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4、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5、地役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主要是不动产。

1、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

3、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三百二十九条)

5、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6、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7、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THE END
1.民法典词解(92):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定义及内容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二、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二)、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所谓“占有”,是指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7030445167693039&wfr=spider&for=pc
2.一般用益物权种类有哪些?导读:一般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还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同时还有地役权、还有租赁权、采矿权、地上权等等;用益物权就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还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利。 一般用益物权种类有哪些? 一、一般用益物权种类有哪些? https://www.64365.com/zs/1417135.aspx
3.用益物权种类五解[多选题]下列物权类型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 A质权;B建筑物区分所有权;C地役权;D建设用地使用权;E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CDE [解析]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https://www.meipian.cn/4n74j3t0
4.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2022-04-29 01:14 搞不清设计与设计服务?装修一定走弯路! 2024-11-27 01:03 欢度国庆 我有话要说→ 2024-10-03 01:18 一支“笔”确定拐点好帮手! 2024-09-18 02:47 外逃原副市长涉案金额超31亿,相当于当地财政收入三分之二 https://item.btime.com/45ini3n283898aa02nvi9rjbkfv
5.关于用益物权体系的三个问题l法学中国用益权是西方多数国家民法中重要的用益物权种类,但日本民法却没有对用益权加以规定。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日本没有人役权的习惯,且人役权又有碍于经济之流通。“盖以东方国家没有设立用益权、使用权等方式养老的传统习惯,而一般均由家庭内部子女承担养老重担,故没有规定”用益权。第三,用益物权均以土地为http://www.360doc.com/content/19/0503/09/50972023_8330369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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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题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地役权 D、留置权 E、宅基地使用权 查看答案 纠错 收藏 初级经济师课程视频 班型 课时 免费体验 专业知识和实务(财政税收) 真题解析班 0节 初级经济师巧练刷题全科班【人力资源】 全科套餐班 145节 https://www.360ckw.com/timu/detail-l8jwalq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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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提纲2.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的特有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创设物权。 (二)物权公示原则 http://www.ybrd.gov.cn/rdxw/jgjs/2012-03-20/266.html
11.《民法物权》笔记大纲(民法物权)书评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三)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四)独立物权与非独立物权(五)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七)本权与占有节三 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二、优先效力(一)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二)物权对债权的效力三、对抗效力(一)所有权的对抗效力(二)用益物权的对抗效力(三)担保物权的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658947/
12.《民法精编题库》第十二章:用益物权【分析】本题考点为用益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从本质上讲是非所有权人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四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还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规定http://m.tianrenedu.com.cn/bkzl/1444.html
13.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面对法律硕士考试,知识点的复习是至关重要的。在初期的备考中,针对法硕知识点内容,考生们要不断反复的进行背诵,一刷理解,二刷背诵,三刷重点,因此对于知识点的复习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供大家背诵复习。 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https://m.koolearn.com/kaoyan/20241106/1773034.html
14.811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847 物权 by:工农的孩子 1140 物权法 by:大脑改造计划 18.9万 物权法 by:听友37851886 1.5万 物权法 by:大数据法律 1.4万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一一物权编 by:清河小学生 5389 物权法音频 by:V无声 408 农民活学活用《民法典》之物权编 by:江西人民出版社书声朗 301 民法典物权编 by:水清山西 4446 在法言https://www.ximalaya.com/sound/574920672
15.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种类包含什么? 物权的种类包括: 1、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https://www.acc5.com/news-shiwu/detail_200706.html
16.银符考试题库在线练习4. 用益物权种类包括 。 A.宅基地使用权 B.地役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土地使用权 E.建设用地使用权 A B C D E 5. 根据材料的燃烧性能,将材料分为 。 A.非燃烧材料 B.不易燃烧材料 C.难燃烧材料 D.易燃烧材料 E.燃烧材料 A B C D E 6. 建筑排水系统按其排放水的性质,一般可分为 。 http://www.cquc.net:8089/YFB12/examTab_getExam.action?su_Id=7&ex_Id=7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