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性决定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回应现实需求,完善法律体系。立法性决定的内容涵盖创设、修改、废止、解释、批准等诸多方面,这些不同性质的内容对应不同的作用和功能。以解释性的立法性决定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这一立法性决定基于“一国两制”制度设计下我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澳门原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基本法》相抵触时的适用规制给出了详细的解释。解释性的立法性决定归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法律解释权派生出的立法解释不同。立法性决定具有补充现有法律体系中程序性内容缺失的功能,对于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完善意义重大。
从立法过程和法律适用中完善立法性决定
作为立法机关寻找法律依据并释放法治信息的重要载体和途径,立法性决定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立法层面,立法性决定存在着立法程序不规范、名称使用不统一、分类不确定等问题。由于立法过程中的定位缺失导致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对其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的质疑。通过对立法性决定进行科学合理地定位和系统化地认定,才能明确立法性决定的适用程序和规则,以科学立法促进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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