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六版)法理学导论法比较法学与法系权利、义务与责任导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立法、执法与司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目录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渊源法律效力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与其他社会因素法治国家的一般理论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目录第十二章法的演进第一节法学第二节法理学法理学导论导论学习目标1.掌握法学的性质、特征;2.了解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意义;3.熟悉法学思维的基本特点。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为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概念(1)重视逻辑归纳,较为轻视逻辑演绎(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4)重视刑事法律,轻视民事法律在注释和研究方法上,律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二)法学的务实性(一)法学的制度关联性(二)法学的务实性(四)法学的职业性(五)法学的价值取向性二、法学的性质第一节法学
一、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法是针对不特定主体提出或者设定的行为规范。作为抽象、概括的规定,法所适用的对象当然是一般的人或者一般的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换言之,法不是为了特殊人而创制的。(一)法作为一种规范,必然具有普遍性特征法具有普遍性,在本质上也是其公正性的反映。法对于具有相同特征的人或事给予相同的对待并规定相同的法律后果,这个特点可以被视为法的公正性特征。(二)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法的普遍性还表现为其规定的反复适用性,即每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在其生效期间对于同类案件可以反复适用,并不因为一次适用就使法的效力归于消灭。(三)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反复适用性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律适用的范围不受限制,这种普遍性是在法律有效范围之内的普遍性;换言之,普遍性是建立在法律约束领域的基础之上的。(四)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绝对性与无限性
一、比较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1.它能够帮助我们跳出法学地方主义的局限,深入地洞察法律现象本身2.它有助于我们面向整个世界,并赋予法学以世界意义(一)比较法学的理论研究功能1.它能够提供立法资料2.它可以填补法律缺漏及辅助法律解释3.它有利于提升法学教育水平4.它可以促进法律的协调和统一(二)比较法学的实践功能第一节比较法学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从行为的角度看,权利意味着一定的行为自由,而义务则意味着行为的约束。义务主体的这种行为约束可能意味着义务人必须积极地做出某种行为,如收到了出卖人的货物后,买受人必须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它也可能意味着义务人必须消极地不做出某种行为。(一)权利与义务是人类交互行动中两个相互分离、内容对立的成分和因素1.权利主体的权利实现离不开义务主体的配合2.权利主体享有行动自由的同时往往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3.权利与义务具有价值的一致性和功能的互补性(二)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二、法律规则的结构(一)二要素说与三要素说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条件:(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可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2)违法后果1.假定条件2.行为模式
(三)裁判功能三、法律原则的功能第二节法律原则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如果说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从外在方面保证法律的确定性,那么,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则是从内在方面保证法的确定性。从整体上来说,法律规则的适用方式是涵摄,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是衡量。(二)法律原则适用的方式第二节法律原则
(三)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分类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据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根据行为内容针对的对象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一)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二)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