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具体可分为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二)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三)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具体可分为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与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
(一)接待举报投诉
(2)被投诉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性质、住所、联系方式等具体情况;
(3)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的;
(5)被投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6)被投诉单位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1)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不明确的;
(2)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内容不明确的;
(3)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4)被举报投诉违法行为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6)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人按规定补正材料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依法受理;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3、受理的举报投诉材料,应每日负责接访的监察员进行登记,并录入微机,案件呈报劳动保障监察负责人后分流并确定主办监察员。主办监察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包括:受理,不予受理,建议转办等,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二)登记立案
l、监察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立案调查处理: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受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劳动保障年检,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查处的举报投诉,其他渠道反映的劳动违法行为。
3、案件的立案由劳动保障监察负责人审查批准。案件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劳动保障监察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事件。
(三)调查取证
(四)案件处理
1、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书下达后,案件承办人要监督单位按照指令书期限和改正内容整改,并将单位整改的证明材料整理归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5)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3、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案件,应报分管局长批准后,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处理)的事件、理由、依据及申辩权利等。对单位拟处罚20000元以上、个人500元以上的重大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对行政处罚(处理)案件的审理。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报负责人审理。审理的内容包括:案件调查笔录和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全,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是否改正,案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监察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5、审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全,处理准确,报局领导审批。证据不足,案件材料不齐全,书面材料和文书不规范的,退回承办人补正,补正应在15日内完成。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建议撤消案件,主办监察员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其它行政法规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加盖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等基本情况,认定的违反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处理)结论,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日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做出决定的10日内,报市劳动监察支队备案。
(五)送达
l、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做出7日内,送达当事人,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当事人应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当事人拒绝接受决定书和其它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的住处或者办公处,视为送达。
(六)执行
1、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罚款数额的3%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
2、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可以结案。填写《劳动监察案件结案报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负责人审批。
3、案件处理应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4、按规定整理案卷材料。
5、经案卷档案管理员检查后,办理移交手续。
6、投诉室每月25日将本月结案案件报劳动保障监察负责人汇总统计。对未结案案件,承办人要注明未结案原因,抓紧办理。
诈骗是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类型,它所涉及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