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宪法规范VS普通法律规范
(1)联系
在法的约束力方面具有共通之处外,在法律规范的特性、规范的构成以及规范的运行程序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2)区别
①宪法规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相较于普通法律规范更为严格。
②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涉及一国之内众多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国家权力的规范运作之间的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方面。
③与普通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整体规定简洁凝练,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更具概括性和原则性。
④宪法规范的规范对象包括国家性质及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是对一个国家最为基础的制度性建设的阐释和描述。而普通法律规范则面向具体的法律制度,其调整对象具有单向性和具体性。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1.政治性
(1)宪法规范通过规定权力主体的地位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实现对政治权力运作的稳定约束。
(2)宪法自诞生之日起就与政治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制宪、修宪过程充满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博弈与妥协,宪法典颁行背后折射的是特定的政治利益与政治共识。
(3)具体内容集中描述了一个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和施政理念。
(4)以合宪性审查为主的宪法监督适用抽象的宪法规范产生具体的审查结果,从而在社会中贯彻宪法的政治意图。
2.最高性
(1)概念
在现存法律体系中,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活动。
(2)体现
①宪法的宗旨在于实现保障人权。
②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角度出发确保整个国家活动处于规范运行之中。
3.原则性
(1)体现
①宪法规范需要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只能作出更为原则性的规定。
②为了增强宪法规范的适应性,也应当对宪法规范进行原则性规定。
(2)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与普通法律的具体化
宪法只能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宪法规范必须具有原则性。至于各种细节只能由普通法律规定,由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这样就使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与普通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形态形成鲜明的对照。
4.组织性和限制性
(1)组织性
①宪法规范的确认功能赋予了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依据。
②通过法定程序授予国家机关权力是宪法规范的组织性的主要表现。
③宪法典中具体的宪法条款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规定共同促成了宪法规范组织性功能的发挥。
(2)限制性
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存在诸多对国家权力运行进行限制的宪法规范,其中人权保障规范也有助于宪法规范限制性功能的发挥。
(3)二者关系
一体两面的关系,二者共同促成国家权力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运行。
(三)宪法规范的种类
(1)依据
根据宪法规范所采用的调整方式进行的划分。
(3)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指对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规范,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宣告性规范和确认性规范
根据宪法规范所呈现的表达方式进行的划分。
(2)宣告性规范
(3)确认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业已存在的事实加以明确认可的规范。
3.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根据宪法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大小进行的划分。
(2)倡导性规范
倡导性规范注重的是国家对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一种期待与鼓励,而这种期待与鼓励可以通过教育等方式实现。
(3)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强调的是法律主体根据自由意志作出选择。
(4)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得作出某类行为的规范。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根据宪法规范后果的性质进行的划分。
(2)保护性规范
保护性规范着眼于对公民的某种行为或者某种权利加以确认并进行保护。
(3)奖励性规范
奖励性规范是一种宪法上的肯定性评价,评价的对象是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行为。
(4)制裁性规范
制裁性规范是一种宪法上的否定性评价,评价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
(四)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1.传统理论
(1)法律规范包含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逻辑要素。
(2)但宪法规范由于表述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内容具有最广泛性、所成就的法律后果富有多样性,往往不能清晰完整地体现出三要素。而且“制裁”一词明确体现的是消极性法律后果。此外,只有规定人的行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的宪法规范才具有逻辑结构。
2.内容
(1)行为模式的确定。
(2)法律后果的证成。
3.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总述:宪法规范借助宪法条文的形式得以展现,宪法条文实质体现宪法规范,宪法规范又以宪法条文的实际表述为限。
(1)宪法规范的两个要素完全体现于同一宪法条文中。
如我国《宪法》第84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2)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要素各自独立表现于宪法条文中。
如我国《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体现在《宪法》第62、67、89、99、104、108条规定的一系列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违宪违法文件的改变与撤销权之中。
(3)宪法中只规定了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由其他法律来规定。
如我国《宪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了我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第54条规定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两者共同构成一个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则体现在《国歌法》第15条之中,即在公共场合故意侮辱国歌的,处以行政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