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不同:
行政事实行为特征:公法上的行为;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
行政法律行为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分类不同:
行政事实行为分为: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
不以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产生事实上效果的行为。
举例:市场监管部门在报纸上发布某些产品不合格的警示。
特征:
1.公法上的行为。
2.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应在职权范围内实施,受到行政法原则的约束)。
3.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
分类:
1.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民政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给付决定发放特定人生活补助金的行为)。
2.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出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
3.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
救济:
对已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且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因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限于行政法律行为,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事实行为不得提起撤销之诉、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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