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新形势;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能
0引言
社会不断发展,经济不断进步,电力企业所做出的贡献和积极影响举足轻重,因此,如何改进电力企业的生产模式,强化电力企业的发展空间,尤其是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的生存,良好的发展是我们最应该反映、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贯彻国家政策,寻找一条属于自己的发展和进步的道路势在必行,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发展之路,创新出一条符合电力企业发展规律的求生之道迫在眉睫。
1国内外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研究现状和分析
1.1国外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研究现状和分析
1.2国内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研究现状和分析
2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法律人才缺少
马克思曾经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企业的不断发展,人才能力和需求需要不断调整,人才的缺乏是任何一个企业缓慢发展的主要问题。当前大多电力企业法律专业的人才缺少,人才储备不足以支撑企业的快速发展。由于薪水和福利待遇低、中小企业发展初期对高级人才的需求量大、学校教育和社会接轨能力较差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大多电力企业缺少专业的法律人才。
2.2岗位变化频繁
2.3管理人员的配备和重视程度不够
3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能的提高
3.1加强电力企业法律人才培养
在“以人为本”的现代电力企业核心理念的推动下,人才工作是企业必须坚持的长期战略。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能吸引和留住人才,要让人才对企业产生知遇感、认同感和归宿感,须将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和待遇留人的措施落到实处。首先,应积极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开明的奖惩措施和系统的晋升机制;其次,企业应该就长远打算,增强人才储备意识,这样就会在需要的时候,他们就不单单是高级人才,更是熟悉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人才。对于人才,电力企业应当有一颗愿意付出代价的思想。
3.2加强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岗位建设
3.3加强电力企业对法律事务管理的认识和重视
4结束语
新形势下,加强和提升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能势在必行,积极探索管理中需要注入的新血液,积极改进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学习一直在进步的部门管理经验是我们每一位企业人,每一位管理人员,每一位实施服务人员的义务,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把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落实到每一份文件中,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的肩膀上,落实到每个大小企业的具体实施上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可能会遇到具体的尚未预料的问题,我们应该有十足的把握战胜一切困难,将电力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作者:何艳
参考文献:
首先,法治化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法治观念。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在市场中进行竞争必须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这就要求企业建立现代化的法治思维,从企业管理者到普通员工都要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维护企业利益。
其次,法治化管理可以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现代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多,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稍有不慎,企业就会遭受法律风险。如果企业不具备一定的法治观念,不懂得如何应对法律风险,轻者会遭受财产的损失和企业信誉的受损,重者会面临严重的法律诉讼,甚至破产清算。因此,现代企业要建立现代法治思维,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最后,法治化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成效,推进企业改制。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在进行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重组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民营企业也逐渐从家族式企业管理的桎梏中走出来,进行相应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变革。这些过程都需要法律规范为指导和约束。因此,企业要充分把握国家立法精神,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原则,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这样才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对一系列问题。
二、现代企业加强法治化管理的措施
1、加强企业家的法治精神建设
2、完善企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法治化管理的核心就是依法办事。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是现代企业将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制定出来对所有员工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首先,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实行民主协商、程序公正,尊重员工的意见,避免企业管理者独断专行的现象发生。这样的决策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考虑了各主体的利益,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决策风险和不确定性。其次,企业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治化观念和意识,教育员工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在日常生产和经营实践中严格依法办事,自觉践行企业制度规范,履行员工应尽的义务。对于触犯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要加强惩戒力度,无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都要一视同仁,充分体现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强制功能。
3、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事务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作用显著。目前,我国企业已经认识到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也将其纳入企业正常管理的范畴,取得了一系列长足的进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法律事务,由企业高层管理者挂帅,制定规范的、科学的法律事务工作细则,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执行,使得这一项工作能够落实到实处。并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执行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另外,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专业技能的要求非常高,从业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有一定的商贸知识、管理知识,对员工的交往能力、人际关系理能力、应变能力都有要求。这就要求企业不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我国共有600多所高校开设法学类本科专业,本科在校生数近30万人。“十一五”期间,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累计培养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36万多人,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但是,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法律实际工作的联系亟待加强,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革,人才培养质量亟待提高。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培养法律紧缺人才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教学改革;人才培养
一、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大学扩招与法学热导致法科毕业生不断增加,我国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严峻,2010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截止2008年11月,全国法学院系本科在校生30万人,专科在校生22万人,硕士6万余人,博士8500人。《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中排名第一。本科生毕业时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为47%,排名倒数第二。法学专业就业的另一个特征是,单凭法律学位就业越来越不易,如果再没有实践经验,就业则难上加难。然而,说法学人才“供大于求”过于片面。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法律人才市场日趋饱和,而且我国的法律服务领域遭遇“洋律师”来“抢滩”,律师业竞争非常激烈,另一方面,高层次、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严重缺乏。如何“产销对路”才是根本问题。
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首先要从法学教学改革抓起。必须综合考虑经济全球化对跨国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的社会转型、法律制度变革等多种因素,从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选择、教学方法、考核模式等方面对法学教学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以适应国际、国内对高端、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卓越法律人才的界定
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
(一)合理化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卓越法律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的区别在于“复合”。“复合”是指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渗透,包括“法律+英语”的复合,“法律+经济(外贸)”,“法律(专利法)+理科(工科)”的复合。当前比较抢手的法律人才是“法律+英语+经济”的复合。“法律+英语+小语种”的法律人才也非常抢手,能够对对象国法律进行专门研究的小语种卓越法律人才甚至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其培养意义非同寻常。因此,卓越、优质法律教育的要求是:语言复合、专业复合。
(二)课程设置要具有针对性
(三)丰富教学方法
【关键词】法律高职教育;现状;问题;解决途径
法律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法学教育的一个类型,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开办以来,担负着培养中小企业、社区、乡镇、法律服务所、基层司法所等基层法律服务岗位人才与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岗位的法律辅助人才的使命。十余年来,共培养了近70万法律高职人才,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
一、我国法律高职教育的现状
我国法律高职教育发展至今,历经了艰难起步、稳步推进、蓬勃发展和步履维艰四个阶段,由于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限制(政策要求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只有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允许大专学历)、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辅助人员分类用人制度未全面推广、国家现行高职教育政策的部分要求与法律高职教育不相适应等原因,致使现在法律高职教育招生规模逐年萎缩,自2005年以来,招生数量和在校生数量逐渐减少。
麦可思研究院的研究成果中显示,高职法律大类专业2007届-2009届连续三届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位于高职专业大类的末位,2009届高职法律大类就业率仅为73.2%,2010届毕业生就业率为80.8%,位居高职高专就业率倒数第二位;法律文秘专业、法律事务专业2010-2011连续两年位列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红牌”专业。2009届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平均月薪为1636元,低于全国平均月薪(1890元),处于倒数第二位。2010届高职高专对口率最低的为法律大类,仅为33%。就业率、薪酬水平、离职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生源质量,造成了恶性循环,使法律高职教育进入了步履维艰、规模萎缩的艰难境地。法律高职教育进入了严冬期,面临着艰难的抉择。
2010年9月,全国高职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合作共建高等职业院校,发挥各自在产业规划、经费筹措、先进技术应用、兼职教师聘任、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吸纳学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困境中艰难前行的法律高职教育指明了方向。
二、法律高职教育校行(企)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传统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影响校行(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在传统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引导下,多数法律高职教育还沿袭着本科压缩式或中专升格式的人才培养模式。而对于现代高职教育思想、教育理论的学习和认识远未到位,对校企合作教育的基本问题在理论上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校企合作教育的基本内容、主要工作、基本途径与有效形式、校企双方的职责、评价标准乃至有关其它方面的法规等等,目前都不够明确。同时,多数法律高职院校开展的校行(企)合作实践,大都停留在经验层面上,远没有形成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没有形成可资借鉴的校企合作模式,缺乏典型案例和高质量培养成果的引领。
(二)实习与就业不能对接,影响校行(企)合作的深度
法律高职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实习时,与工科专业学生进入企业实习不同。在企业实习,表现优秀的实习学生可以直接双向选择进入企业和工厂就业,其实习与就业具有较强的对接性,企业因为有需求,也愿意对实习学生进行培养。而法律高职学生因为职业准入制度的限制,无法完成实习与就业的对接,因此法律实务部门对实习学生的培养积极性不高,实习质量也不容乐观,直接影响了校行(企)合作的深度。
(三)法律实务部门工作具有特殊性,影响了校行(企)合作效果
公、检、法、司等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的纪律性、保密性,致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不能接触核心内容,可参与的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其工作的纪律性和保密性直接影响了合作开发教材、合作开发课程等一系列合作项目的开展;再者,法律实务部门难以像企业和工厂一样接受大规模学生的顶岗实习,只能零星的接收实习学生,给学校实践教学活动的安排造成一定的困难,直接影响了校行(企)合作效果。
(四)人员互兼互聘受到限制,影响了师资队伍建设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此规定使法律高职院校难以长期聘请行业专家(如法官、检察官等)做兼职教师,更谈不上打造专兼结合的教师团队,直接影响了师资队伍建设。
(五)法律规定和司法独立的特殊性影响了校行(企)深度融合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规定了回避制度。法律规定和司法独立的特殊性,导致了法律实务部门与法律高职教育之间存在隔离带,无法形成利益共同体,不能完成无缝对接。影响了法律高职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的校行深度融合。
三、解决途径
(一)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合作态度
强化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对高职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切实转变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开展法律高职教育校行(企)合作专题研讨会,深入领会校行(企)合作、工学结合和产学合作等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和形式,明确高职教育和法律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端正与行业、企业合作的态度,真正将校行(企)合作纳入人才培养过程之中。
(二)创新合作育人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
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0-2015年)中明确指出,高职教育的发展要以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增强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活力和综合竞争力,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地方政府与行业企业共建高职院校新模式。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职院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健全校企合作、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高职教育发展中的主导作用,通过财政投入、税收等政策,调动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的积极性,建立起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合作机制,实现互利共赢。
(三)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增强合作吸引力
法律高职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深度不够,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高职教育的吸引力不够,双方合作存在不平等性,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渠道较宽,既可选择高职,又可选择本科,甚至是研究生。因此要增强合作吸引力,必须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提高法律高职专业的社会服务能力,依托校内实训基地和专业师资力量承担法律实务部门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区域政法干部队伍和律师队伍的建设。依托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等校内实训基地,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二是充分发挥教师的法律人才学术优势,积极参与执法检查、工作督导、案件评查、联合接访、立法论证、要案研析、法制宣讲、对外交流等工作。三是提高学生的社会服务能力,强化法律服务技能,如速录技能、卷宗整理技能等,使学生在法律实务部门“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
(四)广泛寻求政策支持,开展订单培养
以优化政策环境作为法律高职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广泛寻求教育主管部门和举办方的政策支持,充分运用法规、政策、项目、标准、评估、资源配置等手段,引导和调动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力量共同支持高职教育发展。例如:积极参与2008年中央政法委启动的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部队退役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监狱、劳教单位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司法工作者。再如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依托行业办学优势,开办的书记官专业采取订单培养方式,毕业生在北京市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担任书记员,部分毕业生还可到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顾问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以上案例对法律高职教育的发展均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五)准确定位专业核心能力和培养目标,拓宽合作渠道
改革和创新无止境,校行(企)合作模式多样化,法律高职教育要生存、发展和壮大,就必须立足社会需求,不断调整、完善、创新体制和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走出一条符合法律高职教育特色的校行(企)合作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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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课程设置不合理对于法学学生而言,由于法学专业基础相对比较差,对法学专业的一些基础知识掌握不够,在课程安排和设置上显示出不合理,学生除了要完成课堂内的学习内容外,更重要的是需要课程的实践训练,才能培养和锻炼学生自学的能力和意识。单单只靠教师在课堂上的言传身教是不能让学生真正学到有用的知识的,在有限的课程设置的情况下,学生要积极地多加强课外的学习,才有保障学习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1.2教学方法陈旧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仍然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在应试教学的影响下,采取以教师满堂灌为主的教学模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内容,这样会让学生感觉到学习的枯燥无味,进而失去学习的兴趣。
1.3互动式教学缺乏由于教师教学水平和素质因素,使得互动式教学方法的运用较少,在课堂上很难让学生参与到学习中去,导致学生不能正确地面对自己的法学学习和接受能力。在参与课堂活动时显示出不够积极的态度。
2法律职业化背景下法学教学的对策
2.1实践是法律诊所教学的核心,是诊所法律教育理念的集中体现在教学中学生的参与与实践贯彻始终,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理论与实践零距离。通过课堂内外的学习与实践,学生亲身体验了律师的社会角色,较快地适应了法律事务的处理原则与程序,法律实践能力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在诊所学习之前,面对真实案件和当事人,学生自信心不足,胆怯心态十分明显,行动不知所措。经过诊所学习与培训后,学生不仅能沉着应对当事人,而且能为当事人分析案情,能走进法院、应诉,在诉讼中还能灵活地采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成本低、见效快的和解或调解方法。学生的这种进步,是传统法学教育的课堂所无法达到的。不仅如此,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和对法律正义的伸张与维护,还培养了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增强了学生的社会公益心和责任心,激发了学生改变法律现状的创新意识。
2.2加强法学教学的开放性在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要将学生学习的兴趣放在第一位,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充分地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乐趣。法学学习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学生感觉到学习的兴趣时,才会体会到学习法学的动力。而对于法学学习过程中,要从各个层面采取有效的措施,让法学教学过程充满乐趣。例如,在教学的过程中,要采取现代教育技术,利用动画和图片来激发学生上课的热情,并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将教师设置的任务与同学进行小组讨论,通过相互的讨论,才会让知识点学习得更加有效。法律职业化背景下法学学习的兴趣本来就不高,教师要充分利用学校的环境让学生的心能够回到课堂中去。加强学生学习的热情能够让学生真正地进入法学学习中去。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要扎实地推行乐学模式,学生参与到课堂中,将自己的疑点与同学进行探究。学生要积极地加入到课堂中,教师也要采取非常有效的方法让学生喜欢法学教学。作为教师,要以学生为本,让学生高效学习法学是职业的要求。
2.3改革形式主义的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制度,加强对校外实习的监控据悉,一些法学专业学生的社会实践乃至专业实习是通过私人关系开具的一纸“证明”完成的,学生根本没有参加实践或实习,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流于形式,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盲目性。要改革形式主义的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制度,克服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的随意性、盲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