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视可追溯至革命年代。从延安到西柏坡,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婚姻家庭立法工作。早在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历经多次修改,1934年正式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这些文件都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内容的重要渊源。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西柏坡召开。会议期间,刘少奇对邓颖超等中央妇委的同志强调:“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终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同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随着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抗美援朝战争即将结束,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被逐渐提上日程。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提出,1953年3月是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本月内须充分发动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展开一场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主要经历了初期学习与宣传、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与宣传、全面贯彻宣传婚姻法运动月三个阶段。无论婚姻法宣传处于何种阶段,不同阶段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均在宣传主体、宣传手段与宣传路径方面独具特色,或许能够为当代社会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本土法治资源,具有一定的史鉴价值。
革命干部是婚姻法宣传教育的主体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群众获取法律信息、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十分有限。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上级传达、下级学习、再向人民群众宣传教育的传播路径,成为民众知晓国家法律与政策的主要手段。因此,作为下级学习训练的革命干部势必成为向群众准确传达法律知识,进行国家法制宣传教育的宣传主体。中国社会自古以来的治国经验即是“治吏为先”,针对建国初期各个地方普遍存在基层干部对婚姻法宣传不积极,甚至不宣传的情况,如何改变革命干部对婚姻法宣传工作的态度成为影响婚姻法宣传教育效果的重要因素。
因此,革命干部对婚姻法内容的学习情况决定了宣传教育工作的准确性、有效性与广泛性。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西南地区为例,时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院长张曙时指出,必须认识到贯彻执行婚姻法是一件艰巨的社会改革工作,必须经过有组织、有系统的思想斗争和法律斗争才能实现。这就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贯彻婚姻法的执行和对干部与广大人民的思想教育作为相当长期内的重大政治任务。张曙时对婚姻法宣传教育过程中的革命干部训练明确提出要求,即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必须普遍的、认真的学习婚姻法,并联系实际进行检查,同时向城市与农村的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务使家喻户晓,人人都了解婚姻法。此外也应注意到,认真学习与推行婚姻法,也是干部与人民群众自我教育的重要课题。只有革命干部认真学习,弄通思想,并向群众正确地进行宣传,就会使人民内部的民主与团结进一步地加强起来,并有助于中心工作的推进。同样,湖南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中明确要求,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必须首先加强干部本身对婚姻法的学习,清除思想上的封建残余意识,打破男尊女卑的观念,以及加强对广大人民反封建的宣传教育工作。
此外,司法机关干部人员对婚姻法知识掌握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婚姻法的实施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干部学习婚姻法已经取得实效,学习安排由全院干部学习委员会统一布置,学习周期为七天,学习内容以婚姻法为主,并参考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关于婚姻法的报告和其他有关婚姻法学习资料。总而言之,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宣传教育要真正发挥实效,就必须要“抓关键”,加强对革命干部的训练教育工作,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与法律内容准确、及时地传播给人民群众。
树立典型是婚姻法宣传教育的手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地区在贯彻与宣传婚姻法的过程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后应向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作定期的工作报告,选择典型材料与文教机关及人民团体合作展开宣传,随时搜集群众反映,解答群众质疑的问题。不仅如此,1951年10月22日的《人民日报》曾专门报道过山东省苍山县婚姻法的宣传教育经验。苍山县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组织公审罪犯的群众大会。会议首先讲解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阐释案情,唤起干部群众对当事人遭遇的体认与共鸣。在大会座谈和小组讨论期间,引导人民群众,尤其是妇女进行控诉,加深人民群众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抵触,启发深度思考。《人民日报》在《政法工作简评》中已经指出,具体事例尤其是实际发生的严重案件本身即具有教育意义,通过精心准备后进行公审,这种树立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做法有利于全面教育干部群众推动婚姻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这既教育了干部群众要认清封建婚姻制度的危害,自觉清除封建婚姻思想,又能在干部群众之间形塑“封建婚姻制度和思想贻害无穷、干涉婚姻自由是违法行为、虐杀妇女的人必定受法律惩处”的社会舆论,启发干部群众自我教育,实现婚姻法宣传教育工作预防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社会效果。
多元参与是婚姻法宣传教育的路径
1953年4月19日,中央发布《关于结束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应在这次运动的基础上及时将贯彻婚姻法的工作转入经常化,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其中包括婚姻法宣传教育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领导要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婚姻法工作,使其经常化;开设婚姻法课程,根据具体情况,在干部训练班、民校、冬学和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开设婚姻法课程或增加婚姻政策的内容。1953年12月11日,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经常工作也交由中央内务部主管,并于同月14日召开会议,在重申和坚持《结束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应如何常态化宣传婚姻法的具体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贯彻婚姻法如何同各种中心工作及各有关部门的经常性业务相结合,文教部门应如何根据自身业务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利用年画、连环画、电影、戏剧、歌曲等多种为民众喜闻乐见的途径进行宣传教育,并对这些文艺作品及时进行审查、修改和创新。
纵观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其不断展现出制度日益完善、手段日益多元的重要特征,蕴含丰富的经验智慧。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中国共产党的一切工作皆要以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为依归,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法宣传教育工作,正是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历史注解。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盛世‘普法’:清前中期的法律宣讲与社会教化”(项目编号:CLS(2022)J01),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化民成俗:传统中国普法活动的历史经验”(项目编号:FRF-TP-20-090A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历史与文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