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治权威的三大来源与从严治党

现代国家要实施依法治国,必须树立法律与法治本身的权威性,否则必然会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将会沦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实行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树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与法治体系的权威性,使全国人民对其具有发自内心的拥护、敬畏和遵循。同时,我国实行“一国两制”,要在一个国家的框架内维护港澳地区的社会稳定与繁荣,也必须建立法治的权威性。那么由全社会中一部分人所制定的法律,为什么会成为全社会每个人都要遵循与服从的准则?法律的权威性究竟从何而来?这是值得深思的历史之谜。而在当代中国,我们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建立起法律与法治体系对于全国民众的合法性与权威性?这是我们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的首要的现实问题。

法律所具有的神圣光环究竟是从何而来的呢?这需要对历史进行深入的哲学分析来寻求其答案。

①戴启秀:《从古希腊古罗马神话看德国法律的起源与发展》,《德国研究》2009年第2期。

②[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所要建立与维护的社会秩序,乃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社会秩序。旨在建立和维护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秩序而规范与约束全社会人们的行为的法律,必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强烈的世俗利益色彩。而为了使这种源于世俗利益的法律具有使全社会成员服从的权威性与合法性,统治阶级必然千方百计地掩盖其背后的世俗利益,而赋予其超越世俗利益的“天意”、“天理”的神圣光环。那么,这种由统治阶级为了自身利益而人为制造的神圣光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在何种程度上能够被整体社会所接受呢?这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历史合理性与历史必然性。

③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因此,在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历史条件下,逐渐产生了与这种历史条件相适应的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这种客观要求正是具体历史环境下历史规律的体现,形成引导社会建构道德与法律的无形之手,不断克服社会生存与发展所遇到的各种问题与危机,以建立符合该社会生存发展客观需要的社会秩序。因此这种社会秩序具有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合理性——合乎历史规律的客观要求,尽管在阶级社会中它乃是维护阶级压迫的社会秩序。这种历史合理性导致人类为了其自身的生存发展只能作如此选择,否则将会面临解体。马克思说:“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①这就是说,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符合该社会生存与发展要求的社会秩序,决定了该社会的“法的关系”。因此法律归根到底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历史规律的客观体现。

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页。

①鲁品越:《国际体系与中国现代化道路的两个阶段》,《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年第10期。

③习近平:《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1月30日第1版。

而实现中国梦的神圣价值,必须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代中国法律应当以中国梦作为最根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作为实现中国梦的基本手段与路径,这样的法律必然具有神圣性。这种神圣性区别于剥削阶级社会法律的“神圣性”,因为那只是在特定历史环境限制下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的合法性。而中国梦的神圣性,来自符合世界历史发展趋势中的中国社会发展趋势,来自每一个中国人所承担的历史使命与价值追求,来自于中国人应承担的历史使命。因此,这样的神圣性不需要宗教的伪装,不需要抽象的“普世价值”的渲染,而直截了当地具有其至上的无可置疑的神圣性。当代中国法律与法治体系必须以实现中国梦为灵魂,必须以实现中国梦作为一切法律条文、司法判决、执法行为的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至上的原则。符合这一神圣使命的法律体系必然会激起中国人民内心无上的神圣感,从而能够具有至上的权威性。相反,如果我们离开中国梦的神圣价值,把法律仅仅看成是维护既有社会秩序的一种治理工具,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会失去神圣性,从而成为僵死的法律条文。人们就会不断地挑战法律的权威性,质疑法律的合理性,最后只能用强制性力量来勉为其难地维护法律,建立法治国家最终将沦为空谈。

①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胡秉诚、王沪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版,第327-328页。

社会民众的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是由该社会的民众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积淀而成。作为社会历史记忆积淀在人们的心理与行为之中,其以习俗与习惯的形式保存下来,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生长。伯尔曼说过,西方法律的基本原则“在作为整体的西方人看来,它们首先是历史的产物,主要产生于基督教会在其历史的各个阶段中的经验”。②并且肯定“法律生长原则”——“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被自觉地建立在以往权威的基础上,同时又要被自觉用来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③只有建立在社会历史所形成的世俗基础之上,符合民众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并且能够适应现在和将来需要的法律,才能在人们心目中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感,从而具有权威性。中华民族在自己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自身的三大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第一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古代传统模式,第二是近代在推翻“三座大山”过程中形成的光荣革命传统,第三是现代改革开放新建立的最新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中国法律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法律,而应当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充分吸收这三大历史时期形成的积极因素,从而使我国的法律具有世俗基础,如此才能产生中国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在此基础上产生法律的权威性。

②③[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5、55页。

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革命斗争中,形成了光荣的革命传统,其中最核心的是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这是中华民族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确保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已经深入到我国公民的心目中,成为我国人民衡量各种社会现象是非曲直的基本价值标准。我国应当在这些方面健全法律,建立一套符合我国民众的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鲜明特征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中,正在形成具有积极意义的新的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例如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心理特征,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一切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开放心态,对损害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的资本扩张行为的反对与愤怒的情感,对生态环境的珍惜与爱护,等等。我们在制定法律中应当将这些具有积极意义的社会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建设起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型法律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来自世界各国的思想元素及其生活模式逐步传入中国,嵌入到当代中国人的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之中。那些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并且符合当代中国民众的新的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并且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律元素,应当吸收到中国法律体系中,但是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搬。那些不符合中国人民的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的法律条文,一旦被写入中国的法律体系,无论我们能够对其“合理性”作出怎样的论证,终究会因为“水土不服”而不被认同与遵循,最终将因“法不责众”或扭曲变形,而沦为一纸空文。

总之,法律必须接“地气”,必须有在本民族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民族心理与行为特征。只有形成了接“地气”的法律与法治体系,才能具有强大的认同力——激起社会民众对法律的广泛认同感,从而具有权威性。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被有效地付诸实施,成为人民群众活生生的行为规范,而不是僵死的法律条文。

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的执政党,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当代中国树立立法、司法、执法者的崇高威信,关键在于树立共产党人在群众中的崇高威信,在于中国共产党人自身的模范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严治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①这就对共产党组织与共产党员提出以下严格要求: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构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自身的活动,而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以作为引导人民的行为遵循法律的表率;而每个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遵法守法,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守法的表率。治党不严,共产党的威信不树,法律必将沦为一纸空文,无人信法,无人守法。只有坚持从严治党,树立中国共产党的崇高威信,才能保证法律的神圣性,才能获得广大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感,才能使以中国共产党人为核心的立法、司法、执法者得到人民的拥护,依法治国才有可能。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版。

我国法律基于历史规律的神圣性,基于对民族传统的继承与对人民群众的负责的认同力,最终还是必须通过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的崇高威信才能得到体现。

首先,只有坚持从严治党,才能保证由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遵循中国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客观要求,从而使我国的法律具有其源于符合历史规律的神圣性。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与作为社会利益集团代表的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具有本质的差别,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实现人类解放的历史使命为自己崇高信仰的政党。正如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所说,“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②而在当代中国,这个伟大历史责任的具体体现就是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从严治党要求我党时时刻刻按照中国社会的发展规律来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从而使我们的法律具有神圣性。

②《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6年10月28日第1版。

①②③《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6年10月28日第1版。

最后,只有坚持从严治党,才能建成清正廉洁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队伍,使我国法制系统具有崇高的威信。从严治党,“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对党员干部的权力实行监督。“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③

为了从严治党而树立立法、司法和执法组织的权威性,体现在中国法治体系的各个环节中:

首先,中国特色的立法体系最能够将法律神圣性与认同性体现于法律条文中。区别于西方议会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从而使全国人民意志能够在立法中得到体现,避免西方议会政治中代表特殊利益集团的各个党派之间的恶斗,同时也避免了民粹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可以广泛地征寻社会各界对法律的意见,使法律不断生长,趋向于全面与完善,避免了西方社会中的政党利益之争而干扰立法。在保持国家法令统一的前提下,各省份保留一部分立法权,使法律更加“接地气”,更能获得认同感,避免西方社会因法令不统一而造成的法律漏洞。总之,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能够在立法实践中不断使法律的神圣性与认同性得到实现。

其次,在司法与执法中做到公正严明,具有公信力,这是法律威慑力的根本保证。否则,再好的法律都会变成一纸空文:因为违法者得不到应有惩处,守法者的利益得不到合法保护。必须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反对选择性司法执法。而要做到司法和执法的公正严明,必须加强党内党外监督体制、政权机构内部与外部的监督体制,群众举报与新闻媒体监督、互联网监督等中国特有的一系列全面而深入的社会监督方式,确保司法执法队伍的纯洁性,保持其行为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正在进行的反腐行动,生动地表明了中国监督机制的高效性与严格性。在这样的监督体制下,我国的司法执法体系一定会具有越来越高的公信力,将会产生出我国公众对法律的敬畏感,对试图违法者形成威慑力。

最后,法律的权威性还需要通过全民的守法习惯来形成。那么,如何养成全民的守法习惯呢?这一方面需要通过严格的执法体系来实施。例如建立全社会所有成员的诚信守法状况的历史纪录,根据违法纪录严格限制违法者的行为,由此发挥法律的震慑力量,迫使违法者主动服法。另一方面,则需要共产党员的模范守法来培育与引导社会成员主动守法。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党领导下的各个社会团体、每个共产党员,都要成为守法护法的模范。共产党人必须带头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反对权力任性。一切政党、团体、机关、个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的规定。党和国家的各级各类领导人和公职人员不应代替法律、改变法律、违反法律,不能有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的行为。只有掌握权力者带头守法,才会培育出全民守法的社会习惯,使法律的神圣性植入每个人的心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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