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楠韩祥波民商法2019年03月18日08:00
法律推理的方式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二是辩证逻辑方法。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大类:
(一)形式推理
演绎推理(一般到个别)
又称为三段论推理,它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的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在成文法国家,这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演绎推理的特点是: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人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
归纳推理(个别到一般)
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在法律推理中,归纳推理是在没有现成的对号人座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从以往判例中总结出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活动。它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由于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类比推理(个别到个别)
类比推理是一种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也是一种或然推理。在法律推理中,法院有时可以在确定两个案件的事实存在相似性的情况下,推定两个案件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结果也应相似。这就是所谓的“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在判例法国家,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
(二)实质推理
定义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情形
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包括四种情况:首先,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其次,出现了“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即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再次,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最后,某些法律规定明显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情势,严重不公正。即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