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十种逻辑错误

我在很多课程中都讲述过律师必须掌握的十大法律思维,其中首要的便是逻辑思维。在刑事辩护中,逻辑思维的主要运用方式包括概括归纳和分化拆解两种。此处,我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归纳总结了刑事案件中十种常见的逻辑错误。识别这些逻辑错误,可以大大提高我们的辩护质量。

(一)混淆概念

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有句名言:绝大多数争论,都是语词的争论。因此辩护律师一定要注意厘清语词的确切含义。举个例子: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的林地。多份村民口供均提到自己的林地被矿企非法占用,于是检方直接认定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但问题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林地”是有特殊含义的法律概念。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很显然,普通村民口中的林地概念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律术语中的林地概念。

(二)张冠李戴

(三)以偏概全

(四)时空错位

(五)偷换概念

混淆概念针对的是同一个语汇,只不过把生活用语和法律用语相混淆。偷换概念针对的是把一个概念直接替换成另一个概念,导致概念的错用。比如“没办法”不等于被强迫。我代理的一起强迫交易案中,债务人A欠债到期不还,行为人B多次索要未果后,将A的汽车拖走并变卖给C,检方指控B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拖车的行为并无暴力。B和多名证人当庭均称,拖走并变卖汽车都经过了A的同意,因为汽车过户必须要A配合,需要他本人到场签字。A口供则称“当时没有办法”、“B要拖车,我没有办法”、“B让我签字,我就在一堆资料上签了字”。

这里需要重点分析的是如何理解A所说的“当时没有办法”。“没有办法”包含以下几层意思:承认存在欠款未还的情形、主观上可能不情愿抵车、当时没有别的财产可以清偿因此没有别的选择、客观上未对拖车和卖车行为进行抗拒或阻拦。欠钱的人内心可能根本不想还钱,因此“没办法”的困境和苦恼本质上是由债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在我国《民法典》承认以物抵债合法性的情况下,不能简单以债务人的“没办法”推定交易不自愿,更不能由此推定行为人构成强迫交易。

(六)归因错误

因果关系是法律事实中的基础关系。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很多法律判断的核心。一旦把原因搞错,那么因果关系就会跟着出错。比如父子关系中的归因错误。儿子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一系列暴力犯罪,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父亲对儿子实施的行为事先不知情、事中未参与,但事后帮助儿子进行调解、道歉和赔偿。父亲因此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后变更为积极参加者。控方的逻辑是,父亲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未及时报警,导致儿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从而对以儿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促进作用。

我认为这种归因方式值得商榷,父亲的行为在法理上不构成犯罪。理由包括:(1)父亲实施的是事后行为,而事后行为不可罚;(2)父亲的道歉、赔偿是示弱而非示强,是和平行为而非暴力行为,不具备涉黑的暴力特征;(3)被害方的谅解是基于父亲一方道歉、赔偿等态度,而非慑于父亲的胁迫或实力;(4)父亲帮助的对象是儿子个人,而非以儿子为首的所谓组织。除了儿子,父亲未帮助过组织中的其他任何人;(5)父亲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相反有助于降低儿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某种程度上属于帮助儿子代为履行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6)父亲实施的是合乎天理人伦的帮助行为,不能期待儿子犯法父亲无动于衷、坐视不理。

(七)推导不出

所谓推导不出是指根据给定的条件无法推导出对应的结论。比如根据在案证据,不能确定当事人是作案凶手等。在证据层面,推导不出常见于各种鉴定意见之中。试举三例:林地面积鉴定中却出现林地毁坏程度的意见、司法会计鉴定却出现传销组织结构的内容、损伤程度鉴定却出现致损原因的描述。从程序上讲,这些都属于超范围鉴定。从逻辑上讲,这些都属于推导不出。

(八)预设前提

预设前提包括两种常见的情形:在侦查审讯时,问题中包含了前提事实,存在诱导式发问;在法律推理时,把待证事实当作既定事实。我代理的一起强奸案,当事人始终坚称其跟女方是情人关系,此前多次发生关系,案发当次也事前征得了女方同意,且伴随有经济约定。检方坚持情侣之间也可以成立强奸,虽经律师反复申请,但拒不调查双方之前的经济往来和交往情况。此处,检方把待证事实是否成立强奸当作既定事实,从而错误地认为双方是否是情侣关系对于本案没有意义。检方最终在经历两次庭审后撤回了起诉。

(九)循环论证

四大逻辑规律中的因果律表明,任何事物都有存在的原因,且任何事物都不能是自身的原因。这就规定了循环论证的无效。常见的循环论证包括:

1.滥用情况说明。比如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自证取证手段合法、鉴定机构出具情况说明自证鉴定程序合法和鉴定结论科学、复印件提供者出具情况说明自证复印件的真实性。

2.叠加似是而非的口供。流言传之万人仍是流言,谎言重复千遍仍是谎言。证据的质量问题不能靠数量去解决,搞人海战术是没有用的。有效的证据一个就够了,无效的证据一万个仍然是证据不足。

(十)自相矛盾

自相矛盾是最常见的逻辑错误。一旦指出控方的自相矛盾之处,就意味着控方的指控内容不可能全部成立。比如六起寻衅滋事中的不同鉴定。六起寻衅滋事均发生于十余年前,均由当时某县公安局出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六份鉴定的结论都是轻微伤,且该县公安局始终不具备法医鉴定资质。十余年后重新启动侦查,仅就其中的五起案件委托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同样的证据条件(当事人口供和当年的病历复印件),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仅受理其中的四起委托。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鉴定机构,都存在标准的不统一。检方在起诉六起寻衅滋事时,在证据效力层面必然面临不可调和的自相矛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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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景辉3.“道德善、理性化与法的规范性”,《法律科学》2012年第4期,页25-36 2011 1.“开放结构的诸层次”,《中外法学》2011年第4期,页665-680 2.“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台湾法学》第189期(2011),页28-38 2010 “规则的扩张:类比推理的结构与正当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10年第1期,页165-https://news.cupl.edu.cn/info/1167/20248.htm
3.#光明点睛#汇总(三)(1)以内容的正确性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的传统自然法学。 (2)以内容的正确性、法的实效、权威性制定同时作为法的概念定义的要素:超越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的第三条道路:阿列克西 二、注意: “法应当是怎样的”,其意指法律应当符合道德,又叫“应然的法”;“法律实际是怎样的”,其意指实际已经存在的法,如我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250462843988621
4.[本网首发]H.L.A哈特:《法律的概念》附文*(postscript)关乎我与德沃金关于法律概念之如此不同的研究指向(enterprises)方面,在为什么应该有区别或者到底区别何在之间的重大矛盾冲突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而德沃金的许多著作,包括《法律帝国》在内,都致力于探寻法律(过去的政治决策[13])赋予强制以正当性的三种方式相互比较之优势的苦心经营中,并据之创立了三种不同的法律理论形式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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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读书笔记法理学框架法的本体运行演进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特征、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责任等。 (个人理解,就是要理清楚,法是什么、从何而来、有什么作用和价值) 二、法的运行 法是如何被运用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解释、法律推理、证成等。 https://blog.csdn.net/AsrielMao/article/details/131056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