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证,承诺把债务的实现。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三是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约定担保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
四是本担保与反担保。本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主合同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反过来再叫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债权的法律规定
担保债权是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具体规定如下: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四)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有财产的担保债权如何申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从法律规定看,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法律对债权应当申报的规定并没有排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申报同样视为放弃。
再次,《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是建立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在法定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了申报的基础上的。《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该规定是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为前提的,否则其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也就无从谈起。《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那么其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同时,也放弃了债权,是不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权处理的。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那么其未能优先受偿的剩余债权自然视为放弃,也是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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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任德修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具有多年的律师职业经验,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会员。现任辽宁尚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案件,合同案件,公司治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