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从字面意义上讲,“仲”,就是地位居中的意思,“裁”,就是衡量、裁判的意思。《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仲裁一般是指各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当事人各方都有义务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是中世纪西欧国家的商人们为避开诉讼,在法律之外或者说不顾法律而自行创立的一种商贸纠纷解决机制。先有民间仲裁行为,后有国家立法认可,并赋予仲裁裁决以国家强制力。自英国通过《仲裁法案》,仲裁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300多年的发展历史。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何时颁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共有八章、八十条。
3、我国有完备的诉讼制度,为何还要建立仲裁制度?
我国建立现代仲裁制度完全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发展的需要。仲裁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市场经济的专家、以市场经济的方法快速解决市场交易纠纷的一种法定机制。它具有诉讼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条阐明了我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统一的仲裁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4、仲裁的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裁决,裁决书一经作出,与终审法院的判决书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包括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仲裁制度与诉讼制度有哪些区别?
第一、管辖不同。诉讼是强制管辖,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等。仲裁是协议管辖。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全国和全世界的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等级之分。在本市范围内和在本市辖区以外发生的经济纠纷以及一方当事人在外国的纠纷均可以约定到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反之亦然。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将其纠纷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则该纠纷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审理不同。诉讼是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特例。仲裁恰恰相反,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第三、制度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法第九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境外执行不同。由于法院审判权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因而法院的判决在外国执行,要看我国与法院所在地的国家和执行所在地的国家有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否则,法院判决便很难得到境外的承认的执行。而仲裁裁决则不同,各国都承认“私法自治原则”,因而凡属《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其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均可以在世界上140多个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的国家或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6、经济纠纷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制度性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属于行政仲裁制度,它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是一种“一裁二审”制度。我国自1995年9月1日仲裁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了经济纠纷的行政仲裁制度,只保留了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行政仲裁制度。除此之外的所有经济纠纷都实行与国际接轨的现代仲裁制度。现代仲裁制度具有根本不同于行政仲裁制度的三大法律特征:(一)协议仲裁;(二)或裁或审;(三)一裁终局。这些特征决定了现代仲裁制度具有行政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所无法替代的高效率低成本优势。7、仲裁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第一、当事人自愿原则,也叫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或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决定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当事人各方可以协商决定选择哪家仲裁机构仲裁纠纷;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有权自主选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议选择仲裁程序、审理方式、结案方式、裁决书写法等。
第二、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法第八条);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法第十四条);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是独立作出的,不受“权、情、钱”的干扰(仲裁法第五十三条);仲裁的生效裁决,除仲裁法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任何机关和任何个人都不得改变。
第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查明纠纷原因,查明是非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照适用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经济贸易惯例、行业惯例来判别责任,确保仲裁公平、合理。
第四、一裁终局原则。一裁终局既是仲裁独有的基本制度,又是仲裁独有的基本原则,也是仲裁高效率低成本的基本保障。
第五、仲裁国际化原则。仲裁的立法、规则,裁决的承认、执行,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日益国际化、统一化。我国的涉外仲裁早巳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国内仲裁也随着仲裁法的颁布、施行基本上与国际接轨,并将随着仲裁法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国际化。
8、仲裁较之于诉讼有哪些优势?
仲裁制度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非诉讼法律制度,在这个领域仲裁与诉讼的优势是互补的。由于世界通行的现代仲裁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经贸往来迅速发展的需要,弥补诉讼制度之不足而建立、发展起来的,因而它具有诉讼制度所无法替代的特点和优势。仲裁的公正优势和效率优势都是机制上的优势。这种机制包括:(一)信誉竟争机制(谁公正、高效找谁解决纠纷);(二)灵活、快捷机制;(三)和谐调处机制;(四)专家断案机制;(五)清廉服务机制;(六)保密机制;(七)国际通行机制。具体表现在:
(1)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议仲裁带来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兼容性、和谐性,解决纠纷较为顺利。当事人与仲裁庭一开始就存在互信基础。仲裁不采用抗辩式而采用磋商式,力促双方和解,组织双方调解,气氛是融洽的。仲裁遵循的是谁违约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预见仲裁结果,没有任何暗箱操作,不受权、钱、情的干扰,并强调互谅互让,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因而和解调解率可达70%以上。这对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有利。
(3)专家断案、专家咨询、独立仲裁带来仲裁案件的高质量高水平。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要求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仲裁法第十二条);仲裁员的法定条件以公道正派为前提条件,业务素质要达到“三八二高”的要求(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还设有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了各行各业的知名专家为仲裁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专门知识咨询。队伍素质较高,仲裁案件的质量也较高。焦作仲裁委至今已办案600多件,被市中院裁定撤销的仅1件。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都把办案质量和公正信誉视为生命。
(4)严格的回避制度、铁的仲裁纪律、有效的司法监督和一次性收费带来仲裁的清廉性、经济性。国务院法制办规定:对仲裁员触犯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两条纪律——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实行全国性终生禁入制度。因而仲裁员一般来说高度重视信誉,唯恐砸牌子。焦作仲裁委聘任的仲裁员中已有100多人办了案,,至今尚未接到关于仲裁员违纪的投诉。当事人交纳仲裁费后,不必为找关系、通关节再乱花钱。既公平又省钱,既合法又合算,是仲裁追求的价值目标。
(5)不公开开庭,保守仲裁秘密,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企业信誉。市场主体把商业秘密、企业信誉看得至关重要,仲裁的保密性是市场主体所追求的。上市公司尤其害怕其信誉受损导致股票下跌,因而世界“五百强”一直把仲裁作为首选纠纷解决方式。
9、仲裁委员会能够仲裁哪些纠纷?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合同法》所列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以及其他凡属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仲裁。
10、哪些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另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11、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要求提交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提交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2、仲裁是怎样收费的?
仲裁费用通常包括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仲裁员的报酬和办理仲裁案件所发生的其他合理的、实际的费用,诸如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而发生的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做出决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费用的收取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部分40-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仲裁收费是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自己计算。经济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
13、什么是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仲裁当事人为使证据保持其客观性和真实性,防止因种种原因使固有的证据灭失、损坏或以后难以取得而申请保全。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该证据保全的申请提交有关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14、什么是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仲裁的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生财产的转移、消耗、毁损、灭失或变质、腐烂等情况,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保全,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
15、如何签订仲裁协议?如何保证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仲裁协议可以独立于合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五个方面:(1)它授予仲裁机构对该纠纷的管辖权;(2)它排除法院对该纠纷的管辖权;(3)它是取得司法支持和监督的依据;(4)它是外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5)它对双方当事人放弃诉权、参加仲裁、服从仲裁结果具有约束力。
16、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有效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却向人民法院起诉怎么办?
应当按照《仲裁法》第五第、第二十六条办。仲裁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17、仲裁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仲裁当事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提出、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进行答辩和辩论的权利;
(2)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3)协议选择审理方式或简易程序的权利;
(4)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5)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利;
(6)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7)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
(8)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
(9)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权利;
(10)法律或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仲裁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2)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3)应当按照开庭通知的要求出庭;
(4)应当遵守庭审纪律;
(5)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
(6)法律或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18、仲裁为什么不公开进行?
仲裁不公开进行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惯例,主要是由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到商业秘密。如果在仲裁中实行公开审理的制度,允许案外人参加旁听,允许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就不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他们之间的争议没有什么商业秘密,或者这个商业秘密可以公诸于世,也可以协议仲裁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19、仲裁庭是如何组成的?当事人如何自主选定仲裁员?
按照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两种组织形式组成仲裁庭: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另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三人庭中有一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应在接到《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之日起15天的期限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自己信任(公正品格、业务素质都过得硬)的仲裁员,逾期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20、仲裁员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回避?
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在办理此案可能影响公正仲裁或者仲裁员本人认为有必要回避时,申请或者主动要求不再担任此案仲裁员的一种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遇有以上情况,仲裁员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21、前条第三项规定中的“其他关系”是指什么关系?
《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作了如下规定:
(一)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二)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三)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四)担任过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保证仲裁的清廉、公正,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不得与当事人有任何私下接触。《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为此作了如下明确规定:“仲裁员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经过仲裁庭或本委秘书处同意,并应在本委秘书处、办事处、受案处的办公地点或经秘书长准许的地点进行,并有其他仲裁庭成员或仲裁秘书在场,作好谈话笔录。否则,即视为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一方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另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行为,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仍可申请该仲裁员回避。鉴此,当事人、代理人也要切忌通过各种关系与仲裁庭成员接触,否则就会导致仲裁员回避,导致仲裁程序中止。这对公正、快速解决纠纷是极为不利的。
22、仲裁中的仲裁员与律师有何区别?
在仲裁中,仲裁员的身份类似于法院的法官,其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公平合理原则来审理案件,分清是非,并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所以仲裁员应当是独立的和公正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从任何一方收受报酬或者获取其他好处。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报酬由仲裁机构支付。仲裁员不论由哪一方选定,他只能恪守中立原则,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容许有偏袒任何一方的行为发生。律师是代表仲裁中某一方的利益,其工作是为该方提供律师意见,准备和提交证据,参加仲裁庭的庭审,向仲裁庭陈述意见并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律师代表的是其委托人的利益,并向其委托人收取代理费。
2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能否委托律师或代理人?
《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仲裁代理人一般不超过二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增加仲裁代理人数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
24、被申请人如何提出仲裁答辩?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5、如何在仲裁中提起反请求?
在很多民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发生责任、利益纵横交错,反请求(在诉讼中称反诉)是民商事仲裁中被申请人保障其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在自收到《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适当延长此期限。”
26、开庭时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7、什么是仲裁中的和解和调解?
民商事纠纷只要当事人不是恶意违约、蓄意赖账,都还可以和解、调解。仲裁十分重视双方的和解和调解,包括受案后开庭前的和解、调解,开庭后裁决前的和解、调解,直到裁决执行的和解、调解,办求做到不伤彼此感情而解决纠纷。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九、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的,如未撤回申请,可按仲裁程序继续审理;如已撤回申请,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如果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与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并已生效的,按裁决书的裁决处理。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是不可申请撤销、也不可申请不予执行的。
28、仲裁裁决怎样作出?
《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为确保裁决的公正、准确,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发生意见分歧,应当启动专家咨询程序;同时,裁决书草案要由仲裁委员会核阅、审签。
29、如何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0、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执行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2)裁决书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即确定义务人给付钱财或者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1、出现违法枉法的仲裁裁决怎么办?
当仲裁裁决出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但当事人要提出证据证明裁决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申请后,应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32、焦作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办发[1996]22号文的精神,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因此,焦作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