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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育法律责任
一、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可能成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有: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4、就学学生及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5、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三、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简述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其原因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类型:1、运动伤害2、课余伤害3、校外活动事故
其原因有下: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五、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学校依法不是未成年学生法定的或指定的监护人,学校的法定职责中没有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但是学校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两者区别在于:1、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2、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监护制度主要以亲权和亲属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和身份关系为纽带,以民法为根据。教育保护职责主要以学校与学生的教育关系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根据。3、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监护人的产生有法定和入指定两种方式,教育保护职责只有法定这一种方式4、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5、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6、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监护为无限责任,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
六、试述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七、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八、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法律对教育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或措施。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制裁、补救和强制。
制裁即惩罚,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制裁的作用主要是预防和矫正。有以下四种:1、对人身的制裁2、限制行为能力3、剥夺财产4、申诫罚
补救是责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停止继续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来弥补造成的损害。
强制是指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
九、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的具体责任
1、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实际作法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当行为等。从实践看,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通报批评、整顿、停招、取消发放证书资格
4、教师。对教师追究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