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二)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三)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使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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