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出版的《新华文摘》2022年第3期转载了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王健教授的学术论文《百年党史中的法治探索》。该文原题为《学习中国共产党历史的法学意义》,载《学术前沿》2021年10月下半期。
关键词:中共党史法治建设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全国都在广泛开展以中国共产党历史为重点的学习教育活动。[1]在庆祝我们党百年华诞的重大时刻,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在全党集中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正当其时,十分必要。回望过往的奋斗路,眺望前方的奋进路,必须把党的历史学习好、总结好,把党的成功经验传承好、发扬好。站在法学角度,以下有关党史学习教育的问题尤为重要:一是关于学习党史的文献资料,二是学习党史对于法学教学和研究的重要意义,三是百年党史中的法治探索与发展之路。
一、学习党史的文献资料
这次党史学习教育指定的阅读材料有四种。一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著《论中国共产党历史》一书。该书为此次学习党史的重点读物,由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2021年2月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书中共收录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的文稿40篇,与此前公开出版的《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等著作对照可知,其中16篇为首次公开发表,全书共计18.4万字。
二是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2021年2月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书中摘录了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有关中国共产党历史的讲话、报告、谈话、批示和书信等重要文献,共计141段论述、9.8万字。该书的最大作用是帮助我们集中了解党的主要领导人关于中共党史的论述。书中也有一些内容是首次公开发表的。
三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一书,由中央宣传部组织编写,2021年2月出版。学习党史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不是为了学党史而学党史。如何以史为鉴,怎样开创未来,这就需要把学习党史和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该书设计了7个篇章、100个问题,采用问答形式,多用历史故事阐述道理,通俗易懂。
四是《中国共产党简史》(以下简称《简史》)。这是一部系统完整地总结百年党史的著作,也是中共党史的一部标准教科书,2021年2月由人民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联合出版。该书共10章,另有一个简短的结束语,共36.2万字,因为是对中国共产党历史海量内容的高度概括浓缩,所以叫“简史”。
第一大类是原著,包括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著作、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系列成果等。例如《毛泽东选集》《毛泽东文集》《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等,这些著作是研究毛泽东思想的最原始、最权威、最基本的文献。《刘少奇选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周恩来选集》《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邓小平文选》《陈云文选》《江泽民文选》《胡锦涛文选》,等等,这些著作对于研究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党的思想理论,包括政治、法治方面的重大思想理论和实践,无疑是最直接、最权威、最基础的研究材料。
学习中共党史当然不止上述文献材料。这里只是结合政法专业的视角择要作一些提示说明。同时,也意在说明党史研究与法学研究之间,特别是与法律史研究之间的密切关系。
二、学习党史对法学教学和研究的重要意义
由此我们可以推出一个结论,学习党史,不能仅限于党史,而要把党史放在五千年中华文明史的宏大视野里。因为中国共产党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对于历史采取的是纵向全覆盖、横向全方位的概念,秉持大历史观。所以把党史和其他专门史结合起来,在学习和研究中关照彼此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样才能获得更好的效果。细读习近平总书记所著《论中国共产党历史》还可以发现,除了标识各种历史坐标,其在空间上也发掘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即在广袤大地星罗棋布的“红色基因库”。它是支撑党史的实质性载体,使历史不仅仅是在头脑中对过去的记忆,更是真正的过去的现实。
以上关于历史的分类,对法学研究,特别是对法律史研究具有重要启发和实际意义。这不仅是因为有“中国古代史”而有“中国古代法律史”,有“中国近现代史”而有“中国近现代法律史”,有“新中国史”,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史”,有“中共党史”和“中国革命史”而有“革命根据地法制史”;而且是因为该分类有助于我们发现以往法律史研究的薄弱环节或片面之处,有助于我们破除教材建设中的某些认识上的障碍。历史是个综合体,对多数专门史而言,法律一般都是其中的一个领域、一个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在几代中国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中国法律史学科承担了讲好中华法治文明故事的重任,在挖掘史料、收集和整理文献、编写教科书和创作研究论著等许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不过,从新时代传承和弘扬中华文明的需要看,从党史学习教育的深远意义看,从对外讲好中华法治文明的期待看,还有许多工作需要进一步开拓、进一步加固。例如,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还存在着苏区、边区、解放区各自分散、割裂、整合不足的问题。新中国法制史还深受可利用文献档案受限与不足的影响。同时,上述历史研究还都存在着偏重规章制度,对法治实践和法律人物反映不足的问题。在体现党的领导方面,即中国共产党是如何领导、探索和创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路的,目前的法律史研究还存在很大缺陷,需要我们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的历史观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党史学习教育对教材建设的推进作用极为显著。过去《中国法制史》教材的体例设计中,并不涉及新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内容。这导致受过中国法制史教育的一代又一代学子,对“五刑”“十恶”“八议”“德主刑辅”“礼法结合”“唐律”“大清律”等概念耳熟能详,但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历史,对新中国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法治是怎样发展演变的却不甚了解。现在党中央提出要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就要求我们不能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如何发展,今天法治建设取得成就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发展趋势又是什么。2017年出版的《中国法制史》已经率先突破了之前的认识障碍。该书单列第十七、十八两章,分别讲述新中国建设、改革开放两个时期的法制状况,而且还单列第十九章,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制加以叙述,这些都是中国法制史教材编写工作的重要进步。
例如,笔者曾经评审的一篇法律史专业博士论文,题目有关1950年代司法改革,其中涉及对旧法人员的处理或给以出路的问题,论文大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司法改革抛弃了过去完备的司法制度,没有很好地发挥旧法人员的作用,甚至出现几乎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工农干部审判案件的情况,进而从总体上对司法改革提出了脱离实际的严厉批评意见。类似的论文,写作的时候决不能脱离对大的政治原则的把握,必须熟悉和运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及有关党史知识的原则意见。
从科研方面看,无论是编辑法学稿件,还是做科研项目,或撰写论文著作,对党史知识的熟悉和运用均非常重要。否则,要么稿件无法刊发,要么结项无法通过。对当代中国重大事件、重大理论,一定要按照《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党史知识进行准确认识和把握,避免写作出现导向性错误或者常识性硬伤。下面举例说明。
一是关于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简史》如此评价反右派斗争:“对极少数右派分子的进攻进行反击,对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思潮进行批判,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对阶级斗争的形势作了过于严重的估计,把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把大量思想认识问题当作政治问题,反右派斗争被严重地扩大化了。这是党的历史上的一大教训,使党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良好开端遭受挫折。”[10]很显然,对于反右派斗争的评价,必须牢牢把握两条原则。第一,反右派斗争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并未予以否定;第二,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是错误的,是要否定的。研究当代中国法治问题并进行评价时,如果把握不好这个原则,不区分“反右”和“反右扩大化”这两个概念,笼统地进行批评和评价,就很容易出问题。
二是关于“文化大革命”。一方面,关于“文化大革命”发生的历史背景、指导纲领、发生的原因和经过、错误危害之处、经验教训等问题,在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已经作了全面深刻的总结,并予以全盘彻底的否定。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指出,要吸取“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简史》提出的一个观点:作为政治运动的“文化大革命”与“文化大革命”历史时期是有区别的。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建设在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取得一定进展,党、人民政权、人民军队和整个社会的性质都没有改变”。[11]因此,对这两个概念的区分,对于如何看待“文化大革命”这场政治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作为新中国的一个特殊历史阶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之,从事法学研究,经常涉及历史分期和历史评价,要对不同时期的思想和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如果对党史把握不好,思考和写作就会被动。所以,一是要把学习党史和学习其他专门史有机结合起来,不能仅就党史学党史。二是要把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建立在深入学习和研究党史的基础之上。
三、百年党史中的法治探索
我国宪法发展史是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已经腐朽不堪,难以应对日益深重的政治危机和民族危机。从那时起,中国人民就一直苦苦寻找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无数仁人志士为寻求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进行了努力,开展了从技术层面、社会革命层面、实业层面到制度层面、文化层面的反复探索,并试图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模式改良我国封建专制制度,先后推出各种宪法文件,如清政府制定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袁世凯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约法”)、曹锟上台后北洋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蒋介石上台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等,尝试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败告终。事实证明,不推翻三座大山,不实行人民民主,任何宪法都不可能得到人民拥护,都不可能起到推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为“索我理想之中华”矢志不渝。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自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我们党就开始了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和实践。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制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建立以延安为中心、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权,成立边区政府,按照“三三制”原则,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1946年,我们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我们党从成立时起,就高度重视权力监督问题,探索了一套对苏维埃政府、边区政府和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办法,制定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各方面的法律,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五四宪法”制定实施之后,我国法治建设走了一些弯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形同虚设。1975年制定的宪法,受到“四人帮”干扰破坏,相较1954年宪法,存在极大倒退。1978年制定的宪法,因历史条件限制,还来不及对“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对“左”的错误进行彻底清理,虽然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部分条文,但仍以1975年宪法为基础。1979年7月和1980年9月又两次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但仍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要。
1978年12月,我们党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正是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发表了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深刻吸取“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立足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的方针,也就是我们党一直强调的法治工作和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三大战略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进行研究部署,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设立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工作中,努力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发挥了重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不平凡历程,可以总结出许多宝贵经验和历史启示,特别是以下几点。
其二,“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国家、人民为之付出沉重代价。经历这一严重曲折之后,党和国家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其三,实践证明,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在古老的东方大国建立起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为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制度,保障我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也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全新选择,为人类探索建设更好社会制度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根植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的有益成果,经过了长期的实践检验。
其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我们既要着眼长远、打好基础、建好制度,又要立足当前、突出重点、扎实工作,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
注释
[1]按照学习教育活动的要求,除了阅读指定读物,笔者另外查阅了一些党史文献资料,并实地考察了几处红色法治文化遗迹,产生了一些书本之外的体会和收获。此为本文之始。
[2]金冲及:《胡乔木和〈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5期。[3][4][5][6][7][8][9][12][13][14]习近平同志:《论中国共产党历史》,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7、9、10、11~12、31、111、161、4、3、3~4页。
[10][11]《中国共产党简史》,北京:人民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第192、207页。
[15]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
[16]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17][1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8~19、170页。
[19][20]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三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6、1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