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部门能否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

刑事辩护中如何审查与质证价格鉴定主体资质

田鹏律师(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LHJY813)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证据属性上讲,鉴定意见应当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为了保证真实性与合法性,必然要求价格鉴定机构具有法定鉴定资格。

视线转移到司法实践中,从刑事辩护视角考察,涉案财产都需要进行价格鉴定,实践中对于价格鉴定,常采取分类处理的方式,对价格鉴定的基准进行区分。例如:依据标的物的存在状态,可分为有实物鉴定和无实物鉴定;依据标的物的属性可分为普通物品鉴定和特殊物品鉴定(如奢侈品、古玩、烟草类制品、药品等);依据标的物的用途,可分为生产资料鉴定和生活资料鉴定;按鉴定目的,可分为定价鉴定和定损鉴定。

然而,辩护律师对价格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往往依法鉴定种类的不同,首先从鉴定机构的是否具备资格入手,然,翻开卷宗,深入到具体刑事案件中,细致比较、分析,我们会发现进行价格鉴定的主体机构却五花八门,不一而同。换言之,同类案件作出价格鉴定的机构却并不统一。

下面笔者以亲办案件中涉及的价格鉴定文件为例,来谈一谈价格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问题,以期拨开司法实践中的价格鉴定主体资格的迷雾——谁有权力做鉴定,抛砖引玉,以期引发同仁之思考。

以笔者亲办案例为参照,笔者试举三例作为分析样本(实践中太多),研究一下。

案例二:某乙职务侵占罪一案

案例三:某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备注:某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鉴证结论书

1.《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

规范名称

《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2000-10-25

一、价格鉴证机构产生的背景和基本情况

……规范价格鉴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和公安部于1994年联合发出《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规定赃物估价工作统一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承担。1997年,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是受执法机关委托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机构。此后,全国22个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明确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

四、规范管理价格鉴证机构的意见

由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政策把握性很强,时限性要求高。目前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市场竞争也很不规范,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放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将价格鉴证机构推向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的清理整顿任务主要是如何加强和规范管理问题,总体原则是"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

(二)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价格鉴证机构应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专司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机构,不再具有社会中介服务职能。凡要求继续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一律与价格主管部门脱钩,达到相应中介评估行业规定的设立条件,接受其管理,并不得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为明确价格鉴证机构的性质,将全国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价格认证中心”。

(四)加快立法、强化管理。加快价格鉴证工作的立法步伐,尽快报请国务院制定全国统一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或规范性文件。同时,要完善和修订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管理制度和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督促价格鉴证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整章建制,强化约束机制。加强价格鉴证队伍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颁布统一的执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切实可行的收费标准,加大对违法违纪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力度,全面规范价格鉴证机构。

上述文件是目前我国最早的、现行有效的关于价格鉴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份文件中,价格鉴定工作被命名为“价格鉴证”,从中可以提炼出我国价格鉴定工作的3大基本理念与指导精神,笔者总结如下:

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名称统一规范为“价格认证中心”;

2.《价格认定规定》

《价格认定规定》

部门规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8日

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由此,通过梳理以上立法条文及立法实质精神可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10月8日发布、2016年1月1日生效的《价格认定规定》将价格鉴定工作定名为“价格认定”,并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且涉嫌刑事案件的价格认定工作,需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由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因此,此处初步可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系刑事案件中的唯一价格认定机构。

3.《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

2016年4月15日

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

由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15日根据《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制定颁布了细化解释:《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对于价格认定的提出机关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即“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由此,可以明确,刑事案件的价格认定工作,必须由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申请,方可开展。

概言之,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要着重审查价格鉴定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是否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即是否隶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是发展和改革局管理的价格认定机构。换言之,在我国现阶段能够进行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工作的法定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有且唯一。其他机构作出的价格鉴定依法不具有合法性(房地产和土地等特殊性除外),依法不具有作证资格,法庭依法不应采信。

二、实例展示:非法定鉴定机构的“价格鉴定意见”之破解

如前文所述,刑事案件中,具有法定价格鉴定资质的机构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且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精神,非法定的价格鉴定机构(社会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有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不具有刑事案件价格鉴定资质(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除外)。但实践中却常常出现非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证据被“模糊使用、张冠李戴”的情形,笔者挑选典型性的案例分析如下:

(一)社会鉴定机构:房地产、土地价格鉴定意见可直接适用,除房地产、土地价格鉴定外,一律不得作为“鉴定意见”使用

实践中,经常有侦查机关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出现,但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社会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价格鉴定资质。仅在对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进行价格鉴定工作时,不需要具有法定价格鉴定资质,即允许社会鉴定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鉴定工作。

以一起合同诈骗案为例,公安机关聘请社会评估鉴定机构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鉴定,该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根据《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规定:“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该评估公司虽系社会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价格鉴定资质,但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法定证据之“鉴定意见”使用。

进一步,在实践中笔者却发现,社会鉴定机构在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鉴定工作之外,还为其他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并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如前述案例二中,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为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笔者认为,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精神,该案中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为社会鉴定机构,却为房地产、土地之外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并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明显违反前述规定,该价格鉴定意见书因此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采信。

(二)有管理职能的其他国家机关:如食药监、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得作为“鉴定意见”直接使用

笔者发现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常有对涉案物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出具所谓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而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作为“鉴定意见”使用,较为常见的有烟草专卖局针对假烟制品出具的“涉案烟草制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如前述案例三)。

综上所述,回归到文始我们所提涉侵财类案件,所涉财物的价格金额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轻重。因此如何确定所涉财物的价格是辩护的核心问题,进一步,审查价格主体资格却是我们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需要考量的首要问题,特别是在涉及“罪与非罪”的典型案件中,价格鉴定不是你想鉴就能。概言之,在辩护律师这里,价格鉴定主体决不能似是而非,更不能张冠李戴、越俎代庖——差一丝一毫都过不了辩护律师的火眼金睛。

THE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之第八章(上)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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