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见对外来法学知识的借鉴应坚持“以我为主”

加强外来法学知识的选择性借鉴,是一个历久弥新的主题。在当下,在自觉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进程中,不可能割断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与外来法学知识之间的联系。

从历史经验看借鉴外来法学知识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系

从历史经验来看,借鉴外来法学知识并使之融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在一定意义上,在某些层面上,似近于中国古代曾经发生的借鉴外来佛学知识并使之融入中国固有的文化传统。在汉代,源于“西天”的佛学、佛教传入中国,经过数百年的本土化演进,终于在唐代形成了以禅宗为代表的中国自主的佛学与佛教。从更宽的视野看,宋明理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中国固有的儒学吸纳道家之学与佛家之学的产物,这就是说,宋明理学作为宋明时期兴起的新儒家之学,其中也蕴含了外来佛学的因素。根据外来佛学、外来佛教的本土化历程,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借鉴外来法学知识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系。

一方面外来法学知识经过本土化的演进,可以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佛学与佛教是典型的外来知识,但是,禅宗却是典型的中国自主知识。同样,在中国法学知识的体系中,这样的情况也普遍存在。譬如,关于人权、人民主权的知识在中国经历了上百年的本土化历程后,已经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代中国关于人权、人民主权的理论与知识,是在中国的文化土壤中生长而成的,早已成为中国本土的、自主的法学知识。

另一方面,外来法学知识还可以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的孵化器。在古代中国,宋明理学是中国自主的儒学知识,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宋明理学本质上是中国固有的儒家之学与道家之学以及外来的佛家之学化合融会的产物。从宋明理学的发生机理来看,正是基于对外来佛学的借鉴与吸纳,才孵化出新的、自主的宋明理学。根据同样的知识发生机理或新知生成机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也可以理解为中国固有的法学知识在借鉴吸纳外来法学知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学新知。从法学新知的发生机理来看,新的材料、新的资源的引入,是形成法学新知的必要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进程中,外来法学知识能够产生重要的孵化作用。

从“中国自主”看外来法学知识的选择性借鉴

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目标来看,这个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特征就是“中国自主”。着眼于“中国自主”的目标定位,对外来法学知识的借鉴,应当以中国为本位,坚持“以我为主”,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外来法学知识的选择性借鉴。从表面上看,对外来法学知识的选择性借鉴是不言而喻的,或者说,对任何外来事物的借鉴与吸纳都是选择性的。然而,对外来法学知识的借鉴是否具有选择性,尤其是对外来法学知识的选择性借鉴是否具有“以我为主”的意识与自觉,却存在着微妙的差异,因而有必要稍作辨析。

早在20世纪40年代,蔡枢衡就已经注意到:“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五颜六色,尽漫然杂居之状观。然考其本质,无一为自我现实之反映;无一为自我明日之预言;无一为国家民族利益之代表者;……此种有人无我,有古无今之状况,即为现阶段中国法律思想之特质。”蔡枢衡在此描述的状况,就没有体现出对于外来法学知识的选择性借鉴,相反,它体现了对外来法学知识的偶然性吸纳、随机性借鉴:偶然碰上了什么,就随机借鉴什么,就随机吸纳什么。

正是在吴经熊所代表的偶然性吸纳、随机性借鉴方式的映照下,我们才可以真切理解“以我为主”的选择性借鉴的价值与意义:以中国为本位,以中国为主体,根据中国自身的实际需要,在对外来法学知识进行充分鉴别的基础上,做出自主的选择,予以借鉴与吸纳。

对外来法学知识进行选择性借鉴,应当有助于“造福民族国家”

蔡枢衡针对20世纪40年代的中国法学状况,还有一个概括性的批评:“今日中国法学中,未曾孕育中国民族之灵魂;今日中国之法学界,殊少造福民族国家之企图”。这两个方面,都涉及外来法学知识的借鉴问题,它们为“以我为主”的选择性借鉴提供了参照,颇有进一步讨论的价值。

一方面,对外来法学知识的选择性借鉴,应当有助于“孕育中国民族之灵魂”。在清末以前,“中国民族之灵魂”主要是由传统的经学来表达的。以《诗》《书》《礼》《易》《春秋》为核心的典籍,承载了“中国民族之灵魂”的传统形态。然而,随着经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瓦解,“中国民族之灵魂”随之飘散,中国社会进入“后经学时代”。所谓“后经学时代”,主要有两个要点:“其一,在社会政治层次上,经学失却其合法性依据的地位,中国社会形式上走向法理化的时代;其二,在学术文化的层次上,对经的研究不必站在宗经的立场上。”在一个“法理化的时代”,法学知识体系中的法理,通过为立国、立法、立政提供理据。根据这样的理路,对外来法学知识的借鉴与吸纳,应当有助于在法理层面上为立国、立法、立政提供理据。

另一方面,对外来法学知识的选择性借鉴,应当有助于“造福民族国家”。把蔡枢衡预期的这个目标转化成为当下的表达方式,那就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虽然这也是一个相对抽象的参照,但它毕竟还是提供了某些可以赖以做出选择的判断标准。按照这样的判断标准,在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外来法学知识中,有些知识对于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对于民族与国家的福祉,具有明显而直接的促进作用;相比之下,有些外来法学知识的作用与功能,可能就没有那么直接明显。如果要进一步提升这个判断标准的可操作性,从而为外来法学知识的选择性借鉴提供相对具体的参照,那就有必要将能否“造福民族国家”、能否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判断标准进一步细化。

概而言之,蔡枢衡提及的以上两个方面,可以为外来法学知识的选择性借鉴提供某些参照。当然,这些参照依然不够具体,要把这些参照转化成为相对具体的判断标准,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而且,加强外来法学知识的选择性借鉴,最终还是要服务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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