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的制度创新:没收违法全部所得,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7月15日起生效的《行政处罚法》亮点很多,包括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法律适用、程序等问题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律师将注意力放在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制度,试图
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7月15日起生效的《行政处罚法》亮点很多,包括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法律适用、程序等问题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律师将注意力放在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制度,试图对这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财产罚种类进行解读。
在法律层面上首次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
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我国在法律的层面上首次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予以明确规定。
首先,该条明确了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肯定了实践中通过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进行细化的做法。其次,强调了违法所得系因“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款项”,明确了违法行为与所获款项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客观的、常识认可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宽泛的关系。不能将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获得的全部款项或者任何一种收益,都认定为与该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没收。最后,采用“款项”表达的认定方法,明确了违法所得原则上并不扣除成本,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违法所得计算标准,执法部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赋予其兜底的认定标准,从而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惩戒性功能,同时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执法活动中感受的公平和正义。
明确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
而根据新行政处罚法,没收违法所得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必然要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律定义,即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是故,没收违法所得必须具备惩戒性。如果按照“利润说”的计算标准,违法者只是将原本就不属于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交由国家,并没有受到惩戒。因此,按照体系解释的应有之义,没收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只有采取“总额说”方能体现其作为财产罚应当具有的惩罚性功能。
当然,此处有逻辑不能自洽之处,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若采取“利润说”的认定标准,则和新行政处罚法所采取的“总额说”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存在法律冲突的可能,这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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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与罚款同属于财产罚。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对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获利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如海关没收当事人走私所得的钱财就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方式。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是:罚款是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而没收违法所得则是对当事人非法占有的财产的剥夺。罚款与刑罚中罚金的区别是:罚金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罪犯。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其适用远远超出非法牟取利益的范围,对许多并无谋利目的的违法者也同样适用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是指行政机关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委托给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后所得的款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