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生效证明是法院对某一案件作出判决后,确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其开具方式因案件性质及程序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对于二审判决,一旦作出即生效,当事人在宣判时即可向审理该案的审判庭索要生效证明。而对于一审判决,情况则较为复杂。
(1)若被告到庭应诉,应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后,向作出判决书的审判庭索要生效证明书;
(2)若被告未到庭应诉,即缺席判决的,需待公告期满(60日,从公告发出之日计算)后的十五日,即从公告发出后过75天,方可索要生效证明。
2.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生效证明可在送达次日起过十日后索取,而刑事部分则无需生效证明。
3.对于涉外案件,由于上诉期为30日,因此应当在向涉外方送达后30日,方可索要生效证明。
1.一般来说,一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后十五日内,若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则判决生效。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不生效,需等待二审判决结果。
2.二审民事判决书则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无需等待送达或上诉期满。
(2)对于涉外案件,则应在向涉外方送达后三十日方可生效。
1.在首部部分,应明确标注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并编写编号。
2.在正文部分,应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在尾部部分,应明确判决结果、诉讼费用负担、上诉权利及期限等内容。同时,应加盖法院印章并由审判人员签名或盖章。
总之,民事判决书的格式要求严格规范,旨在确保判决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当事人在接收判决书时,应仔细核对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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