积极的道德思维培养其理性、独立判断能力和批判意识以促进道德发展。因为,社会转型和现代化建设的生产、生活实践对人才的要求更加体现在开拓创新而不是循规蹈矩。科尔伯格采用能够激发推理的假设性两难故事促进儿童的道德判断、推理能力的发展。对两难故事的讨论,不在于得出统一规格的结论,而在于通过这种自由开放的形式唤起学生的思辨。当前的道德教育过程中,重视学生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结合社会的需要,更新道德教育观念,正确选择道德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树立现代德育意识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2.优化道德教育环境,发挥隐性教育作用

关键词: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训教学法

一、选择和设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依据

第二,教学内容。方法属于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法学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伦理等等。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方法上应当注重实用性。中国法学教育过去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大部分法学教育资源被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刚好相反。为此,我们在法学教学内容上应当加强法学的应用性教育,加强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所以,就相应的教学方法而言,在教授实体法内容时应注重选用案例法和模拟法,在教授程序法内容时则要注重讲授法和讨论法的使用。不同的内容适用不同的方法。即使在同一门课的教学过程中,也应当依据每一次课教学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做必要的调整。

第三,学生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是主导,但学生是主体,教师的“导”完全是为了学生的学,教师的“教”只有通过学生的学才能起作用。所以,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这是共性。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其他教育,都应当确立“学生本位”理念。作为老师应当把教育当做服务行业来看待,都应当确认,教师是服务者,学生是教师的服务对象。而在事实上,我们一些高校教师,包括法学教师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主导兼主体”,学生成了被动的、单纯的“受体”。教师没有“学生为本”的观念更新,是很难在教学上渐入佳境的。关于了解学生的途径,教师可以通过座谈会、平时师生交谈、师师交流、听课评课、意见反馈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志趣以及希望和要求等状况,然后因材施教。

二、应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

(一)案例教学法

那么,案例教学如何进行呢教师在课堂上讲述一定的法学原理根据需要采用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了法官根据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来反映各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让学生们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他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的。根据这些虚构或真实的简要案件事实让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二)模拟教学法

(三)读书指导法、课堂讨论法

(四)师生对话法

指课堂上师生间问答式的口头交流。“学起于思,思源于疑。”该法不同于简单的课堂提问,而是教师就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双向交流,教学相长。这也是法学教师必不可少的教法。该法可分为问答式和诱导式。问答式主要适用于复习巩固学过的知识,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以温故知新。诱导式是为了启发学生思考,进而理解掌握新知识。所以,诱导提问时应符合学生的知识和认识水平,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另外,备课时对所提问题要有所准备,不能上课时跟着感觉走,随心所欲地问。提问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如以旧带新式提问、案例引发式提问、反面设疑式提问、比较区别式提问等。

(五)实训教学法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必要的实训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在实训教学法中,可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更多的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参考文献:

[1]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THE END
1.喜报黄南中院一篇获奖!“我与法治同行”主题征文活动获奖作品拉毛友深知唯有法律才能成为受害者坚强的后盾,于是她毅然投身于家事案件审判工作,作为一名汉藏双语民事法官,她以法律为剑,斩断不公;以爱心为盾,守护弱者。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众多家庭妇女心中,她是无私无畏的“守护神”,用法律的力量为她们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g5ODU4MzY4MQ==&mid=2247535045&idx=1&sn=954ab5ad3a8e1e257982e03387d8405e&chksm=c062542bf715dd3dc90a8d4d8de2f7b6689224f7755695115ca9fd71f655c7a214022b2bede0&scene=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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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则与自由的议论文范文(精选4篇)规则与自由的议论文(5篇) 世间万物 ,规则为本 。规则不是约束,而是另一种自由 。我们的生活需要规则来维持平衡,来保障安全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规则与自由的议论文范文(精选4篇) ,仅供参考 ,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 【篇一】规则与自由的议论文 王小波说:“人类渴望打破规则 ,却无往不在设置与被设置之中 。http://www.sudunlaoyingcha.com/yxzw/8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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