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分为哪几类民法典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双方签署的合同有问题的,除了合同内容外,还可能与签订合同的人有关系。因为签署合同的人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合同自然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分为哪几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当然无效所谓当然无效,即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而当然不生效力,既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其无效,也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当然,无效民事行为的当然无效,虽然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裁判,但当事人对其是否无效有争议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认定。

完全无效所谓完全无效,指民事行为虽然具备了全部成立要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实际上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法律效力。应当注意的是,无效民事行为的完全无效是针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言的,并不妨碍它发生该民事行为效果以外的其他效果。例如,在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时,将发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因为不具备生效要件,自该行为成立之日起即为无效,这与行为成立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后因解除或者撤销再归于无效不同。

确定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也绝对没有再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这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经过补正而生效不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即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意思能力薄弱,缺乏社会经验,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从代理、民事行为的效力等各方面采取了救济机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而设置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意义在于对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给予特别保护,因此,他们可以进行纯受益的民事行为。值得注意的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独自购置小额的学习、生活用品,乘坐公共汽车,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等,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况,否认其效力,强行要求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因此应当确认这类行为的效力。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是当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经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无效。但这与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关,不能就此认为神志不清的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只是从公平的角度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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