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报告,依据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和总结新的实践经验,已经郑重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这是一项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战略决策。现在,我就这一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
一、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久的历史性过程。它的起点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建国后,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曾走过一条很曲折的道路,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有过重大挫折,特别是经历了十年“文革”的浩劫。邓小平同志总结了国内与国际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二十年来,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小平同志的著作中没有用过“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这样的提法,但是他对如何通过健全法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了最全面最深刻的阐述,从而为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整套原则,为我们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勾划出了一幅准确、完整和清晰的蓝图。
邓小平同志在上述这一治国理论和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出了一整套原理、原则和要求。他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其丰富、严谨的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小平同志的基本思想有: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它最符合中国的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的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西方的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的那些体制与作法,不符合我国的国情。(《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0页。)2.监督制度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管理中的民主和基层民主,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反映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小平同志都有精辟的论述。
(三)关于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的战略地位和相互关系
小平同志提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7页。)并强调:“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9页。)他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4页)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从而把法制建设提到了战略地位的高度。他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16字方针,作为健全法制的基本要求。他认为,民主与法制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这是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方针政策。”(《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0页。)
(四)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邓小平同志在谈政治体制改革时,曾经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在这里,他把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问题,放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的和关键性的地位,可见他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从小平同志有关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阐述以及他提出的一整套健全法制的要求和原则可以清楚看出,他是坚持倡导法治的。1978年以后,法学界和政治学界曾经就法治与人治问题开展过一场大讨论,出现过三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即: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法治(依法治国或以法治国)概念不科学、同“法制”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应当抛弃。在广大干部中对法治概念和依法治国的口号和方针也有这样那样的看法和疑虑。这就要求中央新一代领导集体根据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现实条件的变化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邓小平同志有关民主与法制的理论。
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从如下四个方面作了准确和全面的概括。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计划经济的经济主体隶属于政府,计划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形式,容易造成经济主体应有的物质利益被忽视,经济自身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不被尊重,维系这种经济关系的主要方法是行政手段。在这种体制下,由于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法律手段丧失了独立的品格,其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因此,计划经济内在地要求人治而不是法制。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形式,一切经济活动和行为都要遵循价值规律,各种生产要素都要作为商品进入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的作用,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的交易和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它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的基础之上。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产权明晰化、运行机制竞争化、市场行为规范化、宏观调控科学化是它的主要特征。具有自主、平等、诚信、竞争等属性的这种经济形态,除了依赖经济规律来运作,同时又主要依赖法律手段来维系,它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此外,在今天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格局下,我国的经济必须参与国际大循环,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先进技术和国外资金,开展科技文化的广泛交流。这也要求我们一定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可见,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法治”而不是“人治”。
(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中外历史上,从字源看,“法”字一出现就具有正义、公正等含义。中国古代,“法”字象征一种可以判明是非曲直和正义与否的独角兽。西方古代,法早已被比喻为是一手拿宝剑、一手拿天平的正义女神。法存在的合理性,根源于人类社会生活本身始终存在的三个主要矛盾,即: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秩序与自由的矛盾、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人类社会没有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社会正义必将难以维护,社会自身的发展和存在都成问题。法的一般性、平等性、公开性和不溯及既往性,是法自身的特性。法必须要求任何人都遵守,必须对任何人是一个标准,否则法就没有权威而失去作用。法不能用人们并不知道的内部规定去处罚人们的行为,也不能用现在的规定去处理人们过去发生的行为,否则是不公道的。这也决定了法的正义性。
(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法律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反映了事物的发展规律,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不会因政府的更迭和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随意改变。由于这种种原因,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这个道理已为以往不少思想家、政治家所充分阐述,并被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
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曾经历过一个曲折的过程。半个世纪前,毛泽东同志在延安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共产党在执掌全国政权后怎样才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这一问题时,曾经正确地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黄炎培《延安归来》。)建国后到1956年这一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成就显著。但是由于国际(如波匈事件)与国内的复杂原因,自1957年后,“左”的指导方针开始抬头,人治思想上升,法治思想削弱,并愈演愈烈。因而导致民主与法制不健全,终于成为十年“文革”这场历史性悲剧得以发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总结了国际和国内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就如何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发表了一系列我们在前面已经部分引证的精辟见解和科学论断。我个人认为,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这一条是最重要的。
三、法治国家的主要原则和要求
根据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报告的基本思想,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要应具有以下一些原则和要求:
(一)要建立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和协调发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同时,法律还必须制定得好。好的标准,一是内容上的,二是形式上的。不好的法律可以对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利益的维护起相反的作用。
从法的形式方面看,所谓法的“部门齐全”是指,凡是社会生活需要法律作出规范和调整的领域,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各种规章,从而形成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使各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从法的内容方面看,应注意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是,我们的法律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通过自身固有的规范、指引、统一、评价、预测、教育及惩戒等功能,来认可、调节以至新创种种社会关系,这是法的独特作用。任何社会关系实际上都是一种利益关系。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通过自身固有的规范、指引、统一、评价、预测、教育及惩戒等功能,来认可、调节以至新创种种社会关系,这是法的独特作用。任何社会关系实际上都是一种利益关系。因此,依一定的伦理道德观念来处理与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追求、分配和享有,是所有法律的共同本质。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并使其协调发展,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现在,部门立法较为普遍,部门之间争权夺利,或只考虑部门利益而不顾整体利益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可以考虑的解决方法是,法律起草的主管单位,应当主要由中央与省级立法机构(包括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的起草小组应有各方面的人士参加,有条件的还可以专门委托法律专家或其他方面专家组成小组负责法的起草。
(二)社会主义法制应当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实现民主的法制化与法制的民主化
“民主的法制化”是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各个方面,它的全部内容,都要运用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使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民主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发展过程,法律可以也应当为民主制度的改革服务。党政各级领导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民主的新的内容与新的形式,只有用法律和制度确认与固定下来,民主才能不断丰富和发展。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包括两层含义、两种作用:法制对公民权利的确认,既保证它不受侵犯,也防止它被人们滥用;法律赋予各级领导人员以种种权力,既保证这种权力的充分行使,也限制他们的越权和对权力的滥用。
(三)要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树立法律的权威,关键是切实有效地实施法律。法得不到严格执行和遵守,等于一张废纸。李鹏同志指出:“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是执法。”(1997年12月25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和遵守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抓住关键环节,实行综合治理。
2.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重要环节,对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我国的法律约有百分之八十是需要行政机关执行和贯彻实施的。相对于立法和司法来说,行政具有自身的特点:它内容丰富,涉及的领域广阔,工作具有连续性,是国家与公民打交道最多的领域。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权还具有主动性。为了适应迅速多变的客观现实,行政权的行使还具有快速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法律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因此,行政权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依法行政应是我国行政机关的一项最根本的活动准则。现在行政立法实践已取得长足进步。今后,行政立法任务仍然很重,特别是行政程序方面的法规、规章的制定应优先考虑。但是,今后最根本的还是要采取各种综合性措施,包括加强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来保证行政机关能依法行政。实践证明,各级人大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包括开展执法检查、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等,成效十分显著。这方面的工作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3.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对此已作了全面的系统的论述和规定。民主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克服权力腐败,防止权力滥用。权力腐败与滥用是各种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也是其他腐败现象的重要根源。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和渠道:①以国家法律监督国家权力,包括以法律明确规范与界定各种权力的内容和行使程序。②以国家权力监督国家权力,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③以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包括公民的检举、揭发、控告和舆论工具的监督。④以社会权力监督国家权力,包括民主党派、工青妇、行业组织的监督。按照十五大报告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民主监督体系,加大其力度,是维护法律权威、保证法律切实实施的重要一环。
4.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现行的各项实体法和程序法也都贯彻和体现了这一原则。在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以及在法律上实现真正的平等,是社会主义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坚持这一原则,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条件。由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这一原则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力地反对了各种特权思想和特权人物,维护了公民的权益,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及其它方面的原因,在实际生活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仍然是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程序,切实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廉洁和高效
(五)建设现代法律文化,提高广大干部和民众的理论水平和法制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理
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自1985年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一五普法”、“二五普法”,现在“三五普法”正在全国全面推开。如此规模巨大的法律传播运动,在世界历史上是罕见的。我国人口有12亿。如果我们把这一工作坚持开展下去,再经过几个五年,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将会发生根本变化,并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最广泛的群众思想基础和最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
我国自1986年以来在普法教育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依法治理”活动,是一种很成功的实践,目前已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推开。现在绝大部分省(市、区),由省(市、区)委作决定、人大作决议、政府作规划,比较系统地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依法治理包括区域治理、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内容涉及立法(还有行业与基层的建章立制)、执法、司法、护法(法律监督)、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现在它已经或正在超越“学法必须用法”的视角和把依法治理仅仅当作普法的一个环节的眼界,发展成为一个把依法治国方针和措施从中央推向各级地方、各行各业和所有基层单位的宏伟局面。这是党、人大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加以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依法治理中,各级人大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是一个新课题,有必要将这一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的系统工程,关键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我国,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国家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各项制度和政策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保证。那种把实行依法治国同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历史任务。它同我国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必然是同步进行,并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我国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正如李鹏同志所指出:“依法治国是从人治到法治的伟大变革”,它涉及到一系列观念的更新和制度的改革,其深度和广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情况复杂,经验的积累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我们既不能停步不前,也不可操之过急。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实行依法治国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以邓小平理论作为强大的思想武器,在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就一定能够坚定地沿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前进,并达到我们的目的,为中国人民的幸福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主讲人简历
李步云,男,1933年8月生,湖南娄底人。1949年参加工作,1965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