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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及其变动思维导图】
一、物权的含义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权利性质
支配权
效力范围
绝对权
权利客体
特定物(法律规定的权利)
权利效力
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
权利保护
恢复支配状态,以物上请求权为主
三、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及事件皆可引起物权的变动。
(一)基于合同变动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1、强制公示与任意公示
合同生效
公示完成(交付、登记)
强制公示
债权关系产生
1.合同履行
2.物权变动
3.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任意公示
物权变动
变动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变动以强制公示为原则,以任意公示为例外。
任意公示的情形:
1.动产抵押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3.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4.地役权的设立
2、不属于强制公示与任意公示的特殊情形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承包合同生效时,承包权设立且具备对抗效力,登记既非物权变动要件,也非对抗要件。
(2)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的变动
买卖合同
交付
登记
交通工具所有权变动
发生债权效力
对抗第三人
(二)非基于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
类型
情形
取得时
处分时
受让人取得时
绝对无需公示事项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
无需登记
需要登记
相对无需公示事项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因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因房屋建造行为取得物权
因房屋拆除行为消灭
拆除行为完成,物权即消灭,不需要注销登记
A、由于住宅还未建成,只是进行了预告登记,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开发商可以将房屋卖给他人,对甲承担违约责任
B、登记机关在履行登记职责中不能收取费用
C、如果因登记错误,给甲或乙公司带来损失,登记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
D、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正常交房后也不再需要办理其他登记
A、开发商建成房屋后,以自己为所有权人办理的首次登记
B、甲为银行办理的抵押登记
C、甲死后,甲之子和甲之女继承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甲子与乙办理的预告登记3
A、甲向乙请求交还手包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B、盗窃案破获时乙向丙主张返还手包的请求权已经消灭
C、盗窃案破获时甲向丙主张返还手包的请求权已经消灭
D、甲在知悉手包被拍卖后,已无权向丁赎回手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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