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真正关心的是每个人自由的权利

今天给大家再推荐一本关于法治的书籍,是有关行政法的分析与思考。这本书是赵老师写的,关于国家社会的权力机关与个人冲突案件的思考随笔集。

第一次知道赵老师,还是因为罗老师。有一次,自己在追B站上罗老师节目时,看到一集叫“全员法律人”的对话讲座。自己当时对法律比较感兴趣,因此也就知道了赵老师。赵老师是研究“行政法”的。何为行政法呢?行政法,通俗一点讲,便是研究如何约束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上次我在推荐罗老师的书时,其中有一节讲到:法治是把双刃剑,一把是指向犯罪,另一把则是指向公权。任何一个个体,在面对国家公权时,无论曾经的自己有多么大的权利,多么富有的存款,不管你是否犯罪,一旦国家权力相冲突,你都是非常弱小的个体。而研究行政法的目的就在于:当个体与公权相冲突时,法律要如何做,才能约束公权这部机器,以及在这其中尽可能的保护个体的权益。在这本书中,我们看到了赵老师对于个人的同情,对弱者的悲悯,以及对公正正义的理性思考。在看完她对许多公共案件的解读后,我们对新闻上很多判决,多了一份思考和反思。

本书分为5个部分,个案的正义,权利的边界,执法的温度,自由的价值,网络的秩序。

赵老师的书:《权利的边界》;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个法治的社会应该尽最大的程度给公民以自由。去年8月,江苏某女子身着和服逛日本风情街,后来被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将该女子带走,而带走的理由是:该女子的着装冒犯了民族感情。

当时此事一出,网上观点立马分为两派,一派是支持警察的,另一派则是反对警察的。在我看来,穿和服与爱不爱国其实是两回事。如果穿日系元素的衣服就是卖国,那么吃日料、看日漫、看岛国老师岂不是也算卖国?你在此总不好意思说,你是批判性的看吧。当时因为这件事,我还写了一篇1000余字的长文对此事进行评论。这件事在稍有点法治意识的人看来,该警察的做法,无论是从理性上,还是法律上来讲,都是站不住脚的。可话虽如此,对于当时法治知识尚缺的我,对于警察为何违法程序法,我是说不出来的。直到读到赵老师的这本书,我才知晓了背后法理上的依据与逻辑。

一、寻衅滋事罪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常常是模糊不清的。

何谓寻衅滋事?在《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罪是这样认定的:

(一)结伙斗殴的;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的;

(三)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而在《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与《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无太大差别。但多了一条: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照此看来,该女子在两部法律的具体条款中,都找不到违法依据。能定罪的理由,只能从“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这条法律中寻找了。可问题是: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其他行为?法条中并无规定。这样的表述就给了执法者很大的裁量空间。那这时是否将人定罪,就变成看执法者的个人心情了。所以也正是因为法条这样的模糊表述,该法也极易演变形成我们众人常讲的“口袋罪”。任何冒犯执法者的言行都有可能定为“寻衅滋事”。因此,国家权力也极易侵犯个人的权益。

二、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要看当事人是否损害“法益”。所谓“法益”:即个人或国家被法律保障的权利和利益;而损害法益即:国家和个人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侵犯。但是“法益”是否受到侵犯,一定是看客观具体的行为,绝不能以个人的道德、宗教信仰作为侵犯“法益”的依据。而在本案中,该女子的行为显然没有对个人或机关的客观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所以并不没有损害“法益”。相反,该执法人员因为个人喜好,而对该女子任意冠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这不仅违反了执法程序,而且构成了违法。

苏州:风情街穿和服事件;

非必要不处罚,法律应体现人文关怀。

行政法在对违法行为考虑是否要进行处罚时,要考虑诸多条件:比如是否符合紧急避险?是否有危害性?是否有预防和惩罚的作用?是否可变通?综合以上条件,我们发现,该甜品店的行为都可以不处罚的。

首先,生产面包是在上海疫情最严重期间。面包蛋糕属于居民的必要食品,虽然该店在出售面包时暂时无证,但与居民的生命相比,有无生产许可证显然属于次要。所以从紧急避险的角度,可以不必对该店进行处罚。否则,以后当还有其他类似事情发生,其他企业或个人又如何敢敢对公众提供帮助?

其次,所卖出的食物,并没有对公众产生危害性。从这一结果,结合上一原则,也可以不处罚。

再次,这一行为也没有对社会或市场产生危害困扰,无任何预防与惩罚意义,从这点看,亦可不予处罚。

赵老师B站号,了解一下;

一罪不二罚,过罚相当

1.针对明星封杀与禁入的行业条例,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2.对明星的封杀与禁入,是否侵犯了明星个人的劳动权?

3.对已经进行行政处罚后的明星,再次的进行封杀与禁入,是否符合法律中“过罚相当”的原则?

首先,规定“劣迹艺人”不能从事演艺行业的最早文件,应该来自于2014年广电总局下发的“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而比较规范的正式文件应该来自于,2021年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按照这个规定来说,对“劣迹艺人”进行封杀,貌似可以找得到文件依据。但且慢,我们看到,无论是通知还是文件,他的发布主体是否是立法部门?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以,该通知或文件是否有法律效益,恐怕还值得商榷。

其次,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权。记住:这里平等的劳动权是不分任何行业的。那么,如果根据宪法规定,无论是广电总局,亦或是行业协会,他们所下发的关于对“劣迹艺人”的封杀条款这些通知或文件,都可能将对这些艺人的劳动权构成侵犯。而这些通知或文件,不仅不合法,甚至可能造成违法。

明星艺人就必须要有比其他普通人更高的道德要求吗?我们现在常常讲要对他人进行“去魅”。这种“去魅”就是要认识到那些光辉亮丽的明星背后,也有普通人的一面。既然明星和普通人一样,那又为何一定要求他们要有高于常人的道德?如果让普通人装出圣人的面孔,这无疑是一种虚伪。法律只是对人最低道德的要求,我们可以提倡更高的道德,却不能将他当成法律。

至于,因惧怕明星身上的巨大的示范作用,会给公众以不良引导,确实有一定道理。但作者认为,不应拔高其示范作用的危害性。因为作为一个正常成熟的个体,都会有一般的辨别是非的能力。作为一个有接受过基础教育的个体,谁都应该知道嫖娼是一种错误的行为。如果过多强调明星示范作用的危害性,政府就会滑向一种“家父主义式的管理”。说白了,这就是在把群众当不辨是非的傻子看。

另外,康德说过: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如果政府试图将惩罚明星,作为是震慑群众,使其不敢违法犯罪的范例。那么,是不是变相地等于将违法明星异化成了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那么,违法明星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又在哪里?法律又如何对其人权进行保障?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思考。

法治不仅要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更要对国家权利进行约束,如果任由国家权利打着“公平正义”的旗号,而不加约束的对个人或团体进行肆意干涉,那最后每个个体的权益和自由都将得不到保障。

法大四才子:左起依次是:赵宏、罗翔、陈碧、李红勃

读赵老师的这本书时,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赵老师是个有“人心”的专家。她非常喜欢村上春树,常常在讲座上引用村上大叔的一句话:在高墙与鸡蛋之间,我站在鸡蛋这一边。在读她的这本法律随笔集时,常常看到她对不公的愤恨,对弱者的同情,对正义自由的渴望,对人文精神的赞扬。读她的书时,也时而为她提倡的“法治精神”而流泪。

我们现在经常会在网上抨击很多的教授学者,说他们是浪费纳税人的钱,不学无术的“砖家”。在我看来,这些“砖家”并非都是不学无术之辈,能取得一定学术地位的,肚子里起码都有几斤“墨水”。他们之所以被“吐槽”,不是缺乏知识,而是缺乏“人心”。他们把所学的知识,作为是贿赂有关领导的“礼品”,作为是谋取个人不当利益的工具,把群众利益当成是自己阶级上升的“牺牲品”。他们缺乏的是他们缺乏的是人本、是道义、是良知。

我们这个社会并不缺乏专家,缺乏的恐怕是像赵老师这样有“人心”的专家。

赵老师本人

行文至此,我突然想起小学五年级语文课本的一篇课文《猎人海力布》。著名的小语教师何捷老师在解读文本时,有一段解读是这样的:人与石头最大的差别就在于是否有“人心”。有心即为人,无心即为石。如果一个人没有一颗良善的心,那又与石头何异?

对于何老师的这段文本解读,大家怎么看呢?

作者林洪亮,字子泉,福建泉州人;泉州市青年作家协会会员。性别男,爱好女,多次中过“再来一瓶”等重大奖项,喜欢历史,泡面,可乐;个人座右铭: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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