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我国ADR的发展新情况
2.仲裁程序、仲裁规则。一般讲仲裁协议约定在哪个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但是,有的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的仲裁规则。但在甲机构仲裁适用乙机构规定也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果我们收到过在北仲仲裁适用国际商会仲裁院ICC规则的条款。但ICC的规则很特殊。仲裁庭审理的范围及程序必须经过它批准,裁决作出前也要由其审核,还有指定仲裁员、收费标准以及由谁收费问题,当事人要为此达成新的协议,签一个新的仲裁协议还麻烦许多倍。最后双方都同意适用北仲的规则。所以说在哪个机构仲裁,选择其他机构的规则,最好事先将这个问题研究透,不要盲目决定。如果是临时仲裁就有一个规则的选择问题。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是专门为临时仲裁设计的仲裁规则;由于联合国和贸法会的特殊地位,该规则在在临时仲裁中广泛采用。也有很多国际仲裁机构接受当事人选择适用该规则。
5.案件适用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程序法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程序法,所以在仲裁协议里要写明仲裁地很重要。今年4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国际商会仲裁院于2007年9月21日在北京市作出的14006/MS/JB/JEM号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并执行。这在国内外仲裁界引起强烈反响。这是国际商会在中国境内仲裁裁决首获执行。学界争议最大的是,这个裁决的国籍:是外国仲裁裁决(非内国裁决)、国内的涉外仲裁裁决,属于后者,裁决是中国的,中国法院就有专属管辖权。
7.仲裁的费用。包括仲裁员的费用(非常高,一般按小时收)、律师代理费、专家证人费、仲裁场地费、及费用分滩等。有时,因为费用很高,仲裁庭单就费用作出一个裁决。8.其他问题。比如有的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协议提起诉讼或到其他地方仲裁,要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仲裁条款的一致性问题,同一交易中几个独立的合同,为避免日后麻烦,应签订同样的仲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