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公房承租人与私房承租人。
(二)以租赁房屋的用途为标准可分为住房承租人与非住房承租人。
房屋就其用途而言,可分为居住、生产经营、办公等,一般将生产经营、办公等房屋统称为非住房。对应地可将房屋承租人分为住房承租人与非住房承租人。
(三)以租赁房屋的租金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执行政府定价房租标准的承租人及自行协商定价的承租人。
(四)以形成租赁关系的原因为标准,可分为政策原因形成的承租人与市场原因形成的承租人。
所谓政策原因形成的承租人是指承租人最初是通过计划分配的形式取得房屋租用权的,其房屋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公房,二是落实私房改造退还政策退还给私人的私有住房。所谓市场原因形成的承租人是指通过自行协商取得房屋租用权的,其房屋同样表现为两类,一是政府房管部门投放到市场的公房,二是私房。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廉租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等部委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2007年11月8日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是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轮候顺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提供的廉价租金的住房。其取得方式具有行政分配的属性,但与计划分配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其应归入因政策原因形成的承租人。
(五)以承租房屋人员的多寡为标准可分为单一承租人与共同承租人。
这一分类不难理解。但这里要注意的是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家庭承租,这主要体现在住房租赁中,其表现形式是户主一人承租,但实质是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同承租。二是拼租或群租,拼租或群租是否属于共同承租不可一概而论,关键是看其合同约定。
(六)以房屋用途变化的情况为标准可分为居改非的承租人与非改居的承租人。
所谓居改非就是将原为居住用房改作非居住的生产经营办公用房,这一现象主要出现在居民中,这些居民为更高效地利用房屋,将其住房改作店房等,以获得更高的收益。非改居就是将原为生产经营办公用房改作居住用房,这一现象主要出现在企事业单位中,这些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不足的问题,将其部分生产经营办公用房改作职工住房。对应地其房屋的承租人即为居改非的承租人与非改居的承租人。
二、对承租人分类的意义有哪些
(一)划分公房承租人与私房承租人的意义在于:
1、公房承租人与私房承租人在权利方面具有重大差异;
2、房改前出租的公有住房具有福利分房的性质,其承租人享有了产权人的大部分权利,是一种准被拆迁人。
(二)住房承租人与非住房承租人的意义在于:
1、非住房承租人有可能获得停业损失等补偿;
2、福利分房的承租人属于住房承租人,非住房承租人中不存在福利性质的分房。
(三)以租赁房屋的租金为依据分类意义在于:
1、对于执行政府定价房租标准的主要为公有住房,市场定价的为非住房及私有房屋;
2、执行政府定价房租标准的私有住房是历史的产物,有可能会出现双重安置,应妥善处理。
(四)以形成租赁关系的原因为标准分类意义在于:
1、因政策原因形成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除外)一般具有福利分房的性质;
2、因政策原因形成的私有住房承租人具有福利分房的属性,可能会出现双重安置。
(五)以承租房屋人员的多寡为标准分类意义在于:住房的共同承租人中一人去世的,其他承租人可以继续享受其使用房屋的权利。
(六)以房屋用途变化的情况为标准分类的意义在于:
1、用途变更过的房屋是拆迁的难点之一,因为变更前后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有较大区别;
2、对用途变更过的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时应综合考虑原有用途及现实用途。
以上便是承租人的法律分类是什么,以及这一分类的意义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