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
2、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
5、用且可适当裁量。6)调整性规则: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7)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8)强行性规则: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9)指导性规则:行为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制性,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1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众多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直接体现法的本质,集中表现社会利益和法律调控目标,与社会的价值观念紧密相连。具有广泛性、值得追求、坚持的事物、非决断性。14、法律体系: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
6、的统一整体。15、法制体系: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16、法学体系:一个国家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17、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法的类型。18、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19、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20、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动机:直接推动行
7、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本身不是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21、法律程序: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包括审判程序,也包括立法、行政、调解、仲裁等活动的程序。正当程序:程序的分化、对立面的设置、程序中立、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理性对话和交涉、信息充分和对等、公开、及时和终结性。22、法律演进:某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23、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新的类型的法都必然会对原有法某些因素加以承接、吸收、借鉴。24、法律移植: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25、法律:特殊规范性文件,所有立法形式总称(广义);全国人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