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税率6%,标准为500万元以上/纳税年度(公历年);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不可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如为负数,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销项税;如为正数,就是本期应交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采购的固定资产(除房产)、办公用品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数额。(注意:如果是小规模购进是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销项税额=开给客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款金额。(注意:作为小规模的律所,也同样可以找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按3%的征税率交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第一,尽可能的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不要普通发票。
第二,模式设计:避免收入高于500万的,现实中最常见的方法,是分两个律所。(低级设计)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尽可能的代开专用发票。(从竞争力方面考虑)
1.城建税=增值税*7%;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一)律所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分为二类:
一类是:合伙人律师,以司法局认定的合伙人为准,视为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5%-35%;
另一类是:其他律师和行政人员(提成律师、授薪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二级合伙人),按工资薪金征税。工资薪金,3%-45%。
(二)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1.法律依据:
1)国发〔2015〕57号:“序号13,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审批部门为地方税务机关,设定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2)国税发〔2002〕123号:针对合伙人的收入,律师事务所必须查账征收,不允许核定征收。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最高是30%)。
2.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
1)查账征收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方法如下:
某合伙人的税额=(律所收入-成本费用)*合伙人分配比例*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注意:征收率=应税所得率(国家定的不得低于25%,最高是30%)*税率。
2)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合伙人的税额=律所收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合伙人分配比例*适用税率扣除数。
3.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税负比较:
案例:
甲、乙、丙三人以2:4:4的出资比例合伙开办了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及行政人员等5人。该所2016年的业务收入100万,发生如下费用:
1.行政人员的工资5万元;
2.增值税与附加费总计6.6万;(不允许扣除)
3.住宿费、资料费、通讯费等办案费用5万元;
4.房租、办公分摊等办公开支10万元;
5.提成律师分得20万。
1)查账征收方式计算
第一步:计算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润):100-5-5-10-20=60万;
第二步:合伙人的税款。假设合伙人没有特殊分配比例,则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律所可分配的所得为:
甲:比例为20%,收入应为100*20%=20万,可附加扣除20*8%=1.6万;税额:(60*20%-1.6)*0.35-1.475=2.165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的优惠政策:(13年1月1日到15年12月31日结束,目前仍允许调账)“律师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不需要发票)
本题中1.6万不需要发票,就可以扣除。
乙:比例为40%,收入应为100*40%=40万,可附加扣除40*8%=3.2万;税额:(60*40%-3.2)*0.35-1.475=5.805万。
丙同乙。
律所总体税负为:(2.165+5.805*2)/100=13.775%
2)核定征收方式计算
甲:税额=100*20%*25%*20%-0.375=0.625(25%或30%)
乙:税额=100*40%*25%*35%-1.475=2.025
律所总体税负为:(0.625+2.025*2)/100=5.875%
从总体上看,核定征收要比查账征收税负差距7个点左右。
但是,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就不一定哪类的税赋重了!
4.筹划后的结果:
上述总计支出40万元,如果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可扣除的费用35万元,则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甲:比例为20%,税额:(25*20%*0.2-0.375=0.625万。
乙:比例为40%,税额(25*40%-3.2)-0.975=2.205万
律所总体税负为:(0.625+2.205*2)/100=4.68%
可扣除的费用35万元(车、车所发生的费用、餐费-福利、会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列,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税前扣除。)以上仅为几项,如果继续筹划,很可能不用交税。
1)以下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A.固定资产折旧;
B.工资(除投资者之外所有人员,投资者一个月扣3500元已经扣了);
C.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
D.五险一金及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不允许扣)
E.未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F.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G.业务招待费;
I.捐赠。
J.其他没有明确的扣除项目可参照企业。
2)不可以扣除的项目:
A.合伙人的提成收入;
B.缴纳的增值税;
C.超范围的业务招待费等;
D.与家庭共用的资产产生的与生产无关的费用。
(三)其他律师及行政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1.其他律师包括:
1)提成律师(提成、工资+提成);(重点)
2)授薪律师(工资);
3)行政人员(工资);
4)兼职律师;
2.提成律师现在存在的错误:
1)提成律师收入并到合伙人收入中;
2)提成律师发生的费用在律所税前扣除;
3)提成收入未按照工资薪金缴税。
3.提成律师(律所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正确缴税方式(主任应注意):
1)提成律师只交管理费,他的收入自己拿走,开发票收税点。
例如:收入100万,提成律师交税:(100万-3500)*45%-速算扣除数。
2)筹划后:
提成律师与律所签协议,内容是作为本人接业务的成本费用不用律所承担,这时在税收上有优税政策,不用发票,个人做业务,可以扣35%的费用。100万*(1-35%)=65万,用65万计算个人所得税。(65万-3500)*45%-速算扣除数。依据国税发〔2000〕149号
3)如果是合伙人,从税务局角度查账时,律所不能出现以个人名义签字的合同。否则按提成律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