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
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
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一、法定传染病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
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
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百日咳、白喉、猩红热、淋病、梅毒、血吸虫病、疟疾等26种。
(三)丙类传染病
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等11种。
二、传染病防治方针与管理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三、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与疫情报告
(一)传染病的预防
(二)传染病的监测预警
建立和健全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对传染病的监测预警能力的重要措施。
(三)传染病的报告
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义务疫情报告人和责任疫情报告人。
疫情报告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报告时限、方式(日常疫情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疫情报告;有关部门的疫情报告和通报)。
四、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及医疗救治
(一)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
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医疗机构的隔离治疗措施;疾控机构的疫情控制措施;政府的隔离措施;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疫区宣布及封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