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法学方法论》司法三段论小前提:法律事实

Q.为什么在三段论的推理过程中,小前提的确定最为困难?

A.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争议可能各执一词,需要准确认定;

并非所有案件事实都可以作为小前提,而只有符合法律真实性的事实和与大前提相符合的事实构成要件才可以作为小前提。

Q.方法论的小前提有什么特点?

A.第一,方法论中的小前提是依据证明规则确定的事实。在依据证明材料确定事实的过程中,一要通过证据规则证明案件事实,二要通过司法技术填补通过证据证明无法固定的事实。可见,小前提中的法律事实与依据证据规则证明的事实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前者通过后者确认了其真实性,二者都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且依据证据规则所确定的法律事实,是方法论中确定法律事实的基础。

第二,方法论中的小前提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并非都能够成为小前提中的事实。方法论考察的核心在于某一事实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从而妥当地选择大前提。这也是法律方法论研究法律事实的意义所在。

第三,方法论中的小前提是依据方法论规则所确定的要件事实。区别于根据证据法学根据证据规则来认定事实,法学方法论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事实与法律的连接,如何根据事实得出结论。因此,法官需要将要件事实与大前提相连接。由此可见,方法论中认定小前提所观察的视角并不完全着眼于案件的客观真实,而是着眼于如何连接大前提,从而得出妥当的法律结论,换言之,是为了寻找、满足适用法律大前提所需要的要件事实。

第四,方法论中小前提的确定旨在寻找与大前提的连接。这是因为,按照三段论的规则,只有小前提能够被大前提所涵盖(通过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连接),才能得出一定的法律效果(得出裁判结果)。

Q.我们为什么需要在法律上区分小前提的法律事实与依据证据规则证明的事实,两者之间存在哪些区别?

A.仅仅掌握证据规则,或许只能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还原案件原貌,但不一定能充分发现适用法律大前提所需的案件事实,无法准确地使用实体法,得出公正的的裁判结果。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两者在确认主体上存在区别。举证的责任通常是由当事人承担的,但是确定小前提是由法官来进行的。

第二,是否可以依据实体法上的规则来辅助事实的认定。在依据证据规则所确定的案件事实不能完全满足适用法律大前提所需要的小前提案件事实时,法学方法论往往会采取一些技术手段来补充、完善法律事实以便使之符合法律大前提,从而使法官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三,关于是否需要适用价值判断的区别。通常来说,证据规则基本上不会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但是在方法论的适用中,无论是对事实的整理、大前提的选择、小前提的确定、大小前提之间的连接,以及最终结论的确定,都可能含有价值判断的内容。

第四,两者依据规则的区别。证据规则所依据的规则是程序法上和证据法上所确定的规则,而方法论上的规则主要是依据实体法,通过大前提和小前提的结合得到正确的法律适用结论。

第五,关于是否需要对事实进行整理的区别。证据规则本身并不考虑事实是适用法律中的小前提。证据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争讼的事实是否存在。至于该事实将引发何种法律后果,该法律事实将进行何种推理论证,以及从该事实中是否应当认定当事人承担某种责任,这些不是证据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方法论所涉及的内容。

第六,关于真实性判断的效果不同。运用证据规则证明事实,其主要目的在于发现真相、还原真实。当我们在适用法学方法论获得法律适用结果的时候,首先要假定作为适用基础的小前提的真实性。

Q.确定小前提有哪两个目的?

A.一是事实认定的功能,此为司法三段论推理的启动和结论得出的基础。裁决的质量依赖于探寻案件事实的过程。

二是找法的功能。不断建立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的连接点,确定法律实施的法律属性(法律要件)。在确定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后,为当事人找法提供了明确的前提,最终使生活事实被确定为规范事实,并与大前提相连接。

Q.为什么在小前提的确定过程中,必须形成事实要件与规范要件的互动关系?

A.方法论上的事实认定不仅在于还原案件的事实,而且在于为将来案件的裁判确定事实依据。在简单案件中,难度主要表现为事实认定;而在疑难案件中则会涉及复杂的法律解释问题。

Q.如何简单划分确定小前提的过程?

A.一是运用证据规则,解决真实性问题;二是运用方法论,确定事实要件,并最终寻求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与之相连接。

Q.在方法论上,确定小前提需要经过哪五个步骤?

A.法律事实的识别——将生活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识别、法律关系的识别、要件事实的识别和要件事实的整理

Q.法律事实的认定需要把握哪些环节?

A.

第一,选取生活事实。仅仅选取具有法律意义、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事实。

第二,简化生活事实。凡是与案件争议无关的生活事实,都应当从事实的把握中剔除出去,而只是将与案件有关联的生活事实纳入其中。

第三,确定案件的争议点。这是确定哪些生活事实属于法律事实的关键。法律事实应当围绕争议点来展开。

第四,确定救济的范围。不同于生活事实,法律事实的确定是为了救济当事人。

由此可见,法律事实的认定不仅要借助于方法论,而且需要正确的法律思维。

Q.为什么要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有什么区别?

A.法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概念。当存在法律行为的情况下,找法的思路将会有根本性的改变。当出现法律行为时,应当首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合同),而不完全是法律规则。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不同。意思自治时常体现在对当事人合意效力的尊重,以及对合同关系的维护方面,所以,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区分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准。

相较之下,法定义务在合同法中总体上是处于一种从属性的地位。

第三,责任承担不同。根据意思自治,当事人也可以事先就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可以适用当事人的约定,这就可以极大地减少法官计算损害、确定责任的困难。

第四,免责事由不同。由于合同法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契约必须严守”,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他们就应当受到合意的拘束,因此,合同责任中法定的免责事由非常有限,通常来说,仅限于不可抗力。

而在侵权法中,法律常常规定了较多的免责事由,包括一般的免责事由和特殊的免责事由。

Q.为什么要识别法律关系,如何识别法律关系?

A.作为一种法律技术,法律关系广泛运用于各种事实的分析和判断,是梳理纷繁复杂的案情事实的工具,也是认识确定小前提的基础和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第一,法律关系是一种条理化的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一种法律归纳和抽象,反映了社会关系的一些共同特征。第二,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类型化的思维。类型化是一种界定和认识事物的方法,其通过采用特定标准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实予以分类,通过归类对可适用的案件类型和生活经验进行归纳和总结。类型思维的实质在于相似而非同一,它实际上是将主要特征相同的案件类型和生活经验加以归纳,从而使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具体化。

事实类型化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价值判断的过程。小前提确定后,进入找法阶段前,必须确定案件事实。这就需要在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之间找到连接点。通过事实识别分类、归类,从而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第三,法律关系是连接事实小前提和法律大前提的桥梁。法律关系既是对事实的条理化和类型化,是从法律意义上认识事实的前提,也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基本对象。作为判断小前提的基础,对法律关系的识别首先要求判断是否形成法律关系,其次判断属于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最后确定法律关系的构成。

识别法律关系需要遵循一定步骤。首先要确定法律关系所属的法律部门,区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其次,对所属民法具体领域的判断。

在对所属领域的具体判断中,应当尽量具体深入,只有当小前提足够具体和清晰的时候,才能找到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的准确连接点,从而准确地寻找大前提。

再次,需要对法律关系的要素进行识别,包括主体、客体以及内容。

Q.为什么要识别要件事实,要件识别的过程是怎样的?

A.为了最终确定小前提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形成连接关系,在寻找到大前提后,还要明确案件的事实是否对应于法律规范,确定特定案件是否存在可以对应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这就是识别要件过程的原因(必要性)。如果同一案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如侵权关系、合同关系等,则需要通过全面考察,找出最能够直接与大前提连接的事实。

Q.要件事实的整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A.要件事实的整理,即结合构成要件,整理规范事实。

与证据法不同,方法论上的事实认定已经开始进入连接的过程。

Q.为什么事实的整理过程不完全等同于连接?

A.连接阶段与事实整理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前者要确立最密切联系的规则,后者类似于试错过程,需要不断整理事实,并将其与法律规范相对应。

Q.要件事实的提出有什么作用?

A.第一它使得方法论和证据法中的事实概念得以区分开来。第二,为三段论中的连接过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Q.获得要件事实有什么意义?

A.从方法论来看,一旦获得了要件事实,就将实现规范要件和事实要件的自动连接。

Q.要件事实的整理具有哪些特征?

第一,要件事实的整理是依据实体法的规范要件进行的整理。要件事实以法律规范要件为依据。

第二,要件事实整理是对事实要件的确立。由法官来具体判断其中哪些具有法律真实性的事实能够上升为法律事实。

第三,要件事实整理要采用多种方法。先实现从案件事实到要件事实的转化,再通过连接过程得出裁判结论。

第四,要件事实的整理过程也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法律自身一般性、普遍性和非人格性的要求借助法官对事实的整理工作才能与案件事实进行连接。同时,法官在要件事实的整理过程就已经考虑到了要选择适用的特定的法律规范。

因此,要件事实的整理还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体现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Q.什么是要件事实对于方法论的意义?

A.要件事实整理才真正搭起了连接的桥梁。

Q.要件事实的整理的步骤有哪些?

A.第一步,依据规范要件确定事实要件。只有确定了可供适用的法律规范,才能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之中选择出与之相对应的事实要件。在这一过程中,要尽可能全面地搜寻可能适用于诉争案件的法律规范。

第二步,全面寻找大前提的规范要件,即在事实的整理过程中根据实体法律规范确定的规范要件来确定事实构成。对要件事实的整理,不仅包括满足责任构成的要件事实,还包括满足法律后果的要件事实。

第三步,剔除与规范要件无关的事实,包括与诉讼当事人的请求无关的事实和与特定的法律责任认定没有关联的事实。

第四步,提炼案件中作为小前提的要件事实。

第五步,事实要件与规范要件的互动。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事实的整理,通过这种整理,使事实要件回到大前提,通过考虑大前提中的构成要件,来对照案件事实,认定其是否符合大前提的规定。

Q.为什么要求事实要件与规范要件的互动?

A.一方面,找法过程一定要从事实出发,要围绕事实的发现、重构而展开;另一方面,在法律事实确定后,可以为法官寻找大前提提供明确的导向。法律事实确认得越清晰、越科学,法官寻找法律大前提就越清晰、越科学。

事实要件与规范要件的互动具体表现为哪些方面?

第一,根据案件的法律关系寻找法律规范。

第二,不断根据规范要件来整理事实要件。

第三,在具体司法活动中,法官如果发现当事人所主张的小前提,不能够完全被大前提法律要件事实所涵摄,那么法官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要求当事人补充。

Q.为什么事实要件与规范要件之间需要反复验证和比对,如何反复验证和比对?

A.为了实现事实与规范(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之间的准确连接。如此才能防止张冠李戴,确保作为三段论推理的法律大前提的准确对应性。

第一,如果事实对应到特定的规范,不可能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则该项法律规则可以被排除。

第二,案件事实不具备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基本构成要件。

第三,案件主体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第四,虽然案件完全符合特定法律规范,但该规范的适用效力可能被其他规范所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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