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存在着私法(droitprivé)与公法(droitpublic)之分的法律分类传统。法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私法主要包括民法(droitcivil)、商法(droitcommercial)、劳动法(droitdutravail)、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部分,公法则主要包括宪法(droitconstitutionnel)、行政法(droitadministratif)和刑法(droitpénal)等。
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了法国公民权利、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结构及政府权力、宪法委员会(ConseilConstitutionnel)的设立和法国公民与国家间关系在内的内容,确立了其区别于行政法及政治科学的法律地位。法国将诸多的法律规定分别纳入统一的法典,如著名的法国1804民法典规定了法国民事实体法及程序法的法律内容,商法典集中了法国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则见诸于知识产权法典之中。另一方面,虽然法国法律大量法典化,但仍存在就特定法律主题的单行立法,如虽然法国刑法典(Codepénal)规定了暴力犯罪、经济违法犯罪及统一刑罚指南等法律内容,但包括侮辱罪、诽谤罪在内的罪刑均由单行立法加以规定。就欧盟法在法国的适用而言,欧盟条约及条例自动适用于法国,而欧盟指令则通常通过法国国内立法转化成为法国国内法的一部分。
法国司法系统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体系,即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与负责公民与政府机关之间争议案件的行政法院。普通法院有三类: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包括判决轻微犯罪案件的警察法庭、判决轻罪案件的轻罪法庭、判决重大刑事案件的重罪法庭)和专门法庭(包括商事法庭、少年法庭、国家安全法庭等)。普通法院系统纵向分为四级:初审法院、大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最高一级司法机关,负责受理对35个上诉法院所作判决的上诉。行政法院是最高行政诉讼机关,下设行政法庭。行政法院对行政法令的合法性作最后裁决,并充当政府在制定法律草案方面的顾问。行政法院院长名义上由总理担任,后者委托副院长行使管理权。
法国的检察机关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其职能由各级法院中配备的检察官行使。检察官虽派驻在法院内,但职能独立于法院,其管理权属于司法部。最高法院设总检察长1人,检察官若干人;上诉法院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若干人;高等法院设检察官1人,代理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若干人。
现行法国宪法是第五共和国宪法,于1958年9月公民投票通过,10月4日生效,是法国历史上第16部宪法。曾进行过多次修改,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2008年7月23日。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任期5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任免总理并批准总理提名的部长;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但一年内不得解散两次;可不经议会而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在非常时期,总统拥有“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全权。在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或空缺时,由参议长暂行总统职权。
>前言
>第一部分:主权
>第二部分:共和国总统
>第三部分:政府
>第四部分:议会
>第五部分:议会与政府的关系
>第六部分:关于条约和国际协定
>第七部分:宪法委员会
>第八部分:关于司法权力
>第九部分:高等法院
>第十部分:关于政府成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部分:经济、社会和环境理事会
>第十二部分:关于地方社区
>第十三部分:关于新喀里多尼亚的过渡规定
>第十四部分:关于法语国家组织协定
>第十五篇:关于欧盟
>第十六章:宪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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