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

总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研究民法调整对象,(法理学中,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之间,其也是法律之间的区分,依靠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区分)。

因此,首先得明白,各法律或对应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调整方法是什么。明确界限。

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实就是调整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方法是,意识自治、私法自治。

延伸刑法,刑法调整对象是,犯罪与刑罚。就是问问,是不是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要是构成犯罪,如何处罚。刑法调整方法是,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延伸民商法,民商法调整方法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民法的本质就是调整社会关系,那就必须要用法律来调整吗?不必须。人与人产生纠纷,不一定非得用法律来调整。现实中,社会关系都是受到道德调整、固定道德(村规民约)调整、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定、公司规定等)调整,宗教教义(礼拜、头香、宗法等)调整,很少很少的一部分因前面调整不了就到法院进行法律调整。但是,这很少部分到了法院进行进行法律调整,但也会全是民法调整。刑法、行政法是典型“公法”,民法、商法和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税务局,貌似是个行政机关,但其不一定是行政法律关系。比如交警队进行贴条罚款这种也貌似。所以这种要看具体行为。税务局罚款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因为其从事的是法律管理活动。

有关单位在从事管理活动时,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是隶属性的,是平等的。

但是税务机关也从事民商业活动。例如,很多机关都是有食堂的,其食管买菜的不可能说是是谁机关的,就直接拿直接拿走菜市场的菜,这时又体现出其也有平等的一面。所以,这些都是行政机关从事民商事活动的时候,他充当的是机关法人身份的出现形式,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受民法调整。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建筑公司甲把法院告到法院,因为基层法院修办公大楼,为盖完办公大楼,签定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好后,工程款2亿。但是法院乙却不结账给甲建筑公司。于是,就把基层法院告到中级法院。

这就是个民事案件,法院在此活动中就是执行的是特别法人,也就是机关法人。

判断关系的本质最终是,不能以主体论关系,而要以行为论关系。

自己活动不调整,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自己活动,自己负责。

最重要的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恋爱关系不予调整,同居关系是重点。单纯到法院进行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同居关系的本质是恋爱关系。就受用受理了,也会裁定驳回。

光同居不仅仅只是涉及恋爱关系,肯定还有其他,比如共同租用房子、生活用品和万一非婚生子,也就是财产分配、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等此类问题法院应当受理。

“应当”“可以”是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应当”就是必须的问题,“可以”就是可也行不可也行。

法律不仅仅只是行为法,还是个裁判法。不仅约束老百姓,法官一样受到监督。

“同居关系”是一个考点。

“自担风险”是第二个考点。

例子,丁甲乙丙相约去爬山(骑马,越野),此时是自担风险活动,一类是组织者(丁走最前面),一类是参与者(甲乙丙跟着后面)。但是前面甲却路上失足摔倒并死亡,后面是乙再后面是丙,然后甲老婆要求最近的乙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法定之债共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然后分析,侵权行为没有,因为不是紧密合作关系,没有承担必救助责任。同时没有任何碰之类的侵权行为,二是有损害后果,三是没有因果关系,四更没有过错,没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构成侵权责任。乙就不构成,乙后面的丙更也没有侵权之债。要求前面的组织者丁,但是丁却在最前面,看不见。

侵权的本质就是赔钱问题。

丁这个组织者就是个安保义务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所以就要年丁对甲失足是否有过错,然后侵权之债要构四要件分析(无侵权行为的碰或踢,其有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也没过错)。也就是丁也无侵权之责。

所以丁丙乙均无过错,无赔偿责任,但是甲死了,涉及一条“公平补偿规则(其指,行为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叫公平责任。”,依据各自经济条件进行补偿。

总结:就是先追究侵权之债(追究过错方),如有错有错方赔侵权之债(就是赔钱),如果均无过错,则双方依据公平补偿规则(公平责任)双方补偿。

赔偿是侵权之债所必须的(法律责任),而补偿是道义性责任(最多道德义务责任)。

人身关系最重要的两种关系,一种是同居关系,另一种是自担风险关系。

最重要的是财产关系,但是常年累月的考试和认识都知道其重要了,好好学就行。别人无形成债务的意图,另一方主动想形成债权的责任就不成立。简说,甲向乙借个火用于抽烟,但甲本意肯定不是形成债务的借火,所以不构成。这是就是“好意施惠”,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根本没有形成债的合意,但可能存在法定之债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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