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是很多国家在法律上或学理上采用的一种基本的证据分类。
3、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4、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种。
本证就是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就是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的种类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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