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接受温某配偶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温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研究了案卷材料,可以还原以下案件事实,并基于案件事实提出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温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数量远远没有达到起诉书指控的数额
(一)指控数额中包含大量作废的没有发出的证件以及大量真的证件
据温某称其提供给了公安机关其后台数据,但是录入信息的数据与实际制作的证件数量之间差距巨大,据称,存在着大量的只录入,未做证的情况,存在大量的交叉录入的情况,实际制作的证件数远远不足一万本。
在需求证件方发给温某证件信息之后,温某并没有完全按照这个信息制作证件。而且做的证件有大量的作废的证件,根本没有寄出去,没有流向市场,甚至没有盖上国家机关的印章。在扣押清单中就可以看出,扣押的所有证件中,作废的占到了一半的比例。例如在张某2018年8月7日的笔录中,侦查人员问:关于账目所记录的169个人员,你是否承认均系你找“信誉”做的货运证?答曰:是的,我全承认。问:根据“信誉”所记录账目上有删除、销毁字样的客户名单,是怎么回事?答:那些都是退的,具体什么原因我忘了。尽管这是张某供述的自己与韩某的交易。但从发信息名单数量与制成的证件数的比例来看,有近一半是没制成的,作废的。虽然张某所述的证件与温某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可以印证这个行业存在的一个惯例,那就是做出的证件中有极大比例的作废的证件,是没有到客户手中的。
温某伪造的证件只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一种证件,除此之外,在实际制作的证件中包括有大量的真证,例如叉车证、吊车证、焊工证、挖掘机证等,有些证件不是国家机关颁发的,是一些协会等民间组织颁发的,对于这些证件不能计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数量。
(二)起诉书指控数额没有证据加以印证
1.能基本查实的数量远远小于1万本
对数量的认定不能完全按照温某自己的供述,其他关于数量的证据无一能够印证。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查实认定的温某的下级代理有左某、王某、李某、梁某。对左某认定的数额为特种作业操作证60个,王某从温某处购买伪造的证件400本,李某从温某处购买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300本,梁某从温某处购买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100本。实际上从法庭调查中可知,李某、梁某从温某处购买的数量远远不足300本、100本,这300本和100本均是从不同的上线处一共购买的数量。即便按照起诉书指控的300、100全部是从温某处购得,能查实的温某卖出的证件也只有860个。即便温某承认还向他人售出过证件,但是目前尚缺少证据支持。且温某供述过王某“聪颖教育”是其最大的客户,王某查实的温某帮其伪造的只有400本,即便还有其他,不会超过王某的数量,温某伪造证据的总数量不管如何计算都远远不能达到一万本。
2.温某的笔录中所估计的数量与事实出入较大
二、4.5吨以下普通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已经于2019年1月1日取消,温某伪造4.5吨以下普通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行为已经不再侵犯法益,不再是犯罪行为
(一)按照我国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伪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行为已经不再侵犯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再是犯罪行为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的罪名,其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公信力,2018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中明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部署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自今年1月1日开始,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从业资格证已经取消了。驾驶员从事普通货运不再需要从业资格证,伪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行为已经不会再侵害到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公信力,不再侵害到人们对国家机关的信赖。这一行为按照现行法律,不成立犯罪,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温某伪造4.5吨以下普通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行为不应予以刑事处罚。
(二)即便在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取消之前,这一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三、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开看,伪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危害性远远小于伪造驾驶证,其量刑也应相应轻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当然,确定一个人的刑罚最重要的还是其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罚轻重首先要与犯罪的危害性的大小相当。运输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都属于驾驶员的证件,伪造运输从业资格证与伪造驾驶证分别属于不同的罪名,但是事实上两种行为的危害性相差很大。伪造驾驶证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伪造运输从业资格证。因为运输从业资格证前提是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是否具有运输从业资格不妨碍其驾驶能力,但是驾驶证如果伪造的话意味着不具有驾驶能力的人可以开车上路,其危害性要高得多。从罪刑相当的角度看,本案中所有被告人的量刑均应当低于伪造身份证件罪。
四、被告人温某到案后积极主动退赃,将赃款并账户里合法收入悉数转至公安机关账户。
五、被告人温某具有坦白情节
五、被告人温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温某,每每提到自己的家庭和亲人,温某都会泪流满面,并深深懊悔自己的行为,多次表示,真的不该去伪造证件,更不该触犯法律。以后一定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善公民。
六、被告人温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为人忠厚、老实,是初犯、偶犯,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总之,从宏观的视角上来讲,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存在本身就与国务院的精神相违背,温某伪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4.5吨以下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已经取消,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下,伪造这种证件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再侵害法益,应当将4.5吨以下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伪造的证件中剔除,从具体的温某的行为来看,能够查实的其伪造证件的数量为不足一千本,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其坦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恳请法院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