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法律文书校对,是复杂无比而颇有讲究的一项法律实务工作,也是笔者从业以来一直在修行磨炼的一项基本功。
如果给律师一份法律文书让其进行校对,而没有告知明确校对完成的期限和标准,则律师完全有可能由面向内、由浅入深、由格式到内容、由程序到实体、由客观陈述到统一文风……就这样逐一渐次地铺展开来。
笔者写作本文的最初想法,是希望将过往进行法律文书校对的浅薄经验和思考归纳一二,最终总结成8个法律文书校对锦囊,部分内容或许也可为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审阅修改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供各位同仁参考指正。
锦囊1:千错万错,封面不能错
设置封面,也是充分利用了“第一印象”的原理。在心理学中,首因效应也叫“第一印象”效应,指人们总是更偏好于重视前面出现的信息,并以前面出现的信息为基础去解释在后出现的信息,当前后信息不一致时,会倾向于更信赖在前面出现的信息,以保持前后一致的印象。
如封面设置得当,能最大限度地给受众留下美好的第一印象。但如封面存在缺漏,哪怕只有一个标点或格式有误,都会以最快的速度被受众所发现,该错误的信息亦会形成受众内心的第一印象,使受众不由自主地产生“封面错,正文可能更错”的想法,影响我们法律文书的表达效果。
因此,法律文书校对的第1个锦囊,就是封面(包括封面所包含的关键信息)的校对。即使别的地方存在疏漏,但封面绝不能存在疏漏,这就是“千错万错,封面不能错”。
同理,法律文书的目录、页码、页眉、页脚等,也有类似的作用,它们较为容易抓取受众的注意,影响受众对法律文书的第一印象,一旦出错,会使受众对于法律文书的信任和期待大打折扣,需要我们慎之又慎。
锦囊2:字体段落,格式尽统一
在笔者看来,如果以一座大楼比喻一份法律文书,那么字体段落的格式排版就是这座大楼的门楣,足以反映法律文书的水准。精心设计的格式排版,能让受众感受到被尊重和被珍惜,即使在未详阅法律文书内容的情况下,也能让读者得到赏心悦目的体验。
或许格式排版很难做到独树一帜(也没有必要做到独树一帜),但格式排版统一应当是每份法律文书完稿前的最低要求。因此,法律文书校对的第2个锦囊,就是字体段落的格式排版应当做到统一。而“统一”的含义,就是全文均需保持一致,如果文书有一个地方没有统一,则也是未能做到“统一”。
具体而言,字体段落的格式排版统一包括但不限于:
1.字体统一。一般情况下,前半句设置字体为宋体,后半句设置字体为仿宋,则字体没有统一。
2.文字大小统一。一般情况下,如第1段设置字号为四号,第2段设置字号为小四号,则文字大小没有统一。
3.行距统一。一般情况下,如第1页文字的行距是21磅,第2至3页文字的行距是23磅,则行距没有统一。
4.段前段后距统一。一般情况下,如第1段文字的段前、段后距离均是1行,第2段文字的段前、段后距离却是0.5行、0.7行,则段前段后距没有统一。
5.对齐方式统一。一般情况下,如第1段文字的对齐方式为“左对齐”,第2段文字的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则对齐方式没有统一。从法律文书美观的角度出发,笔者也建议,一般可设置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
此外也和大家特别提示一点,在广泛阅读文献并进行复制摘录时,较容易遗忘调整格式排版,导致“格式杂糅”。对此,我们在校对时可尽量在最后定稿前再次统一调整全文格式,以实现全文格式“尽统一”。
锦囊3:结构逻辑,严谨不混乱
如前所述,法律文书的封面和格式排版可以说是法律文书这座大楼的“门面”。而法律文书的逻辑结构,则是法律文书这座大楼的“框架”和“梁柱”。法律文书校对的第3个锦囊,就是对法律文书的结构进行校对。
我们在校对法律文书的结构时,可以注意以下三点:
法律文书的序号层级切记不能“以下犯上”“上下颠倒”。尤其要注意,使用序号时,不可违反前述的层级顺序,比如“1.一、(一)”就是错误的示范。而且,一般不可越过中间的层级,比如“一、(1)”就直接越过了“(一)1.”,也是错误的示范。
如果在“一、(一)1.(1)①”的基础上,还需涵盖更多的层级,则可考虑增设“第一部分”,或在行文中考虑增加比如“第一”“第二”“第三”或“首先”“其次”“最后”的表述等。
2.注意前后文的结构用语不要混用。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受众理解法律文书的结构,甚至影响受众理解法律文书真正想要表达的观点。比如,第一大要点的内容使用“一、”引领,第二大要点的内容则使用“(二)”引领,或者第一大要点的内容使用“针对”引领,第二大要点的内容则使用“关于”引领。
3.注意各级大小标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处于同一层级的标题,一般应是并列或递进的关系,如存在包含关系则不宜列为同一层级的两个标题;位于上下层级的两级标题,一般应是包含关系。比如,大标题为“法律适用错误”,该大标题项下的一个小标题为“XXX的事实查明错误”,则存在逻辑上的错误。
锦囊4:句子表述,完整无语病
解决了大楼的“门面”(封面、格式排版)、“框架”(结构)问题后,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大楼内部,也就是法律文书的内容,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校对。
法律文书是由无数的句子组合而成,每个句子的成分的完整性、搭配的正确性,是句子表述准确无误的重要前提。法律文书校对的第4个锦囊,就是对法律文书的句子成分是否完整、搭配是否恰当进行校对。
我们在校对法律文书的句子成分时,可以注意以下三点:
1.灵活运用缩句法确定目前的句子成分。通过缩句,可以迅速得到句子的主干,以判断句子主干是否完整、其他成分是否搭配得当。
比如“关于甲公司的房产,管理人再行进行排查,仍属于甲公司的财产”,通过缩句,我们迅速得到句子的主干:管理人排查房产,而排查的具体内容似乎并不明确。结合上下文进一步分析该句子的语义,可以推测出句子的整体意思是指,管理人仍在对甲公司的房产进行排查,以确定哪些房产仍属于甲公司的财产。该语句可以考虑修改为“关于甲公司的房产,管理人正再行进行排查,确定哪些房产仍属于甲公司的财产”。
2.校对是否缺少成分、滥用省略。比如“就原告关于律师费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从句子成分来看,“就原告关于律师费的主张”是状语,“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是谓语(和宾语),该语句显然缺少了主语(谁未提供证据)。该语句可以考虑修改为“原告就其关于律师费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又比如“经过管理人尽调,发现债务人名下无财产”,从句子成分来看,“经过管理人尽调”是状语,“发现债务人名下无财产”是谓语(和宾语),该语句亦缺少了主语(谁发现)。该语句可以考虑修改为“管理人经过尽调,发现债务人名下无财产”。
比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维持原判后,又再申请再审”,从句子成分来看,“不服提起上诉”“又再申请再审”是原告的行为,但“维持原判”应当是法院的行为而非原告的行为,该语句亦缺少了一个主语(谁维持原判)。该语句可以考虑修改为“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后,又再申请再审”。
比如“A公司并非案件当事人,也并不负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不能证明A公司有收取办证款项”,根据该语句的表述,“并非案件当事人”“并不负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不能证明A公司有收取办证款项”均由A公司这一主语来引领,但从诉辩地位来看,要举证证明A公司有收取办证款项的不应是A公司本身,后半句显然缺少了主语。该语句可以考虑修改为“A公司并非案件当事人,也并不负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在案证据/对方当事人不能证明A公司有收取办证款项”。
又比如“由清算财产中支出”,可考虑修改为“从清算财产中支出”或“由清算财产支出”。
以上就是笔者关于法律文书校对的第1至4个锦囊,谨供各位同仁参考指正。第5至8个锦囊,敬请期待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