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备考,都说教材起码要看3遍左右。年前小编用【周计划】的形式,带着大家把教材过了第一遍,主要是要了解整本书的架构,熟悉教材;
3月份,二建备考进入强化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第2遍通读教材,夯实基础,看重点,强化得分点,减少失分点。
本周起,小编将为大家推送【本周干货】,教研老师为大家精心汇总,针对每章节高分值考点,按照每周拆分来学习,并配套相应的练习题,逐个击破考点、难点,今年过二建硬核必备,快来跟小编一起学习吧。
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考点一:法的形式(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记忆技巧:注意名称后缀和制定机关
考点二: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记忆技巧:重要、基本、自由、税收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1)城乡建设与管理、(2)环境保护、(3)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4个月内批准)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1)城乡建设与管理、(2)环境保护、(3)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了解)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考点三:
法的效力层级:两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且存在上下位关系,称为“法的纵向冲突”:直接适用上位规定,下位规定无效;
两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且不存在上下位关系,称为“法的横向冲突”:适用何者,需经过有权机关裁决。
法的纵向冲突:
法的横向冲突:
考点四:备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考点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个单位要具备法人资格,应当满足4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律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有限制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有过错的,法人可对其追偿)。
考点二:法人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考点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4、项目经理部:大中型项目,应当设;小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项目经理:每个项目必须设。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考点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考点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民事诉讼法》58条: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单方取消委托和单方辞去委托,均不以对方同意为前提,通知即可):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考点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一)转代理(复代理)
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仅就第三人选任以及对第三人指示承担责任;
2、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无权待定):催告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1)无权代理情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2)无权代理责任: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2、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1)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人的事实或理由,(客观要件);本人有过失;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3、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后果由本人承担。
考点四:法律责任
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考点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考点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记忆技巧:记住三个担保物权,4个用益物权均带地
考点三:土地所有权
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耕地承包经营期:30年
3、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4、国家所有——城市市区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考点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设立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以上行为必须符合: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2)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4)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续期问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考点五:地役权
1、地役权是指为了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按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4、需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考点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
1、登记生效(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
1、动产自交付生效;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三)物权的保护
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考点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
3、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与债务。
考点二:债的产生
1、合同——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无因管理(管理人与受益人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4、不当得利(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返还)
考点三:建设工程常见债的种类
1、施工合同债;2、买卖合同债;3、侵权之债。
本考点通常针对于债的概念、依据、施工合同债考察大家主要是对于债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