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规则描述:《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
供证据。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证明规则。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原告行使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护权益时,应当就自己所提出的诉讼符合起诉条件承担提供初步证据的责任。
在起诉阶段,原告举证证明的主要内容是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条件,
举证证明的目的是通过适当举证,证明原告主张请求权的基础事实、具有诉的利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诉讼当事人明确且具备相应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所提诉讼属于受案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等,以此达到诉讼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从而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果。
二、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规则描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规定,提起反诉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
诉原告提起诉讼后,本诉被告可以启动相反的诉讼,用以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自身利益。反诉虽然在程序启动时点、当事人选择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本诉存在,但也具有其相对独立性,仍然是一个独立的诉。
启动反诉程序也与启动本诉程序一样,必须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应当重点举证方面:反诉当事人范围是否未超出本诉当事人范围、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反诉是否属于受理本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等。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规则描述:在辩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受制于方方面面的因素,其收集证据的手段也不甚完备,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充分,很可能影响法院对于争议事实的正确认定,进而影响法院实体裁判。
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国家的民事法律秩序,避免简单依据举证责任作出轻率裁判。从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调查收集坚持“以当事人自行调查收集为原则、以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为例外”。
四、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规则描述:《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则从证据提出责任、证明结果责任两个方面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基本规则概括为:“主张权利存在者,应对其主张所依据的要件事实承当举证责任;否认权利存在者,应当就权利受妨碍或限制或消灭的要件事实承当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涉及民事程序法,也与民事实体法密切关联。
在理解举证责任分配的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条文规定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之外,在部分特殊案件中基于实体法的特殊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并非按照一般规则进行。
五、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规则描述:私文书证不同于公文书证,公文书证因其作出主体和作出程式的特殊性,被法律赋予了推定的形式真实性和实质真实性,举证方不必证其为真,但相对方欲推翻公文书证记载的事实就要承担本证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私文书因作出主体一般不具有社会公信力或没有法定职权,其形式真实性需要举证方承担本证证明责任,实质真实性则由法官自由心证来判断,相对方欲推翻私文书证记载的事实只需提出反证来使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即可。若举证方无法在本证意义上证明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导致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时其欲证明的待证事实真伪状态仍无法确定,则要承担其主张不被法院支持的不利后果,进而承担案件败诉的风险。
六、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规则描述:根据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民事诉讼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但对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时,双方当事人关于无争议的事实的这种合意的法律效果就应受到限制,也即私权处分不能有损于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内的合法权益。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代表国家进行干预,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适时主动地责令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从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则描述:本条规则是关于民事诉讼中提出抗辩主张一方应承担的证明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文是对“谁主张,谁举证”的概括性规定,其中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一方当事人就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其二,当事人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第1款明确了上述两方面的含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上的抗辩包含程序抗辩和实体抗辩,前者主要包括违反管辖规定、当事人不适格、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违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证据取得不合法等情形;后者是指当事人根据实体法规范,针对相对方所提诉讼请求依据的要件事实提出的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反对性主张。八、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规则描述:本裁判规则是关于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证明责任问题。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概括性证明责任规则基础上,结合法律要件说中规范说的理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确立了以法律关系的变动为连接的一般证明责任规范,主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使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具有了更为明确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明显增强。法律关系变更包含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变更,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应该就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发生变更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提供证据证明。要件事实即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权利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不产生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效果。
九、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规则描述:本裁判规则是关于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证明责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结合规范说理论对我国证明责任一般规则具体化的一部分。
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一般属于事实抗辩的范畴,通过主张新的事实来抵抗创设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使之出现与法律关系创设规范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相应的实体法规范不适用。主张法律关系消灭的抗辩和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抗辩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抗辩基础不同,法律关系消灭的抗辩基础是指已产生的法律关系因特定事由归于消灭的法律规范;权利受到妨害的抗辩基础是指权利因特定事由受到妨害而未能产生的法律规范。
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常为消极事实,消极事实证明难度较大,但并非无法证明,故对于消极事实主张应在遵循证明责任一般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实体法规定及证明标准等合理确定证明责任的负担。十、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规则描述:举证责任包括双层含义: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之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在诉讼终结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之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前者也称为主观上的举证责任,旨在明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负有提供证据的行为意义的责任,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主张,就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后者也称为客观上的证明责任,所解决的是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实质上是对事实真伪不明的一种法定的风险分配方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1款是关于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规定。
十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规则描述: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并不亲自出庭参加审判,而是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在有些案件中,待证事实除当事人陈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为此需要通过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获取当事人亲身经历的见闻的陈述,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此时,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并进行陈述,不仅仅是一种诉讼权利,亦是一种应尽的诉讼义务。但是,有的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和考虑,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拒绝接受询问,导致案件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需要法律对此种情形下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规定。此规定一方面可以促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积极举证;另一方面可以督促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并陈述,防止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构成妨碍。
第二部分录音证据认定的10个裁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以存储媒介进行界定,录音资料存在两种证据属性,即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属于电子数据,除此之外属于视听资料。
录音取得过程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否则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以原始状态呈现。
谈话内容的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裁判要旨
案例依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12号
虽为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51号
一方提供的录音资料内容能够认定该录音资料为双方间谈话的,视为对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另一方反驳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541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600号
在仅提供录音证据,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且该录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41号
没有证据证明录音内容虚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录音证据是以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的。同时,该录音证据在庭审中已经进行质证,应当认为该录音证据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25号
当事人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亦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7号
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质证时当事人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未予否
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应当认为该录音证据具有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3号
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谈话录音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以书证作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3号
当事人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对该录音资料予以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58号
一、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12号)
首先,张某武提交的该份录音证据虽然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之前,但张某武在本案的一审诉讼及另案1500万元标的诉讼的一、二审均为胜诉,该证据对于张某武在本案原审及另案1500万元标的案的一、二审的诉讼过程中并无提交的必要性,亦即张某武在主观上并无逾期提交证据的故意。
再次,该录音证据系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
(法复[1995]2号)关于“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认定该录音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本院认为,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虽为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51号)
二审判决认为,录音资料的取得系赵某国在与张某华谈话过程中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证据为合法证据。录音中的谈话内容包括张某华对2012年12月1日暴力强迫赵某国在保证书上摁手印的事实并不否定,录音证据反映的内容与前述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可相互佐证。张某华对录音证据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证明。张某华据以主张权利的保证书上只有指印,没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不符合通常交易习惯,保证书本身存在较大瑕疵,存在疑点。赵某国提供的几份证据相互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达到证明的高度盖然性。据此,二审判决认定张某华所持有的2012年7月17日保证书上赵某国手印系在被他人暴力强制情况下所摁的事实根据充分。张某华申请再审认为以暴力强迫赵某国在保证书上捺印的事实不能成立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赵某国在一、二审中均提供了录音证据,没有提供
录音原始载体,提供的是复制的光盘。一审中,张某华认为录音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没有否认录音事实的存在。二审判决对录音证据内容进行质证、认定后认为,从录音效果上看,可听清基本内容,并无明显的疑点,虽然是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张某华认为二审判决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三、一方提供的录音资料内容能够认定该录音资料为双方间谈话的,视为对其主张的
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另一方反驳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541号)
林某雄、林某娟申请再审称,作为提供证据一方的陈某惠应负有证明录音资料属于林某雄与陈某惠之间通话录音的法定义务。一审判决把该举证责任转嫁给林某雄,还以此为由认定该录音内容真实、合法,并作为认定本案重要事实的依据,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未予纠正。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伙的权利、义务未签订书面合同进行具体约定,认定争议事实的关键在于对陈某惠提供的录音资料及书面文字材料是否采纳。从陈某惠提供录音资料的内容看,双方互称“亲家”,并多次提及“七标、十标、十五标”工程,与本案合伙项目名称吻合,具体内容系双方商谈如何对合伙项目进行结算,应当认定该录音资料系陈某惠与林某雄间的谈话。陈某惠已经对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林某雄反驳该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进行反驳,还拒绝对该录音证据进行鉴定,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二审判决采纳该证据并无不当。故林某雄主张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600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41号)
再审申请中,王某群再次以其在一、二审中提供了录音证据作为支持其再审主张的证据,
称其持有新的证据与该录音证据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卢某借款行为系其经营广宇公司行为,广宇公司应承担对申请人的债务偿还责任,卢某、王某兰应对广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现为202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王某群仅提供录音证据,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且该录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王某群欲证明的事实、广宇公司又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广宇公司提供的书面证据的证明力。王某群提供的新证据即使证明了广宇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广宇公司的财产混同,其法律后果也只能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公司要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某群的新证据亦不能支持其诉讼主张。
六、没有证据证明录音内容虚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录音证据是以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的。同时,该录音证据在庭审中已经进行质证,应当认为该录音证据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25号)
科漫公司声称录音证据未经质证的理由与在案事实不符,该证据依法应予采纳。七、当事人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亦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7号)
八、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质证时当事人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应当认为该录音证据具有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3号)
本案诉讼期间,李某堂提交了一份其与白某祥之间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清晰、连贯,
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白某祥虽然主张该录音证据内容有疑点,不能作为判断两人实际通话内容的根据,但一审质证时其认可该录音是其本人的声音,原审期间其对存在通话的事实及录音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现为2019年修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予采信该份录音证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九、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谈话录音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以书证作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3号)
十、当事人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
录音资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对该录音资料予以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58号)
天津物产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采信中信保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存在错误。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信保公司提交的对连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录音资料,天津物产公司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审判决对该录音证据予以认定并无不当。连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录音可以证明天津物产公司、连云港公司、南通锦旭公司三方之间采取的是以循环采购形式达到借贷目的。天津物产公司主张其无实施借贷的意图,难以成立。
第二步,在搜索框里面用英文输入法输入':recover';
第三步,开始搜索,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聊天记录'即可恢复内容。
除上述方式由本人自行恢复外,还可以从专业维修人员处尝试是否可以恢复聊天记录。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2)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3)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4)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
(5)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Excel格式)和“用做证明材料”(PDF格式)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不同的用途。
水,最长不超过一年。
《抖音民事案件调证及协助执行指引》(抖音调证中心2022年9月10日)
(一)调证范围
抖音各公司主体(以下简称我司)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
(二)调证产品及对应公司主体
1、抖音产品调证(包括抖音用户注册信息、视频信息、主播打赏、直播记录、公会信息等)
请致函∶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2、抖音内店铺及电商调证(包括达人佣金收入、带货的商品销售数量、分成明细、店铺商家信息、销售明细、商品信息,绑定的货款账户、货款余额信息等)
请致函∶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请致函∶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5、调取DOU+投放信息。
请致函∶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及湖北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因该项业务分属两公司,为便于法院调证,可在来函时同时出具此两公司抬头,我司根据实际业务归属,以对应主体回函);
6、调取达人星图收益数据。
请致函∶武汉巨量星图科技有限公司。
(三)协助执行类
请注意∶
2、基于数据合规要求,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无法直接后台获取达人/店铺的账户信息,建议法院先致函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查询达人/店铺绑定的电商账户及余额,再向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扣划。
(四)接收的函件类型
1、《协助查询函》&《协助执行通知书》∶
①如需调取各类证据材料,需向我司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需提供原件并加盖法院公章,随函请附所涉民事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复印件及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复印件、法院及申请调证方当事人联系方式。
②如需协助法院执行,需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向我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提供原件并加盖法院公章的,并附执行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及执行法官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复印件注∶《协助调查函》、
《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请勿涂改或手写。
2、调查令∶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前来我司调取证据的,需向我司提供《调查令》原件并
加盖法院公章,并请提供所涉民事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复印件、持令律师的律师证复印件、法院及持令律师的联系方式。
注∶律师目前持以下地区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前来我司调证,我司可依法向出具律师调查令的法院直接回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河南、湖南、贵州、四川、安徽、江西、宁夏、新疆、青海。《调查令》内容请勿涂改或手写。(五)接收方式及邮寄地址
1、《协助调查函》可向我司邮寄,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1层抖音邮局。
收件人:法务部
2、一般协助执行需求(查询、冻结钱包账户、封禁账号等,不涉及我司对外付款)∶可前来我司现场办理或向我司邮寄,邮寄地址同上,现场接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4、律师调查令请持令律师本人持律师证原件前来我司现场办理,并现场提供前述所需
工作日上午10:00至12:00;工作日下午14∶00至18∶00
(七)回复方式
无论向我司邮寄或现场办理,我司均在办理完毕后书面回函,并加盖相应公司主体公章,寄返来函法院。
注∶1、来函请务必完整正确的写明法院的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回函邮寄地址,如回函信息不完整或来函内容与本指引不符等,均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回函。
4、我司回复内容以回函为准,如来函事项我司无法提供或协助,亦会回函或电联答复来函机关,回函内容我司无复核流程。
5、如来函内容与本指引不符,我司无法按照常规流程处理,可能需向来函机关反馈核
实,并个案评估后确定是否回函及回函内容,所需流程耗时较长,还请来函机关知悉。
(1)打开支付宝【我的】—【账单】;
(2)点击右上角【…】处获取详细信息;
(4)根据需要选取用途,确认后点击【申请】;
注:后文附上操作步骤示意图
一、证据准备中特别注意事项
涉外/港澳台民事诉讼
域外形成文书
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域外形成涉及身份关系证据
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发生在香港地区
要求当事人须先经司法部认可的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然后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
发生在澳门地区
要求当事人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
发生在台湾地区
要求当事人须先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然后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非中文文本
电子证据注意事项
一般事项
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音频资料
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视频资料
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图片、文本文件
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内容、固定过程已经公证
提供公证书
2.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4.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5.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6.证据间的关系;
7.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8.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9.证据的证明力。
编制证据目录应符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编制证据目录时,应紧密围绕案件事实、案件争议焦点对证据进行分组,原则上每组证据对应一项案件事实或一个争议焦点。编制完成后,应装订成册并对证据目录和证据进行编号。
1.证据目录封面封面是证据目录装订成册时的首页,应包含如下要点:
(1)各方当事人;
(2)诉讼或仲裁阶段;
(3)审理法院或仲裁机构;
(4)案由;
(5)案号;
(6)委托人;
(7)代理人及联系方式;
(8)证据目录及证据总页码;
2.证据目录内容
(1)证据名称
证据名称系指证据首页注明的完整名称,或者在未注明名称时对该证据本身的简要描述,不得随意精简或任意描述。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会议纪要》、“事故现场照片”(未注明名称)等。
(3)是否原件如果提交的证据有的是原件,有的是复印件,可单独列明。
(4)主要内容
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元;
(5)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该证据能够证明的某一法律事实。证明对象与主要内容既相似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对事实的描述,但主要内容侧重于对证据体现的表面事实进行描述,而证明对象侧重于根据主要内容而归纳出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意义的事实。
仍以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纠纷为例,其证明对象应分别归纳为: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交房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的违约责任。
3.证据目录及编码
律师应对证据目录及证据进行编码,便于对应查阅。编码时应使用打码器,并在证据右上角空白处打码,不得手写。
4.证据封面及装订
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封面应使用事务所胶装机专用的封面用纸,并用胶装机装订后方可提交。
当证据材料较多,需装订多本证据时,应对多本证据进行合理的分拆并注明每本的
顺序,既不打乱证据的连贯性和逻辑性,也需保持多本证据的厚度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