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有利害关系的原告
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②如果是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③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一般是指:
※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2、有明确的被告
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③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④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⑤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行政诉讼指的是行政相对人即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即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才是被诉的对象,抽象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般情况下,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①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②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③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④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⑤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⑥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⑦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①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院管辖标准
1、级别管辖:
(1)原则:
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法院管辖。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基层法院既是原告和被告所在地又是行政争议的发生地,便于原告和被告参加诉讼,也有利于法院及时公正的处理行政争议。
(2)中院受理的行政一审案件: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④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⑤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⑥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中
院
管
辖
被告为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一审案件:
本省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般案件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经
过
复
议
维持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或者原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改变
(改变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
起诉原行政行为
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2)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3)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1、材料要求
(1)起诉状原件三份,每增加一名当事人,需增加一份起诉状原件,原告是自然人的,落款处要手写签名(不能书写的需捺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3)可以证明争议法律关系的基本证据。
(1)法定代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委托代理: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委托代理人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1)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写明名称、住所地等信息)。
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诉求应当具体明确,如要求撤销某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某一行政行为违法,赔偿损失的,要写明请求赔偿金额。)
事实与理由
(应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陈述起诉的原因。事实包括纠纷的起因、过程、现状等。)
此致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须与公章名称完全一致)任职务,是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1、本件供民事、行政案件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用。
2、本件的年月日上方应写明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自然情况):。
受委托人:姓名(自然情况):。与委托人之间关系。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签名或捺印)
诉讼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此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查,一份由委托人交由受委托人递交人民法院。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联系方式。
姓名:,工作单位:。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四、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1、自由选择关系:原则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基本是以当事人自由选择救济方式为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在选择行政复议后,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即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前置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限制选择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有权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作出选择,但此种选择属排他性选择。即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请证据保全
1、申请证据保全的情况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要求
(1)申请人为诉讼参加人,即可以是原告、被告、第三人;
(2)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证据保全将会导致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3)请求保全的证据是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证据。
六、申请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七十七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要求
(1)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
(3)请求保全的财产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即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6)依法提供担保物,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或者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均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7)按时交纳保全申请费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标准交纳。
3、材料要求
(1)申请书原件三份,每增加一名当事人,需增加一份申请书原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落款处要手写签名(不能书写的需捺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3)可以证明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况紧急的证据材料;
(4)有效的担保材料;
①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车牌号、车辆登记机关;
②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坐落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材料;
③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账号;
④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账号;
⑤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账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账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⑦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4、申请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5、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模板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写明名称、住所地等信息)。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人民法院对哪些具体财产采取何种保全措施。)
(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事实包括纠纷的起因、过程、现状以及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原因等。)
申请人提供……(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为担保。
申请人:
七、诉讼费用及司法救助
1、诉讼费用
(1)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2)商标、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3)行政协议纠纷案件。
2、司法救助即申请诉讼费减交、缓交、免交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况:
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⑤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况:
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③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④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⑤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况:
①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②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④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3、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交需提交的材料要求
(1)申请书原件一份,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落款处要手写签名(不能书写的需捺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3)可以证明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如低保证、残疾证等;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税务机关或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困难或无力经营处于停产、停业状态的证明。
4、申请诉讼费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书模板
申请书
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元。(只可以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司法救助方式,即或缓交或减交或免交,不能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
八、行政诉讼常见诉讼风险提示
1、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裁定驳回起诉。如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不同于其他类型诉讼的重要特点:
(1)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①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②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指的是处理期限轻微违法或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等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情况)
(2)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①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②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4、逾期申请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超出这个期限,管辖异议申请将得不到支持。
5、超过诉讼时效
这是行政案件最为需要特别注意的内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也有最长期限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两个月期限的限制。
作为
已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知道行政行为后6个月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知道行为内容1年)
不知道行政行为的
知道行为之日后6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行为作出后5年(不动产20年)
不作为
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
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后
紧急情况申请保护
可即时起诉
7、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未获批准后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8、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会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9、必须由原告提供的证据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由被告举证,即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证明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必须对某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依申请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的证据;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10、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1、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1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1)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3)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未及时告知的,人民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4)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5)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6)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15、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的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
16、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7、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况
(1)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2)重复起诉的;
(3)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4)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5)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18、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除非下列情况: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9、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20、行政案件法律适用原则
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可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规章。
九、当事人享有基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责任
1、当事人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注意行政诉讼被告没有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6)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8)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9)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及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4)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5)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6)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妨害行政诉讼的司法处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十、立案及审理期限问题
1、立案期限
(1)当场立案:
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当场登记立案。
(2)七日内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2、审理期限
①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②普通第一行政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3、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况
鉴定期间、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以及中止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第二部分行政二审程序
一、提起上诉的期限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提起上诉的注意事项
1、二审程序不适用于调解书、撤诉裁定。
2、对于裁定,二审只适用于“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三种,其他种类的裁定不允许上诉。
3、上诉期间从裁判文书送达之日或宣判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4、判决的上诉期间是15天,裁定的上诉期间是10天。
5、上诉人提出上诉必须在上诉期间以法定的方式提出,未在上诉期间提出或未按法定方式提出的,均视为未上诉。
6、不按时预交上诉费用的,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上诉的程序
1、上诉状应当通过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2、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为上诉人出具《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到中院立案庭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3、上诉人持《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原件在七日内到中院立案庭预交案件受理费。
4、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意见的,不影响二审法院审理。
5、一审法院在接收被上诉人的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
6、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在五日内连同案件卷宗、证据等所有材料移送中院。
四、上诉需提交的材料要求
1、上诉状原件三份,每增加一名当事人,需增加一份上诉状原件,上诉人是自然人的,落款处要手写签名(不能书写的需捺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3、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三份。
五、上诉状模板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地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等信息)。
(上诉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如请求撤销****法院(****)吉05**号行政判决或裁定中的第*项判项。)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因……一案,不服****法院(****)吉05**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起上诉。理由为……(应全面客观真实的陈述上诉的原因。)
上诉人:
六、上诉费用
1、上诉人必须在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诉讼费。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行政案件上诉费用除海关、专利等案件外,每件交纳50元。
3、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
4、上诉人确有经济困难,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的准予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情形的,可以向中院申请诉讼费用减交、缓交、免交。申请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同一审程序中“司法救助即申请诉讼费减交、缓交、免交”。
七、二审案件审理期限
1、中院立案庭在立案时发现上诉材料不齐全的,在两日内通知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3、审理行政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5、二审法院应当在作出二审裁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案卷、证据等材料退回一审法院。
第三部分行政再审程序
一、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1、申请再审审查的期限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情形: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④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申请再审审查的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行政诉讼案件申请再审只能向生效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3、申请再审审查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异议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对于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4)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5)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
4、申请再审审查提交的材料要求
(1)再审申请书,应在被申请人基数上增加四份;
(2)终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复印件四份,其他历次审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复印件各三份;
(5)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的需另提供承办法官作出的判后答疑笔录一份。
5、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审理期限
(1)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审查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申请对行政案件提出的抗诉,作出裁定的期限为三十日。
(3)审查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期限为三个月。
6、申请再审审查之后的救济途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7、再审申请书模板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地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等信息)。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地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等信息)。
(再审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如撤销****法院(****)吉05**号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或维持****法院(****)吉05**号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因……一案,不服****法院(****)吉05**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理由为……(应全面客观真实的陈述申请再审的原因。)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二、再审案件
1、再审案件诉讼费用
(1)再审审查案件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2)再审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①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再审案件审理程序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