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在下列哪种情形下,应依法终止其经营活动
以下为律师事务所应予终止的几种情况:
首先,当其无法保持合法设定的条件且在指定期限内经过整改也未能满足条件时;
第三,若律师事务所依据自身决定自愿解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必须构建并完善内部收费机制以及财务管理制度,以便有效地监控律师在提供执业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收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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