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涉及:宪法、房产车产、民法、知识产权、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诉讼、合同、刑事、物权、损害赔偿、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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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一本全
宪法篇
平等权
男性优先
特殊工种
合法
非特殊工种
侵犯平等权
公民住宅权
丢失查找
自主搜查
侵犯住宅权
赖着不走
选举与被选举
十八周岁
两权均有
剥夺政治权利
两权均无
人权与人身自由
搜身
人格尊严
不可剥夺
宗教信仰自由
思想信仰
文化现象
封建迷信
妖言惑众
受教育权利与义务
公民权利
义务履行
公益性事业
在校怀孕
勒令退学
侵犯受教育权
通信自由
私拆他人信件
不合法
妇女权益
虐待
批评教育
刑事自诉
进行制裁
离婚诉讼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不可体罚
旷课逃学
联系监护人
娱乐场所
不得允许其进入
公民基本义务
逃兵役
严厉处罚
依法纳税
民法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买保险
经常居住地(第一选择)
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户籍所在地
婴儿出生日期
户籍证明(优先)
医院出具出生证明
其他证明
买卖合同当事人
是民事权力能力
不因年龄大小而变化
非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买电脑;效力待定
需法定代理人认可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满十八
仍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
监护人无力抚养
收养方对其无不利
合法手续
收养关系成立
其余监护人无资格判定无效
父母是监护人
法律判定才可剥夺
无权拒绝探视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
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子主题1
受委托照看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
被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父母不可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
未成年在校发生意外
学校代为监护
学校承担责任
老师有过错学校可追责
合伙与法人
法人
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组织
法人代表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自然人
李某企业法人
自身疏忽
合伙人蒋谋受损
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共同经营
债务家庭财产承担
人身权
公民死亡
名誉权不会消失
受侵害可起诉
保安强行搜包
侵犯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姓名权人可决定自己姓名
无行为能力
父母或监护人决定
再婚也应与法定监护人商议
冒名顶替
姓名权
民事责任
名称
区别于其他个人和组织的符号
店名(例)
同一登记地区同一行业不得相同
造成损失依法赔偿
公益团体
不具备肖像权
享有名誉权、名称权、荣誉权
小孩子在单位被烟花爆竹炸伤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父母也有责任
无意中伤别人
侵犯人身权
可索要赔偿
商场民事赔偿
商场能证明无错除外
高度危险作业(硫酸厂)
造成他人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
警察执公
无辜者受伤
机关应赔偿
雇员造成他人损伤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赔偿连带责任
可向雇员追偿
替人出谋划策
分文未收
致人受损
帮助行为人
共同侵权人
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借条为注明还款日期
有权随时要回
索要未果
两年内提交法院
债权人主张权利
时效两年
对方住所法院
债务人找不到
可使诉讼时效中断
下落不明四年
申请法院判定死亡
事故下落不明两年
申请判定死亡
判定死亡一年内
申请损害赔偿
不可抗力阻碍
申请期间顺延
质量不合格商品
诉讼时效一年
过时法院不在支持
保护民事权利
诉讼期间为两年
身体受伤诉讼时效一年
婚姻家庭
结婚
精神病
神志清醒期间
可以结婚
人身属性、他人不可代理
服刑期间无人身自由
不能结婚
事实婚姻
同居关系
不合法婚姻
有限保护
婚姻无效与撤销
未到婚龄
婚姻无效
婚姻效力判决
当事人不可上诉
受胁迫结婚
一年内提出
法院会受理
父母无权代子女申请撤销婚姻
离婚
感情破裂
准予离婚
犯罪行为严重可视为感情破裂
查无音讯
两年
可判为失踪
四年
可判为死亡
军人配偶
军人同意方可离婚
军人犯重大过错除外
离婚一年内
可提出赔偿
父母与子女关系
抚养费数额
子女实际需要
父母负担能力
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非婚生子女(情人)
与婚生子女相同权力
上大学期间
可要求父母付抚养费
子女无权干涉父母再婚
放弃继承权
不可不赡养父母
成年子女
强行索要财物
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婚前父母买房
赠与个人
个人财产
赠与夫妻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财产
结婚未登记
出具出资证据
可分得房产
房产证为男方一人名字
只能拿回房款
未婚同居、财产纠葛
协议解决
诉讼解决
受虐、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个人财产损坏
不可用共同财产补偿
离婚藏匿财产
遗产继承
遗产
抚恤金不包含在遗产范围内
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共同继承
财产保险可做为遗产被继承
支付给受益人
无受益人给继承人
遗产有文物
可由国家收购
法定继承
1配偶、子女、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互有继承权同时死亡
个自己继承人分别继承
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孤儿
可以适当继承
孩子可以继承父母与养父母遗产
主动赡养孤寡老人
可继承财产
遗嘱继承
无行为能力人设置遗嘱无效
邮件形式设立无效
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注年月日
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
一人代书、其余人签名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
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效力最高
遗嘱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
遗赠
养子女可以接受生父母遗赠
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
不冲突
分别处理
冲突
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合同
合同订立与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
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
一方已履行
另一方接受的
合同成立
未签字
一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
合同有效
招标投标法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合同履行
价格约定不明确
协议补充
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确认
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
补充协议
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要求随时执行
提供格式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条款无效
当事人互负债务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合约定
后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能证明后一方无法履行
后一方需提供担保或者先履行
合同撤销、解除、终止
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撤销赠与
造成的对方损失赠与人负有责任
解约定金
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权力
违约定金
不能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未到期
商场无权解除合同
按约定交定金
违约责任
合同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
第三方造成影响的可以追偿
给付定金
不履行约定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定金
不履行债务
双倍返还
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罚
定金无法补偿损失需要给付赔偿金
借款贷款
随时还款
赌博债务不受保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侵犯他人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评定事件事实的依据
不涉及隐私的录音可以
假名借款
属于欺诈
经常居住地起诉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复印件应与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借款未标明年份
默认与材料上之前有的年份相同
个人借款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
融资租赁
租赁物损毁承租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承租人违反约定
出租人可以要求其赔偿并解除合同
出租房的维修费应有出租人承担
出租期满
变为不定期租赁
双方均有权利要求终止合同
出租人未按要求交付租赁物
出租人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转租他人
各自找与自己签约的人索要损失赔偿
租房合同最多为20年
建设工程
发包方违约
承包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其支付损失赔偿
发包人未按期付款
承包与发包协议将工程折价
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拍卖
工人可以越过工头直接向建筑公司要劳动报酬
物权
物权设立与变更
受让人是善意取得
车辆买卖
动产买卖
财产所有权交付起转移
房屋权益
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不动产买卖、转让等
合同成立时生效
所有权
低价买入、非善意取得
机关有权追缴和扣押
应说到做到
业主权益
产权人是谁谁就是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议
对所有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公司业主拥有权更换
绿地改停车场
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征收他人动产与不动产
必须是公共利益需要
违法拆迁
可申请归还或补偿
噪音扰民
法院起诉
共有
汽车共有
连带赔偿责任
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共有人有对共有财产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共有
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假设用地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
代表国家行使出让土地的权力
宅基地
所有权和使用权大于买卖合同
可以转让
宅基地上房子塌了
原来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可以申请重新分配
不保证是原来的
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70年后到期
自动续期
抵押担保
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
重复抵押
先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物损毁获得担保物
担保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介绍作用有保证意思
应承担保证责任
房屋出租后抵押
抵押权人不能要求承租者搬迁
质押担保
质权
债权人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实现,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就该财产价值优先受偿
质权的设立必须以转移直接占有为目的
质押物有损毁风险
质押权人可以将其紧急处理
劳动保障
应聘权益
工作内容、条件、地点
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
劳动者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不能收风险抵押金
职前培训是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合同签订与效力
虚假承诺合同无效
发生伤亡公司概不负责条款无效
集体合同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公司签订
书面合同
对本单位所有劳动者均有约束力
企业不签合同是违法行为
合同到期对现状无异议视为续约
劳动合同履行
原合同中的约定对子公司无效
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调换劳动者职位
用人单位不交付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损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合同后原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是违法的
公司效益不好大规模裁员
需提前三十天告知工会听取劳动部门方案
试用、见习
见习期
对应届毕业生业务适应及考核的制度
适用于大中专、技校毕业
一般为一年
试用期
与用人单位建立合同后互相了解而签订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可以随时辞职
试用期离职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试用期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将其辞退
薪酬待遇与休息休假
工作日365减去法定休息10天,公休104天,所得天数除以12每月平均工作20.9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