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常识—财产所有权

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常识—财产所有权

导读:

六、财产所有权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2)完全性(3)恒久性(4)弹力性(5)基础性(6)独占性、排他性。

种类:(1)按所有权是否是单一主体的标准;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2)按所有权主体性质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等;

(3)按所有权客体的标准;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财产所有权主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的特定的。权利主体又称财产所有权人,是指依法能对一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民事主体。国家、国有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公民以及社会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四项权能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A占有权。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

B使用权。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C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D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

(3)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

作为所有权的客体的物应具有如下特征:

A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B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C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

取得的两种方法:

A原始取得:包括生产、孳息、没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添附等;

B传来取得:因买卖而取得、因赠与而取得、因互易而取得、因继承或受遗增而取得、因其他合法的根据而取得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又称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权人分离。原因有:

A所有权的转让;

B所有权人抛弃其所有权;

C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

D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E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七、债权

1、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

特征,主要表现在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上。

(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所有权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则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

(2)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只是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所有的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

(3)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

(4)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要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

(5)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而产生。

2、债发生的根据与债的履行

(1)债发生的根据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有以下几类:

(2)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行为。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确立债的关系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债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债的内容得到实现,当事人也就达到了其经济目的。

(3)债的履行应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

A实际履行原则,指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不能任意地用其他标的来代替,只有在按债的标的履行成为不能时,才可以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3、债的变更与终止

(1)债的变更指债的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增减。债的变更主要发生在合同之债中。

(2)债的终止也称债的消灭,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

债终止的原因:

履行、抵消、提存、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混同、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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