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它只是起到援引某一国家法律的作用。被冲突规范援引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某一国家的实体法,才是最终应适用的法律。可见,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是一种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尽管冲突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实体规范,而是通过指定适用何种法律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但它终究在本质上同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程序不同。所以冲突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就其性质上讲,它是指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本身具有很特殊的结构,它由范围、系属和关联词三部分构成。
1、范围
2、关联词
它从语法结构上把"范围"和"系属"联系起来。如在"合同缔结方式依合同缔结法"这条冲突规范中,"合同缔结方式"是它的"范围","合同缔结法"是它的"系属",而"依"是关联词。
3、系属
又称冲突原则,是指明冲突规范所涉及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它一般是冲突规范后面的部分。例如:"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中系属是"侵权行为地法"。因为范围不是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涉外的特殊民商事法律关系。所以,与此相适应,系属也有它特定的含义,是针对上述特殊性,在内国法与有关外国法相冲突的情况下,从法律适用上对范围中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出一个应适用的法律。而这个适用法律的指定,在规范形态上一般是通过一定的标志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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