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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甘肃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和义务

法律与生活第一、二课

1、民法的含义

2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法人,公立学校属于非营利法人,政府机关属于特别法人。

2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2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

2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2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2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5、民事权利中的身份权

身份权指基于婚姻、血缘、亲属关系所形成的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等。身份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2一是亲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2二是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2三是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相享有的民事权利。

6、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权利≠政治权利

2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7、民事法律关系原则中的平等和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针对民事主体的地位确定的规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无论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无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雄厚与否,无论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无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体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其二,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平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一方的权利和义务相适应,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不能一方只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差悬殊。

8、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2姓名权:

2一是决定姓名的权能。二是使用姓名的权能。三是变更姓名的权能。四是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能。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2假冒,即侵权人假冒姓名权人之名进行活动,表现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用自己的姓名而使用他人的姓名。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假冒他人姓名的冒名顶替案。

ü姓名权的保护对象不限于自然人的正式姓名,还包括笔名、艺名、网名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u名誉权:

首先,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行为。

2侮辱行为是指公然以暴力、漫骂等方式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既包括行为方式,也包括语言方式,还包括文字方式。

2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既可以是口头诽谤,也可以是文字诽谤。侮辱、诽谤是比较典型且较恶劣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但实践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不限于这两种,如过失地将他人视为罪犯并将该信息予以公开等。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2一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2二是,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2三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没有被受害人以外的人所知悉,其社会评价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损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传播了虚假的事实、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是构成名誉权侵权必须具备的两个要件。否则,虽然传播了虚假事实,但并未因此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2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种过错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

隐私权:

2一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的安定宁静是个人获得自尊心和安全感的前提和基础,自然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正常生活的骚扰。

2三是私密活动。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所进行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如日常生活、家庭活动、婚姻活动等活动。

2四是私密信息。私密信息是指通过特定形式体现出来的有关自然人的病历、财产状况、身体缺陷、遗传特征、档案材料、生理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情况。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9、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可见,所有权是物权最基本的形态。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被称为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

2其一,占有。占有是指对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权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

2其三,收益。收益是指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经济效益。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草息分为天然草息和法定草息。家高生的崽、果树结的果等属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2其四,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如运输的货物,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承运人也可以依法进行处分。

10、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因不动产与动产而有所不同

2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2(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2(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12、不动产不需要登记的几种特殊情形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13、他物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2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

1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对于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规定了保护的期限,但是,其他的著作人身权即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没有保护期眼的。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第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15、发明创造的保护方式

2申请专利

2秘密保护

16、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关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的认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7、所有权的共有关系

2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2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2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各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则是指各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共有是生活中很常见的现象。

2例如,家庭成员之间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之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两人或者多人可以采取合伙经营的方式,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共有的合伙财产。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民法典对于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份额、管理权利和义务、分割等作出具体规定。

2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法律与生活第三、四课

1、合同含义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其一,“民事主体”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平等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特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系不平等主体;从企业管理角度看,企业与职工也系不平等主体,这些都不属于“民事主体”。

2其二,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

2其三,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其四,合同关系中,享有合同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人,负有合同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人。在大部分的合同中,当事人既是权利人,也是义务人。

2、意思表示

2其一,意思表示需要有表示,要求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胸有成竹”不行。

2其二,意思表示应当体现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志,故不同于仅仅是客套的情谊表达。

2最后,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法律上并无强制性要求,所以书面的、口头的,甚至没有语言表示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意思表示。刷卡乘车可以自始至终不发一言,但仍有意思表示的效果并导致合同关系的成立。当然,纯粹的沉默,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原则上不产生意思表示的效果。

3、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格式条款)

u首先,法律鼓励合同关系的建立,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2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u其次,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意志独立、自主表达,即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愿,自主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u合意一经达成,合同成立,当事人就受到合同的约束。合同自由原则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双方意志调整相互间的关系。

u最后,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例如,手机专卖店规定“商品离店,概不三包”,此种条款是无效条款,当事人不受该格式条款限制。

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2(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提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2(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思。

2(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发出;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邀请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发出。

5、合同的订立过程

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环节。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承诺”。

6、合同的效力

l首先,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效力的前提。

l其次,合同效力是在合同成立基础之上的价值判断。

2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主要有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2无效合同主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内容是虚假的意思表示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的除外。

7、书面形式的合同

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的核心特征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书面形式也不限于这几类。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数据电文要符合书面形式,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二是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8、合同的履行

l第一层意思,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圆满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

首先,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其次,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指合同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再次,合同履行这种特定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支付价款、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不以某种价格出售商品、竞业禁止或者承担保密义务等。

最后,合同履行不仅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也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

l第二层意思,合同履行的原则。

2首先,全面履行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按照全面履行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限于合同的主要义务,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当事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还可以解除合同。

2其次,诚信履行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总则编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合同履行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也要履行合同未作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这三项比较典型的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的范围不限于此。在某一合同的履行中,关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附随义务,应当依照诚信原则,根据该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作具体判断。

第一,通知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一方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向对方告知、报告有关信息。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通知行为都是附随义务中的通知义务。例如,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这类通知行为是权利行使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定要件,不属于附随义务的范畴。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要行使合同解除权,不通知对方就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合同类型多种多样,交易情况也比较复杂,合同履行中具体的通知义务,还是要依照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作具体判断。

第二,协助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一方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为对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民法典合同编第七百四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不限于民法典合同编的明文规定,也要在具体合同中依照诚信原则具体判断。

第四,保密义务。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负有保密义务。

一方当事人对在合同履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最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都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拒绝履行义务是不履行,要承担法律责任;

只履行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不适当履行。

无论是不履行还是不适当履行,均与全面、诚信履行合同的要求相悖,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l第三层意思,合同履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

9、合同内容

首先,合同的内容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体现为一系列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合同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规定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以及能否被顺利地履行,以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非常重要,但并不是说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条款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

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于其不同的类型与性质,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例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

其次,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原则实施履行行为。合同履行的具体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其一,明确合同的履行主体。合同的履行主体不仅包括义务人,也包括权利人。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

2其二,明确合同的履行标的。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义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

2其四,明确合同的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

2其五,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和履行费用。

10、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首先,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了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约定解除既可以基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而解除,也可以基于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而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再次,民法典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制度,其内容涉及合同的单方变更及解除。情势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就该客观环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其原来存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就发生了变化,允许一方当事人基于单方意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符合公平、诚信原则的要求。

最后,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应当对将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的范围。此外,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11、违约责任的方式

第一层意思,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的重要形式。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故不同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

违约责任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

第二层意思,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第一、继续履行。由于金钱债务只有迟延,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一般可以适用继续履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应该例外。

一是债务的标的不存在,或没有强制履行的必要,或强制履行费用过高。例如,合同要求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日期参加文艺演出,如果该日期已过,则没有强制履行的必要。

二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例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死亡,没有权利继承人或义务人出现。三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之内没有请求继续履行。例如,春节牛肉供应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违约,而现在春节已过去,则无须继续履行。

2第二,采取补救措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例如,小李在超市购买了一台电视机,由于电视机只有图像没有声音,小李可要求更换一台电视机。

2第三、赔偿损失。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l第四,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作出裁判。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例如,违约造成的损失是100万元,那么违约金不能超过130万元。

l第五,适用定金罚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2、侵权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2其一,停止侵害。这主要是要求行为人不实施某种侵害。这种责任方式能够及时制止侵害,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例如,某人正在散布遥言诽谤他人,受害人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采用这种责任方式以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正在进行或者仍在延续为条件,对于未发生或者已经终止的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不适用。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审理案件之前发布停止侵害令,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布停止侵害令,也可以在判决中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2其二,排除妨碍。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如果行为人不排除妨碍,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例如,某人在他人家门口堆放垃圾,妨碍他人通行,同时污染了他人的居住环境,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垃圾清除。受害人也可以自己排除妨碍,但排除妨碍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2其三,消除危险。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威胁,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现实威胁。例如,某人的房屋由于受到大雨冲刷随时有倒塌的可能,危及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房屋的所有人不采取措施。此时,邻居可以请求该房屋的所有人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适用这种责任方式可以有效防止现实损害的发生,充分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适用这种责任方式的前提必须是危险确实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但尚未发生实际损害。

2其四,返还财产。返还财产责任因行为人无权占有他人财产而产生。没有法律或者合同根据占有他人财产,就构成无权占有,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行为人应当返还该财产。例如,某人借用他人的电脑到期不还、据为己有,构成了无权占有,电脑所有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电脑。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主体一般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但该财产被他人合法占有期间,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的,该合法占有人也可以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返还财产责任方式的前提是该财产还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就不可能适用该责任方式,受害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该财产虽然存在,但已经损坏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

2其五,恢复原状。这是指行为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发生前的状况的一种责任方式。采取恢复原状责任方式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受到损坏的财产仍然存在且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受到损坏的财产不存在了或者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受害人可以请求选择其他责任方式,如赔偿损失;二是恢复原状有必要,即受害人认为恢复原状是必要的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恢复原状若没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就不宜适用该责任方式。如果修理后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达到受损前状况的,行为人还应当对该财产价值贬损的部分予以赔偿。

2其六,赔偿损失。这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以补偿损害为原则,不具有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受害人能够恢复到其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的状态。因此,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一般采取“填平原则”。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人身权人利受到损害时的精神损违赔偿,以及在故意侵权造成他人民事权益严重损害情况下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2其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方式。

2其八,赔礼道歉。这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向受害人道歉,以取得谅解的一种责任方式。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情形。

13、诉讼时效

首先,诉讼时效的含义与意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如在诉讼中提出抗辩则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生活秩序,维护法律秩序和交易安全。

法律保护民事权利,但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请求予以保护。如果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就丧失了该请求权。因此,诉讼时效并不能像字面上那样理解为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权利人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了。准确地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其可能会丧失胜诉的权利。

同时虽然称它为诉讼时效,但这些规则同样适用于当事人约定仲裁解决争议的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2请求支付抚养费、赠养费或者扶养费;

2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有两个原因:

l一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提出维护权利的请求,而不能“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l二是如果权利人在很长时期之后才提出权利保护请求,可能发生举证困难,导致法院难以查明事实、确定损害等。

其次,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与最长诉讼时效的含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4、一般侵权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

首先,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即要求有损害后果。

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损害”是一个比较广的概念,不但包括已经存在的“现实损害”,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其次,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2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2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是侵权责任中最常见的过错形态。

2故意与过失的主要区别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而过失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判断某个人有无过失,主要依据以下客观标准判断。

第一,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例如,法律对某一特定领域规定了行为标准,行为人若违反了这些标准,就有过失。

第二,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客观判断标准有两种特殊情形:

第一,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合理人的注意义务”是主要针对一般人的过失判断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许多有特殊技能和知识的人,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这些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就应当比一般人的行为标准高一些,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自己领域内公认的活动标准。判断某一专业人员是否有过失,就要看其是否履行了本领域内一个合格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例如,医生的合理注意义务应是其他医生普遍遵守的义务,不是“一般人”普遍遵守的义务。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标准。这类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通常高于一般人的行为标准,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标准通常低于一般人的行为标准。同样的行为造成同样的后果,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来说可能是过失,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可能就不是过失了。在判断这类人是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时,应当考虑其年龄、智力和生理状况等因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就必然地不构成侵权责任。

15、过错推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款是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在实质上仍然属于过错责任,但是倾向于保护民事权利人一方的利益,即受害人无须承担关于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是由行为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行为人才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干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就是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承担侵权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也体现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被人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如果致人损害,通常是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因此,对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际上是有利于动物园一方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形中,法律从平衡医患双方举证能力和保护患者利益的角度,规定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绣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容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6、无过错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关于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7、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首先,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

其一,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该著作权人的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但应当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二,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有以下特征。

(1)合理使用的对象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包括尚未发表的作品。

(2)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才能够认定为合理使用。从法律规定的情形来看,这些行为主要是非营利性行为。

(3)属于合理使用的,使用人既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4)合理使用仅涉及著作财产权,使用人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三,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2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2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2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其次,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

其二,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有以下特征。

2(2)必须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才能够采用法定许可使用方式。这些情形中的行为大都是营利性行为。

2(3)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

2(4)法定许可使用仅涉及著作财产权。使用人必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三,著作权法在若干条款中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具体情形。

2“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8、相邻关系

ü相邻关系的性质:

在法律上,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

ü相邻关系的范围:

第一,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如通行、引水、排水以及临时占用邻人土地修建建筑物等。相邻的建筑物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的内容也很丰富。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

第二,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一般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但也不尽然。例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流经下游的土地,当事人之间尽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第三,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u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

其一,关于相邻关系中用水、排水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基于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的内容非常丰富。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其二,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者进入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其三,关于相邻关系中利用相邻土地的规定。使用邻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建造、修绪建筑物而临时使用邻地;二是在邻地上安设管线。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继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其四,关于相邻关系中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民法典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其五,关于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施放污染物的规定。民法典对相邻不动产之间基于环境而产生的相邻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其六,关于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有权在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但是要注意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避免给相邻不动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u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其一,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民法典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的规定。

其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仅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处理相邻关系应遵从的原则,而且是法官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遵从的原则。

u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处理相邻关系,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还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是民法典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的规定。

u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的法律规定

首先,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的行为负容忍义务,即提供必要的便利。但从使用一方来讲,在行使相邻权的同时,也要负尽量避免对被使用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义务。

其次,使用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作为相邻关系一方的不动产权利人未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就有可能造成相邻方的损害,这在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包括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第二单元家庭和婚姻

1、父母对子女

u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

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在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u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主要包括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

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护主要包括: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等。

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主要是指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和保护其财产权益,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属于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如果父母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造成未成年子女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还体现在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当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u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u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2、子女对父母

u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u关于赡养父母的具体要求

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2其一,经济上的供养。

2其二,生活上的照料。

2其三,精神上的慰藉。

2其四,赡养父母还要尊重父母的婚姻自由。

3、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首先,关于我国实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原因。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其次,关于成年意定监护的法律要求。

成年意定监护是在监护领域对自愿原则的贯彻落实,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按照自己的意愿事先所作的安排。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确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应当事先取得被选择方的认可,即经双方协商一致。成年意定监护对被监护人的权益影响很大,应以书面方式为宜,明确写明经双方认可的内容,对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加以保障,从根源上减少成年意定监护纠纷。

再次,成年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区别。

成年意定监护作为一种确定监护人的方式,是相对于法定监护来说的。成年意定监护是对成年人完全基于自己意愿选择监护人的尊重,自己的意愿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法定监护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对法定监护作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意定监护不同于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的协议确定监护人,后者仍然属于法定监护方式,协议的主体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一般而言,成年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予以适用。法律设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即是要尊重成年人自己的意愿,所以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只有在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无效或者因各种原因,如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监护。

4、继承

u继承和继承制度的含义和重要性

2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处理分配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的制度。

2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u继承权

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5、遗产的认定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开始之前,往往需要先将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即需要进行析产。

6、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的关系

2债务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他民事主体所负的私法上的各种债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7、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2首先,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其一,关于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继承权叫作法定继承权。

其二,关于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遗嘱继承

2是指按照自然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确定遗嘱继承人并分配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在遗产继承中,首先要根据遗嘱确定继承权,遗嘱指定的继承权是优先的,也就是说,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见,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从法定继承人中产生,即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否则遗嘱不生效力。

8、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9、遗赠

2遗赠是指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财产的人叫遗赠人,承受遗赠财产的人叫受遗赠人或遗赠受领人。

2遗嘱继承≠遗赠

10、遗嘱的类型

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

1、劳动权与劳动法律体系

2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利也就没有保障。

2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劳动权,主要通过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

2、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的内涵

l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就是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用工主体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并依法拥有招收、使用劳动者的法律权利。此外,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即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2劳务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双方地位平等,不具有人身隶属关系,且双方的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l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劳动法本质和精神,并在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首要原则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体现为在劳动立法中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配置。

2其次,平等竞争原则

劳动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劳动法作为生存权的法律保障,就要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只有实现了就业权,公民的劳动权才能得到实现。可以说,就业平等、择业自主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

2特殊劳动保护原则

作为对平等竞争原则的补充,劳动法对因自身、历史、社会等原因不能参与平等竞争的劳动者给予特殊的保护,从而体现社会制度的公平。例如,劳动法对未成年工、女职工、残疾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予以特殊的劳动保护,这恰恰构成了实质公平,也彰显了劳动法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本质。

4、劳动合同的含义、形式和作用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规定,所有劳动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劳动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劳动合同就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工具。

2其一,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其二,劳动合同可以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障各自的权益。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当事人双方即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从而可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2其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就是处理争议的依据。争议处理机关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5、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条款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劳动合同条款应该完备、明确、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2一是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二是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三是劳动合同期限。

2四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六是劳动报酬。

2七是社会保险。

2八是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l欠缺法定必备条款并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而是劳动合同部分内容或部分条款未形成合意,属于应改正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必备条款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对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6、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l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一是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合法包括主体合法、目的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2二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的内容应体现公平。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2三是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采取暴力、强迫、威胁、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2四是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应当采用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只有通过协商达成统一,才能真正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

2五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诚实,双方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并忠实履行签订的协议。用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

7、劳动合同的效力

l劳动合同有效要件包括: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程序合法。

2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如全部无效,可导致劳动关系消灭;部分无效,即部分合同条款无效,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可以依法存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l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无效劳动合同,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法律既不保护无效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强制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l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劳动合同制度不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也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样是无效的

l第五层意思,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u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合同成立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成立说明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表明合同已经开始存在。

8、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首先,劳动报酬的内涵。

劳动报酬就是人们常说的工资,它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2一是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二是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三是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9、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10、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内涵: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保护。其主要特征有:

第一,受保护者是劳动者,保护者是用人单位;

第二,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保护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

其次,为关心和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这一制度包括劳动安全制度和劳动健康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基本人权、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具有重大意义。

11、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2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其次,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意义。

12、劳动者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13、劳动者的劳动义务。

首先,劳动者的义务包括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4、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2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或者争议。

2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因劳动权益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享有请求有关部门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权利。

l当事人享有选择争议处理途径和方式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l劳动者有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当争议处理机构不受理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有权要求争议处理机构说明理由。

15、劳动争议处理主要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规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只有下列劳动争议才纳入其受案范围: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要遵循以下原则: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6、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ü首先,和解的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商议,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来消除分歧。和解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同时,和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ü其次,调解的方式。

着重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原因在于,劳动关系并非一朝一夕的关系,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尽可能维系这种关系对双方都更为有利,而调解方式既可以及时解决纠纷,又可以尽量不伤害双方感情,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劳动争议产生直到案件终审,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方式也集中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社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这些都体现了法律对调解机制的重视。具体而言,劳动争议调解包括以下方式。

一是企业内部调解。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个人财产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二是社会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除了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还可以到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三是仲裁和诉讼阶段的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即仲裁前、仲裁开庭以及庭后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在一审和二审阶段同样可以进行调解。

尽管调解程序贯穿整个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但它与和解程序一样,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ü劳动仲裁的方式

2劳动争议仲裁一般是劳动争议进入司法审理的前置程序,即不经劳动争议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u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分为两种情形: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ü诉讼的方式。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是由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而启动的。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公权性和程序性特征,作出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所确定的结果也是终局的。

u在举证方面,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7、经营者应当公平竞争,不能实施混淆行为

19、法律禁止实施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20、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21、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22、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相应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多个方面规定了经营者有义务尊重并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3、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

2消费维权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完善消费维权体制、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健全严厉的惩戒机制,既是对守法经营者权益的保护,也是从社会监督层面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方式。

2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单元社会争议的解决

1、和解

2和解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从而自行解决纠纷的活动。

2、调解的内涵、类型与作用

l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2双方当事人自愿是调解的正当性基础

2第三方中立是调解的必然要求

l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多种调解类型

ü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广泛适用于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侵犯名誉权纠纷、合伙经营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各种各样的民间纠纷,主要通过人民调解法加以规范。

ü仲裁调解是由仲裁机构进行的调解,主要适用于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对于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调解主要通过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加以规范。

ü诉讼调解也称法院调解、司法调解,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主要适用于诉讼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和特定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一般而言,诉讼调解主要在民事诉讼的以下两个程序环节中进行:一是在起诉环节,若民事纠纷适宜调解,遭人民法院可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的除外;二是在开庭审理环节,人民法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的义依法作出判决前,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女对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形法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且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诉讼调解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加以规范。

3、人民调解的特征、原则与调解协议的效力

l首先,人民调解历史悠久、特色鲜明,被国际社会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为民间纠纷的解决发挥了巨大作用。

l其次,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作的,其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与鲜明的自治性特征。

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企业事业单位等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九名委员组成,且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还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委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则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l再次,人民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三项原则,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l最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程序,使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仲裁

l仲裁是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且有多种类型,其中商事仲裁较为常见,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经济纠纷。

2对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居中裁决的是商事仲裁,主要由仲裁法予以规范;

2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居中裁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主要由劳动争议调解种裁法予以规范;

2对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产生的纠纷进行居中裁决的是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主要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予以规范。

l商事仲裁是较为常见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

5、或裁或审、协议仲裁、不公开审理与一裁终局是商事仲裁的基本制度,应予遵守

l或裁或审制度

l协议仲裁制度

2当事人申请商事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均须以双方当事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l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并非不开庭审理,商事仲裁原则上应开庭审理,只是开庭过程不公开进行。

l一裁终局制度

2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商事仲裁高效、经济的最突出表现,也是大量经济纠纷当事人选择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最主要原因。

6、诉讼

2是在纠纷当事人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

2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

7、诉讼的主要类型

2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从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查明犯罪、惩罚罪犯和保障人权的活动。

8、三种诉讼类型在诉讼目的方面存在差异

2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提供最终解决途径。

2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确认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来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引发的行政争议。

2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9、三种诉讼类型在提起主体方面存在差异

2首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在诉讼的提起方面,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起诉权,均可将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审判,且一方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还相应地享有应诉与反诉的权利。

2其次,行政诉讼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2最后,刑事诉讼分为两种情况,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我国刑事诉讼采取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

10、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l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u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获得公正、高效的裁判,必须具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这些手段就体现为诉讼权利。

2在推进诉讼程序方面,当事人享有起诉和应诉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等;

2在维护实体权利方面,当事人享有提交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等。

u其次,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且应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也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原告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为方便当事人起诉,一般还会设立立案大厅,由专门人员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引导或帮助。近年来,人民法院还积极开发运用线上立案平台供当事人网上提交诉讼材料,使当事人足不出户便可提起诉讼。

2

u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首先,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促进公安司法机关正确处理诉讼。

2诉讼代理人

2辩护人

u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退出本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u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2上诉权是在两审终审制度下,当事人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救济权利。

ü在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不服时,赋予其请求更高审级的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权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ü一审和二审

2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上诉权

11、法律援助制度

l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是为了给公民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帮助相对弱势的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l法律援助制度是指通过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专门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

2法律援助是通过司法机关以外的专门机构实施的。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2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机制是通过受理、审查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或按照司法机关的指定辩护要求,指派专门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多种法律服务。

u法律援助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是不同的制度

2司法救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其申请,同意其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2法律援助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都是重要的便民利民措施,但是它们在设立目的、实施主体、适用情形、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12、起诉与应诉

l起诉是由原告实施的,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

l民事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2一是原告起诉是人民法院开启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

2二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限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的范围,即人民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2我国刑事诉讼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l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确立管辖制度,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审理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有利于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及时的审判

l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会引起受诉人民法院取得该案审判权、当事人诉讼地位确定等法律效果

原告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对原告是否与本案有法定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实质要件,以及提交的起诉状是否具备法定内容、是否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被登记立案后,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受诉人民法院取得该案的审判权,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诉讼活动,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地位由此确定下来,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立案登记制改革:一是实行立案登记制的主要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确保“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二是“有案必立”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案,而判断是否应该受理,还须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凡是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予以立案。

l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登记立案后,案件便进入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前准备环节

首先,审理前准备是从登记立案时起到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各项诉讼活动的总称,是诉讼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

审理前准备主要包括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根据需要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或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确定开庭审理方式和日期等内容,目的是保证庭审活动顺利、及时进行。

其次,在审理前准备环节,人民法院应当在原、被告的参与下,及时进行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的送达,以使被告的应诉尽快落到实处。

13、审理与判决

开庭审理是第一审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人民法院将在此过程中,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和判决。

ü一是开庭审理是由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审判组织主持进行的。在我国,审判组织有两种。一种是合议庭,它由三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或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负责主持庭审和组织评议案件;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另一种是独任法官,主要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民事诉讼中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讼案件,如宣告失踪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独任法官独自主持庭审,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ü三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仍可以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时,审判人员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ü四是休庭评议的主要任务和特点。休庭评议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分清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并对案件作出结论的活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应先由承办法官、再由其他成员发表意见,最后由审判长提出结论性意见。对评议结果进行表决时,每位成员都独立行使表决权,意见产生分歧时,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为了保障审判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评议过程不公开进行,评议笔录也予以保密,这与其他阶段原则上公开进行显著不同。

ü五是审判人员对案件作出裁判后,应向当事人、社会公众等宣告裁判结果。宣告有两种方式:一种为法庭辩论终结后暂时休庭,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评议后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结果,此为当庭宣判;另一种为不能当庭宣判时,宣布另定日期宣判,此为择期宣判。宣判后,还应以法定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u第一审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还可以寻求程序性救济

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的,有权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其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第一审裁判。如上诉符合法定条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并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第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主要针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案件。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后,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重审后作出的裁判仍为第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仍可上诉,但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只能维持原判或直接改判。

2当发现生效裁判有错误时,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以纠正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并非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具有事后补救性质的非常规纠错和救济手段。再审,按字面意思理解是对已经终审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这一案件既可能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上诉期内上诉的终审案件,也可能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裁判的终审案件。对已经终审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判决,虽然会给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带来严重不利影响,但是依法进行再审,目的就是对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予以纠正,以确保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与合法性,进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ü一般而言,再审程序仅在三种情况下才能开启:

2一是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时,依职权决定再审;

2二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权,对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生效裁判,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

2三是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这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人民法院要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是否属于法定事由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才会裁定再审。此外,在民事诉讼中,除当事人外,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在法定条件下也可以申请再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4、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l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证明的根据,诉讼证据则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ü第一,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须为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出于主观臆测,也不是虚假的东西。。

ü第二,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即诉讼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

ü第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一是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当事人不得采取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证据、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等。二是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如民法典中规定的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必不可少的要件。

l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

如果生活事实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就无法成为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就无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例如,亲朋好友之间借钱不写借据,一旦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原告就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被告曾向其借款的事实,人民法院也就难以认定该借款事实的存在,最终可能导致原告败诉。

15、证据的种类

l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书、借据、不动产权证书、建筑图纸等。

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形状、物质特性、存在的情形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凡是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物品和痕迹,都是物证。

2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2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如医学鉴定、技术鉴定、工程质量鉴定等。

2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察、检验后制作的笔录

16、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7、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8、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2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在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和参与司法活动的其他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的“事实”,应当解释为法律事实,而不一定是客观事实。

2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就是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把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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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法为鉴,与法同行丨这些法律知识你知道吗?一起来学习一下法律的相关知识吧!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 民法典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xNDY4MzEwNA==&mid=2247491887&idx=1&sn=5cb3f02bcc714a68a3b91260c73c34be&chksm=97a17da0a0d6f4b67af4c687dd2cc99076ef8b3b72231158668d90bba84e7307fba69c750d63&scene=27
2.第六章法律责任没有违法行为,就谈不上法律责任。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因而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 第二,它的内容是法律规范明确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强制性法律措施,必须由有立法权的机关根据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来加以明文规定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xingzheng/2000-11/25/content_8410.htm
3.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在认定工伤的程序上,《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体现工伤认定的权威性,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具体操作的程序和时限,以及有利于工伤职工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其中关于时限和举证责任的规定,都是以前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所没有规定的。 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3165509_5204.html
4.法律责任的规则原则精品(七篇)所以,从适用范围上看,严格责任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不能随意扩大(当然不排除对个别新型案件在法无明文规定、又难以明确责任的情况下,从公平或保护弱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允许法官运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比如央视2004年4月6日《今日说法》报道的关于民途客车自燃一案,作为厚街汽车站来说,它之所以被一审法院判决为死https://www.haotougao.com/haowen/38668.html
5.国际经济法网一、对目标公司资产状态和质量承诺的法律效力与责任研究 (一)股权转让协议中对目标公司资产状态和质量承诺条款产生的原因分析 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目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作了实践中硬性规定外,对于其他的普通股权转让价格尚未作明确的规定https://ielaw.uibe.edu.cn/fxlw/gjjjf1/gjtzf/11845.htm
6.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通用12篇1、修改税收征管法,将漏税行为法律化,从轻处理。既然漏税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在法律法规上作出相应的规定,包括漏税的构成条件、应当承担的经济或法律上的责任等等,通过将漏税行为法律化,从而填补法律的空白,从法律上明确区分偷税行为和漏税行为的界限,对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处理,对漏税行为纳入税务行政处罚https://www.xueshu.com/haowen/68744.html
7.卫生法学简答题( 1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府的医学证明文件。 ( 2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https://blog.csdn.net/qq_67692062/article/details/140025586
8.2014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及法律知识》讲义:第五章十一节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时效性的特点,需要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通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统一关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依法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主体、职责、程序,建立基本制度和长效https://www.hqwx.com/web_news/html/2013-11/201311251041197863.html
9.预算法(精选5篇)二、我国目前预算法律责任的不足及分析 1、预算违法行为规定过于简单 我国目前对于预算违法行为的规定体现在《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之中。然而这两部法律法规对预算违法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首先,《预算法》对违法行为的规定不够明确,适用上易造成疏漏。其次,违法行为的种类规定不足。而且,《预算法https://www.1mishu.com/haowen/1169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