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河道采砂应具备怎样的条件?
答:(一)有经营河道砂石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采砂作业方式符合规定;
(三)有符合采区规划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采砂船舶(机具)、船员证书齐全有效;
(五)使用的采砂船舶(机具)符合所在地数量控制要求;
(六)无违法采砂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什么是非法采砂行为?
答: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违反《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从事采砂活动就是非法采砂行为。
三、什么是禁采区?什么是禁采期?
答:禁采区就是禁止采砂的区域。《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质监测设施、航道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
(三)桥梁、码头、渡口、通信电缆、电力、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鱼类主要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水域;
(五)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和省湿地公园保护保育区;
(六)河流底泥重金属超标的水域;
(七)影响航运的水域;
(八)有重大权属争议、行政区划界线不清的水域;
(九)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禁采期就是禁止采砂的时段。《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二)依法划定的禁渔区的禁渔期;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内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四、什么是非法运砂?非法运砂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就是非法运砂。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运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没有采砂许可证,从事采砂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采砂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一)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不随采随运,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在河道内堆积的砂石、废弃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拒不履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收购、销售非法砂石,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收购、销售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四联单的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非法采砂是否会坐牢?
答:从2016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判刑并处罚金:
(一)无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
(二)超越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采砂的;
(三)非法开采砂石情节严重,开采的砂石价值后者造成砂石、河道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开采砂石价值或者造成砂石、河道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砂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
(六)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采砂行为;
(九)明知是非法采矿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河道砂石资源归谁所有?
答:《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河道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十一、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总量的应如何处理?
答:《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总量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砂石开采权人应当停止采砂作业,并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
十二、在耕地上采砂、采石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是否可以在山地、林地上采砂、采石?
答:《森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十四、在林地上采砂、采石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十五、《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重要湿地范围内从事哪些活动?
答:(一)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二)擅自采砂、采矿、挖塘、揭取草皮;
(三)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湿地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破坏鱼类等水生动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鱼、电鱼、毒鱼、耙网、定置网、机动底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和渔具捕捞鱼类、螺蚌及其他水生动物,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
(五)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六)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
(八)其他破坏重要湿地的行为。
十六、什么是矿产资源?
答:矿产资源包含范围很广泛,凡是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固态的比如金、银、瓷土、石英、大理石、青石板、制砖用的黄土、建房水的砂石等等,液态的比如石油、温泉、矿泉水等等;气态的比如天燃气、页岩气等等。
截止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种类数达173个,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汽矿产4大类。
十七、我家分了几亩山林和土地,我想去开采山上的石头卖给别人,增加点收入,可以吗?
答:这样做是违法的,不能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意思是说,不管这个区块已经出让给了你,还是承包给了你,其中的矿产资源你都没有所有权,不能擅自开采,而要按程序申请采矿许可,取得这一区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才能开采。
当然,征收土地或临时占用等,会依法依规对所有者或承包者进行补偿。
十八、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要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换句话说,有勘查许可证可以按方案勘查(探矿),但不能开采,有采矿许可证才可以依法开采。
我们修水县,想要办理勘查许可证,要到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事先可以到县矿管局咨询;办理采矿许可证必须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有设点,再根据所采矿种而申请,县级只能按程序办理砂石、页岩等采矿许可。
十九、可以与乡镇、村组签订采矿协议吗?
再强调一下,县乡镇村组不得签订采矿协议,业主也不能以县乡镇村组签订的协议为法律依据而采矿。
二十、别人已经开采的矿点,转让给我,我可以开采吗?
答:有一种情况是这样的,有的人擅自开出了一个矿口,然后又转让给别人,别人在这个矿口又进行开采,这种情况下,两人都是违法的,两人都应依法查处。第二种情况是,某个地方原来有采矿许可证,但已过期,业主又想转让给他人谋取利益,如果你转进了这样的矿山进行开采,也同样是无证开采,千万不要上当。第三种情况,采矿许可范围内的矿山要转让,也同样有很多规定,要由发证机关批准。
总而言之,采矿权转让不像市场上买东西那么简单,涉及的业务很复杂,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很多,如果想采矿,千万要慎重,要先到县矿管局咨询,否则很容易上当吃亏,甚至违法犯罪。
二十一、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包括哪些种类?
答:主要有两种:一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包括:1.无许可证;2.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3.超越许可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4.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5.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如过期。第二种是持勘查许可证开采的,也就是通常说的“以探代采”。
二十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要受到什么处罚?
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是指未出售的矿产品全部没收,已经出售的按测量数据和物价认证得出销售总额,全部没收,均不扣除成本。
二十三、我在这个山头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是不是就可以开采整座山头?
答:这要看你的许可范围、许可矿种、许可期限而定。不能超越期限、超越界线、超越深度、超越矿种采矿。
二十四、违法采矿是不是犯罪?开采砂石也会“坐牢”吗?
答:违法采矿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破坏性开采,或者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矿产品,出现以下情况,就要“坐牢”。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石头也属于矿产品,如果你自己建房需要少量石子填地基,那是允许的,一旦你采砂采石卖给别人,就属违法行为,达到上述规定,同样要刑事拘留或判刑,人生就毁掉了。
二十五、我在行政事业单位上班,工资收入不高,想到矿山入股,赚点钱,不知道可不可以?
答:不可以。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意思是说矿产资源是不能非法转让的;二是《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投资、入股等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经营活动”,这明确回答了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