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是审计执法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处理、处罚的基础,而定性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依据的使用或引用是审计定性的一个重要环节。审计定性法规依据的文字表述是否通俗、语言是否准确、措词是否严谨、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正确,是衡量审计定性法规依据使用或引用是否规范的基本标准,是审计执法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客观要求。规范使用或引用审计定性法规依据,对体现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促进提高审计执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审计定性法规依据使用不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引用定性法规依据的名称不规范。其情形主要包括应使用全称的使用简称或不规范的使用简称;应引用文号的不引用文号或不需引用文号的多余地引用文号;不应引用发文单位的多余引用发文单位;带附件的法规引用时不正确;法规名称中缺字或漏字等。
(二)引用定性法规依据条款的具体内容不规范。其情形主要包括以下10种:引用法规过时;随意拼接法规或杜撰法规;引用法规不充分;引用法规表述方式欠妥;将专用法规作为一般法规引用;将处理依据作为定性依据引用;引用的法规层次过低;用通用法规代替专用法规;将法规原则性规定作为定性依据引用;其他不规范的引用,如只引用法规条款的序号,不引用条款的具体内容;引用其他省市的法规规定;不引用法规依据等。
二、规范使用审计定性法规依据的途径
(一)规范引用定性法规依据的名称
当引用的定性法规依据在文书中反复出现时,其法规名称可综合使用,即在首次引用时用其全称,在后文中则可使用简称,并作适当说明。这种引用方式,在引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同样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使用法规简称能节约文字,减少篇幅。但有观点认为,使用法规简称在审计结果类文书,特别是在审计决定这类文书中显得不够严谨,不够严肃。故其具体使用要根据不同的审计文书类型掌握。
2.规范引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采取“全称+文号”的方式。其中引用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时,是否引用发文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文件名称本身带有发文单位时则必须引用,否则无须引用。因文号中已经包含
其发文单位或主要发文单位,如果再引用就显得多余和重复。
有的带附件的规范性文件,其正文条款与附件条款均可作为定性法规依据引用。当引用其正文条款时,采取“全称+文号”方式;当引用其附件条款时,采取“附件名称+文号”方式。如引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这个文件,对“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帐户未按规定合并”问题,可这样引用:以上违反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二(一)及时合并基金账户……做好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账户的合并工作,原则上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对“社保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账”问题,可这样引用:以上违反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八条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账,确保补助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的规定。
(二)规范引用定性法规依据条款
不得改变法规条款序号的表达方式,否则也属于拼造法规。如下列引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扶贫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政扶发〔2016〕7号)“第二条(一)锁定专项扶贫项目扶持对象……”的规定。经查原文应为“二、(一)锁定专项扶贫项目扶持对象……”,引用时随意将“二”改成了“第二条”。
5.不能将专用法规作为一般法规引用。如对某采砂户未经批准或无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汉江河道采砂问题,引用定性法规条款表述如下:该行为违反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的规定。此引用明显错误,《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是专门针对长江干流制定的,不适用于汉江等其他河流。应修改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的规定。
7.尽量避免使用层次过低的审计定性依据。在运用审计定性依据时,要重视审计定性依据的层次性,相同内容的依据应坚持就高的原则,特别是在层次低的审计定性依据与层次高的审计定性依据内容冲突时,更应如此。同时,尽量不单独引用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及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如需引用时,最好与较高层次的法规同时引用。
8.能用专用法规的不用通用法规。如对“挤占挪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问题,定性时引用表述如下: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规定,这样引用本来不错,但如果引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的规定,则更贴切,更具针对性。
9.不能将原则性规定作为定性依据引用。如对某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未进行招标的问题,定性表述如下:上述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一)……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规定。很显然,这是原则性规定,因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还有具体的范围和额度(或规模)标准规定,特别是额度(或规模)标准是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必须进行招标的界限。该问题较为规范的表述见前述“二是不随意拼接或杜撰审计法规条款”,在此不再重复。
10.注意其他不规范的引用。不能引用其他省市的法规;不能只引用法规条款的序号,不引用其具体内容;不能只引用法规条款的内容,不引用其条款的序号;不能将处理依据作为定性依据引用;同内容不同名称的法规不要引用过多,形成堆砌法规等。
(三)规范使用涉及的几种标点符号
三、完善规范使用审计定性法规依据的对策
(一)充分认识其规范使用重要性。规范使用审计定性法规依据是审计处理、处罚的基础,是审计执法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客观要求。规范使用审计定性法规依据,对体现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促进提高审计执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增强审计人员使命感责任感。审计人员在使用审计法规时,一定要养成查原文的习惯,坚决杜绝简单地复制粘贴的陋习,避免以讹传讹的现象发生。要建立健全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增强审计人员规范使用审计法规的使命感与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