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海洋大国、航海大国、造船大国,是全球最大货物贸易国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约95%的进出口贸易货物量通过海运完成,而这些都需要坚强的法治体系去支撑和保障。
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海商法》实施以来,在我国航运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规范我国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今年是《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2023年7月5日,由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的2023年海商法研讨会暨《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学术论坛在广州中山大学举办。本期结合论坛内容,与读者一同回顾《海商法》实施三十年来的辉煌成就,展望未来的发展愿景。
>>2023年海商法研讨会暨《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学术论坛现场中国海商法协会供图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作为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在三十年的实践历程中,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23年7月5日,由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的2023年海商法研讨会暨《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学术论坛在广州中山大学举办。会议主题为“回望三十年展望向未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
结合本次会议,本文将与读者一同回顾《海商法》实施三十年来的实践成就,感受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展望未来的发展愿景。
我国已成为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
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浪潮在中国大地上激流涌动,航运业作为对外贸易的重要支撑,需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法治保障体系。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商法》。该法于1993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共设15章278条。除总则、附则之外,分别对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运用作出规定。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陈甦在本次论坛的致辞中谈到,我国《海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创建过程中颁行的第一部法律,为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商法体系奠定了第一块优质基石。《海商法》为强力推进和保障对外开放大局,公正维护我国作为海洋大国的地位,持续助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现,都起到了切实有效的作用。特别是《海商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所展示的实践理念、科学精神、国际视野、开放态度和立法技术,丰富和充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构建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涵与核心要素。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使得我国的海事审判有了专门的程序法。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其实,在《海商法》颁布实施之前,为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开始海事审判机关的建设。1984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专门审理因船舶及海上航运、海洋开发引起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商法》的颁布实施,为海事海商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中国海事审判的飞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发展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北海和南京等11个城市设立了海事法院、42个派出法庭,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了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二审终审制”的海事审判机构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2日发布的《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显示,2018年至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刑事以及海事执行案件132633件、审执结133309件。其中,受理海事海商案件89384件,结案88764件;受理涉外案件10397件、涉港澳台案件2693件;审结涉外案件10611件、涉港澳台案件2782件。11家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执行案件38795件,结案39897件,扣押船舶2717艘,其中外籍船舶105艘、港澳台籍船舶24艘。拍卖船舶1252艘,其中外籍船舶30艘、港澳台籍船舶9艘。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胡方在论坛主旨发言中介绍,随着海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涉及无单放货、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船舶油污、船员等20余个司法解释、9个指导性案例以及多个重要司法文件,基本实现对常规性海事纠纷的“全覆盖”,逐步丰富和完善了海事诉讼和海事法律适用制度,保障了法律的统一、规范适用。
如今,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有力展现了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司法形象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巨大成就。同时,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规则制定,全面融入全球海事治理,连续十七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为推动世界航运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贡献中国智慧。
海商法对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贸易发挥了巨大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持续加大开放力度,不断融入世界经济,积极参与国际分工,推动经济高速增长,创造了人类经济发展史上一个又一个奇迹,令全世界瞩目。
进入新时代,我国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加快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我国成为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货物贸易总额居世界第一,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居世界前列,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在经济社会中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海商法》实施三十年来,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挥了无可替代的规范作用,同时对于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发挥了巨大的社会作用。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只有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才能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行稳致远、不断取得新突破。
三十年来,我国航运产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论是港口码头的建设,还是船舶运力的增长,又或是船员规模的壮大,都取得了极为耀眼的成绩。截至2022年底,全球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十的港口中,我国分别占八席和七席;我国海运船队运力规模达3.7亿载重吨,船队规模跃居世界第二,船队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海运承担了我国约95%的外贸货物运输量;我国注册船员总数达到190万余人,其中海船船员90万人、内河船员100万人,仅2022年我国外派到世界各地的船舶任职船员就达到12.7万人次。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2022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至2022年年末,全国港口生产用码头泊位21323个,其中,沿海港口生产用码头泊位5441个;全国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2751个,其中,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2300个;全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2.19万艘,载客量86.18万客位,集装箱箱位298.72万标准箱;全年完成营业性货运量85.54亿吨,完成货物周转量121003.14亿吨公里,其中,海洋货运量41.51亿吨,海洋货物周转量101977.41亿吨公里;全年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156.85亿吨。其中,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101.31亿吨,外贸货物吞吐量46.07亿吨,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96亿标准箱。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马琳在论坛主旨发言中谈到,我国已连续六年稳居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并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船舶资产持有国。我国的航运融资规模、船舶建造国际份额、海事案件受理数量等都位居世界前列。其中,造船国际市场份额连续13年居世界第一。
>>这是在海南陵水海域拍摄的“深海一号”大气田(2021年5月12日摄)新华社记者蒲晓旭/摄
不断推进海商法律体系发展,为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
2018年,为更好地促进航运事业和经济贸易发展,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和“交通强国”国家战略的实施,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海商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正处于进一步修改和审核的过程中。
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推进我国海商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维护海洋权益,为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有力支撑,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治之路,承担起引领世界的大国担当。而这一过程,需要统筹协调,需要集思广益,需要合法依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做好国内海洋立法和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加强新型智库建设和研究,着力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如此,才能实现高质量立法,才能保障良法善治,为国家海洋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正如中国海商法协会会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党委委员李祝用在本次论坛的致辞中所讲,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场变局不限于一时一事、一国一域,而是深刻而宏阔的时代之变,全球经济贸易投资格局正在酝酿深刻调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与推进,海洋已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科技等各领域发展创新的主攻方向,构建一个专业、开放、合作、共治的国际海商法治平台,是推动海洋综合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基础,也是海商法界同仁共同的使命和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必须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
我们坚信,新征程上,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以《海商法》为代表的中国特色海洋法律体系将不断发展完善,为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继续推动中国经济这艘巨轮,沿着新时代改革开放的航道劈波斩浪,驶向更加广袤的海洋,奔向更为深远的未来。
胡方:海商法与中国式现代化
>>胡方作主旨发言中国海商法协会供图
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发展大局,准确把握时代发展大势,作出发展海洋事业,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我国实现向海而兴、向海图强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将海洋强国建设作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和重要任务。
党的二十大确立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路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动力和强效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得以顺利推进需要立法先行、良法相伴。我国作为海洋、贸易和航运大国,正在努力实现“由大转强”的战略转型。树立先进的海事法治理念,构建完备的海事法律体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航运发展、加强环境保护、提升交通能力、维护国家权益,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和交通强国的重要前提,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制定的一部为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重要立法,为我国主动与国际规则对接、促进我国航运贸易的长足发展、建设我国海事法治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年7月1日是《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纪念日,值此之际,我们回顾辉煌就、展望灿烂前景,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一、海商法是新时代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法治元素
历时四十余年艰辛历程完成起草的《海商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律是调整海上运输当事人、船舶当事人之间横向财产、经济关系的一部重要的特别民商事法律,对于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是老一辈海商法人心血与智慧的结晶,值得我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无尽的钦佩!
《海商法》在制定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当时通行的国际公约为基础,吸收体现国际惯例的民间规则,借鉴有广泛影响的标准合同,并考虑了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对海事海商领域的特有制度和规则进行了全面规定。这部法律在当时是与国际接轨程度最高的一部法律,具有国际性、先进性与专业性的特点,为我国大力发展航运业和外贸业,加快建设海运大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海商法》的实施也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国际海事法律文化在中国大地的生动实践。回顾30年历史,《海商法》的颁布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贸易、航运、造船、港口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海洋经济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海商法》的出台也极大促进了中国海商法学术研究的空前活跃和专业化人才培养的突飞猛进,为中国海事法治的不断繁荣与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经过四十年改革发展,中国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我国港口吞吐量、集装箱吞吐总量以及造船总量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全球十大港口绝大多数为中国港口。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海洋事业总体上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海洋作为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的地位日益凸显,我国从海洋大国进一步向海洋强国迈进。随着世界航运中心逐步东移,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航运经济活动最为频繁的国家。中国连续十七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为推动世界航运健康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智慧。虽然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地位和话语权不断提高,但我国作为现行国际规则适应者、接受者的角色还没有根本改变,这与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极不相称,与国际社会对中国作为大国的期待与愿望也是不相称的。作为全球范围内经略海洋的重要参与者,中国需要主动融入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海事规则制定,不断展现我国在国际海洋治理中的行动力与影响力。
伴随着国家宏观战略的部署、国际航运产业结构的调整、国际经济危机和贸易摩擦的频发、国际国内法律环境的变化,《海商法》与经贸航运、海洋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逐渐出现脱节现象,急需不断实现自我完善与发展。《海商法》修改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海商法》作为调整与航运贸易有关的特别民商事立法,应当与时俱进,立足我国发展实践,充分借鉴国际最新海事立法成果,坚持科学开放的修法理念,让《海商法》成为一部在国际上更为先进的海事法律制度。通过《海商法》的适时修改,有利于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同时,可以实现向国际社会传播中国规则和中国经验的目标,展现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传递中国参与国际海事法治建设的意图和目的,为全球航运治理提供高质量的国际公共法律产品,为国际社会积极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这就是中国海商法的时代使命,也正是中国海商法人的责任与担当。
二、海商法是新时代国家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法治力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在扩大内需的同时努力稳定外需,提升国际循环的水平与质量,是国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努力方向。
航运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国90%以上的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上运输的。我国也是全球最大的货物贸易国。在全球化背景下,物流运输服务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物流运输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国家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保障。我国是航运贸易大国,但我国运输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海运高端服务业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竞争力较弱,我国外贸企业谈判地位不强,缺乏安排运输的主动权,也容易导致合法权益受损。随着航运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与变化,如何在进一步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提升中国航运企业竞争力,保护中国外贸企业合法权益,是《海商法》第四章修改完善的重点内容。同时,《海商法》第四章是否应当扩大适用于沿海甚至内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也一直是《海商法》修改工作面临的难题。
三、海商法是新时代全面加强海事司法能力的重要法治保障
为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1984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海事法院作为专门受理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专门法院成立初期,受理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很少,我国也没有专门的海事法律,海事审判在诸多方面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海商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有了专门的海事审判实体法,为海事海商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中国海事审判的飞速发展奠定了扎实基础。
随着国际海运的发展和海洋开发利用的深入,各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和种类不断上升,全国一审海事案件年收案量已经连续多年超过2万件,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受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案件当事人遍布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提升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海事审判已经成为中国司法的重要对外窗口,这些成绩的取得与《海商法》的颁布实施密不可分。同时,我国的海事审判实践在推动海事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中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199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支持起草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颁布,为《海商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程序保障,标志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在海事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随着海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涉及无单放货、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船舶油污、船员等20余个司法解释、9个指导性案例以及多个重要司法文件,基本实现对常规性海事纠纷的“全覆盖”,逐步丰富和完善了海事诉讼和海事法律适用制度,保障了法律的统一、规范适用。我国海事专门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提升了中国海事司法“软实力”中的核心资源配置能力,为我国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以及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海事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从成立之初的6家海事法院到今天的11家海事法院,我国已经构建了全世界海事审判机构数量最多最齐全的海事司法体系。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选择在中国提起海事诉讼,充分证明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与公信力。
海事审判取得的成就与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密不可分。法律的完备是公正、高效化解纠纷的重要保障。一部先进的海商法是发展航运经济、提高海事司法水平的重要保障。司法裁判规则的不明确会导致发挥社会指引功能的弱化,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司法裁判尺度的不统一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减弱,严重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经过长时期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现行《海商法》存在着滞后于国际海事立法新发展、与我国当前民商法体系需协调、移植技术问题导致缺乏可操作性等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例如,多式联运等航运新兴业态发展和电子提单等网络信息技术应用进步导致《海商法》规定不能满足实践需求,《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与民法典规定的商事留置权的关系,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法律标准,拖航合同中常见的“knockforknock”条款与民法典关于重大过失免责条款无效规定的适用原则,船舶碰撞比例责任的适用范围,非漏油船对油污损害的责任承担,行使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的冲突问题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海商法》修改,选派资深法官参与课题组并始终对《海商法》修改寄予厚望和期待,希望可以通过修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最大程度地解决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法官无所适从的困惑,不断提升裁判尺度的统一性、明确性和可预见性,不断增强中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当然,日益积累的司法实践经验也正在为我国《海商法》的创新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为修法提供扎实的实践支撑。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胡方)
马琳:初心如磐奋楫笃行不断推动海商法发展完善
>>马琳作主旨发言中国海商法协会供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今年恰逢三十年。在这样一个特殊时刻,回顾历史,展望未来,意义重大。
一、海商法的历史价值
《海商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和海运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回顾《海商法》颁布实施三十年的历史,可以看到,《海商法》是我国最早颁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需要的法律之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奠定了优质基石,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具有突出的开拓和示范作用。同时,《海商法》是一部集先进性、国际性和实用性于一体的法律:《海商法》在制定过程中坚持立法的国际视野和开放精神,参考了大量的国际公约、标准合同,将国际通行的海商法规则进行中国化制度表达,278条的法律条文是当时法条最多的一部法律,对规范我国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法律界、实务界、学界等各方面的广泛认可。
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航运产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深刻的变化。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外贸货物进出口总额已达42.07万亿元,是1992年的46.2倍,其中90%以上利用海运方式运输;2022年我国全社会水运货运量为85.54亿吨,是1992年的9.3倍;2022年全国沿海主要港口吞吐量为156.85亿吨,是1992年的26.6倍;而其中,2022年全国沿海主要港口外贸吞吐量为46.07亿吨,是1992年的125倍。同时,我国的船队规模也显著增加:2022年年末,我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2.19万艘,净载重量2.98亿吨,船舶净载重量是1992年的6.1倍。可以说,无论从运量还是运力的角度,我国都已经是名副其实的航运大国。伴随着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已连续六年稳居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并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船舶资产持有国。我国的航运融资规模、船舶建造国际份额、海事案件受理数量等都位居世界前列。其中,造船国际市场份额连续13年居世界第一,海事司法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
由此可见,在改革开放、经济社会转型变化的社会大环境中,《海商法》始终是我国航运业高速发展至关重要的法治保障,也是我国海事司法定分止争的基本准绳。《海商法》历经三十年,至今仍能有效适用并一直发挥着重大作用,恰恰也证明了《海商法》在立法过程中较好地解决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问题,证明其既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具备体系的完整性和表达的适当性。
二、海商法修订的必要性
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实践引导和司法积累,面对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贸易形态、航运产业结构、国际国内法律环境等已经发生并在持续发生的巨大、深刻变化,《海商法》构建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很多方面需要调整、补充、完善:
二是《海商法》已不能完全适应航运和贸易的新发展。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对外贸易的结构性调整以及航运技术的进步与新兴业态的发展,也对现行《海商法》的制度内容带来了一定冲击,比如:航运技术的发展进步改变了海运风险特征;电子科技及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带来了运输单证和航运组织方式的深刻变化;船舶建造及交易与金融相融合,使船舶物权变得更加复杂;环境保护对船舶污染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旅客人身伤亡以及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已明显滞后;邮轮旅游运输的发展对传统海上旅客运输方式带来的改变等。这些新发展都要求《海商法》能够具有更强的针对性、适应性和灵活性。
我们都知道,是全球航运的探索和实践赋予了海商法旺盛生命力,也造就了海商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独特风格和独有魅力。《海商法》修订就是要保持海商法的先进性和独特性,使其在动态、开放的环境下不断完善与发展,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海商法》修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海商法》作为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所处理的法律关系涉外性最密集的法律之一,在修订过程中,要坚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与精神实质,做到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一体建设,面向世界与以我为主统一接入,规则创新与体系完善合理协调,坚持以科学立法和高质量立法推动《海商法》修订,加快海事海商领域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同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商法》修订也要与民法典等民商事法律体系有机结合,推动我国法律体系中特别法与一般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二是处理好《海商法》修订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目标的关系。当前,交通运输行业上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正在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海洋是航运业的重要依托和载体,纵观世界经济和历史发展,航运业作为海洋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航运的发展与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战略实施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因此,《海商法》的修订既要服务于航运高质量发展对航运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更要服务保障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目标任务。
三、海商法修订的进展
目前,《海商法》修订进展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下一步,《海商法》修订工作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兼顾航运发展与司法审判的实践需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深化理论探讨和制度论证,广泛调研并听取意见,做到既有传承也有创新。
>>在江苏省太仓港国际集装箱码头,一批新能源汽车即将通过专用框架运输方式出口(2023年7月11日摄,无人机)。新华社发计海新/摄
四、海商法修订的展望和期待
面临困难和挑战,以下三个“关键词”依然让我们始终对《海商法》的修订抱有坚定信心:
一是“前辈”。《海商法》的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凝聚了海商法前辈们的不断探索和学术成果。朱曾杰、吴焕宁、尹东年、司玉琢等老一辈海商法人数十年如一日默默耕耘,他们把毕生精力都花在了海商法的学科建设上,花在了培养海商法优秀学子身上,他们一直以丰富的学识和经验支持并推动中国海商法的发展及完善。很遗憾,这其中有一些前辈已经离我们而去,但他们的学术精神一直在影响和激励着年轻的海商法人。老一辈海商法专家的历史担当和精神传承,是修订《海商法》宝贵的财富。
二是“新人”。三十年来,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海商法》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不断丰富,年轻一代海商法人从老一代海商法专家手中接过接力棒,传承并弘扬老一辈海商法人的精神和情怀。海事海商高端研究人才、法官、律师以及航运实务专家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长为海商法团队的中坚力量。作为“新人”,他们具有更广阔的国际视野和创新思维,具备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旺盛的精力,为推动中国海商法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新人”是修订一部高质量《海商法》强有力的支撑。
《海商法》修订是实现海上运输事业良法善治的关键,事关我国航运业和对外贸易事业的繁荣与稳定。下一步,面对困难和挑战,更需要海事海商各界共同努力,不断献计献策,持之以恒地不懈推动。我们相信,为修订一部能回应时代关切、经得起实践和历史考验的《海商法》,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作者: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马琳)
傅廷中:通往海运强国之路的中国海商立法
>>傅廷中作主题发言中国海商法协会供图
新中国的海商立法始于1951年,完成于1992年,并于1993年开始实施,其间凝聚了几代法律人的心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的诞生,我们不仅要感谢当年为组织、制定《海商法》呕心沥血的各级领导和法律专家们,更要铭记法律界和实务界那些已故的前辈为立法作出的重大贡献。值此纪念《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之际,回顾我们走过的道路,总结立法的经验,分析新时代出现的新情况,研究应对挑战的新举措,对于我们完善海事法制建设,实现从海运大国走向海运强国的宏伟目标,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海商法通过前的准备工作
二、海商法的特色和历史性贡献
第一,结束了海事审判无法可依的局面。在《海商法》颁布之前的一个很长时期里,我国由于缺少一部调整海上商事关系的法律,致使审判实践中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制度可以适用。虽然在1985年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但其中只包括一些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解决海事纠纷中出现的大量具体问题,司法机关在处理海事争议时只能依据国家制定的一些政策性规定,并适度参照国际惯例。此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事审判工作在国际上的形象。《海商法》的颁布和实施,终结了海事审判无法可依的局面,自此以后,全国的海事审判工作有了根本性的改观。
第二,促进了海事审判的专业化。海事审判的涉外性、技术性极强,对法官队伍的素质有非常高的要求。为了准确把握《海商法》中的各项制度并正确地加以适用,全国的海事审判机关组织法官们不断地钻研海商法理论,深入了解国际航运和经贸实践,认真总结国外的先进司法经验,通过学习、研究和探索,造就了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法官队伍。
第三,为振兴海事仲裁事业创造了条件。我国的海事仲裁始于1959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之时。在《海商法》颁布并实施前的三十余年里,海事仲裁虽然也受理了一些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难救助、船舶租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以及海运合同纠纷等案件,其历史功绩不容否认。然而,由于仲裁实践中缺少可以适用的实体法,严重地束缚了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可喜的是,随着《海商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海事仲裁的公信力和影响力逐步得到提升,这一点已被近年来海事仲裁取得的业绩所证实。
三、海商法在新时代面临的挑战
四、完善我国海商立法的目标构想
广西钦州港是我国西部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的重要枢纽。这是华灯初上的钦州港(2022年9月13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张爱林/摄
回顾几十年的历史可以看出,《海商法》的制定是一项系统而庞大的工程,这也是该部法律历经几十年才得以问世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由该项立法的复杂性和难度所决定的。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和国际化的视野对待该项立法,推动我国的海商法体系和制度不断地趋于完善。只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由海运大国发展为海运强国的伟大目标一定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