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对外国法治经验的大胆借鉴,更不能丢掉我们传统中固有的优秀法文化本土资源,而古代法中的伦理特质正是中华法系的精神灵魂。西方的“安提戈涅之怨”与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本文将以亲属拒证权为契入点兼及“安提戈涅之怨”的启示,从古今中外的宏观比较分析中,揭示法的人伦精神,并匡谬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中存在的偏差。
一、中国亲属拒证权的缺失与“安提戈涅之怨”之启示
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依法享有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即赋予亲属拒绝出庭作证权作为证人作证义务的例外性规定,已是国际上的通例,在世界各国的证据立法中都已明确规定。反观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则无任何亲属拒证权的规定。依照我国97刑法第305条、第310条的规定,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况的任何人(当然包括亲属)都不能作伪证,不能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只能向司法机关举报并如实作证,否则,就要受到刑事追诉。另外,根据我国现行《刑诉法》第48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没有作证特免权,即使父子、配偶知情也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将要受到刑事追诉。法律用语的逻辑严密性无懈可击,但却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推上了极为尴尬的两难境地:一边是道德的不义,一边是法律的不容。破坏法律固然为法治社会所不容忍,但出卖亲情岂不是同样为人类所不齿?
行文至此,笔者情不自禁地想起“安提戈涅之怨”的悲剧故事。安提戈涅是古希腊著名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塑造的一个女英雄。安提戈涅的兄弟普雷尼克因犯叛国罪,触犯了国家的刑律,被禁止埋葬。安提戈涅基于血缘关系和最基本的伦理,冒着生命危险,挑战城邦的法令,按当时的仪式埋葬了她的兄弟。面对国王克瑞翁的质问,她的理由就是:她埋葬自己的兄弟只是违反了国王的法律,而不是那种更高的法律。{1}(P25)她受到了克瑞翁的严惩,她对城邦法的控诉被称为“安提戈涅之怨”。在法学中,安提戈涅的形象作为一种符号,象征着公民运用高级法批判国家实证法的态度和精神,代表着公民依据自然法原则对抗恶法。安提戈涅的鲜血警醒我们,法律在确立自身权威的同时,应当体现并实践着对人性的尊重和理解,对人的价值和权利的肯定和维护,否则,“安提戈涅之怨”极有可能在中国发生。下面,笔者将史海钩沉,从宏观上勾勒古今中外亲属拒证权的立法例,追溯其渊源流变,以恢复其历史之尊贵。
二、中国古代“亲亲相隐”与西方现代亲属拒证权立法例
(一)中国古代亲属拒证权——历史求证
众所周知,自然经济、宗法政治和儒家伦理思想综合互动,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亲属伦理法系。中华法系的内在精神就是它的“亲伦精神”,众多的学者已对此做了深刻地论述,如瞿同祖先生曾精辟地说:“古代法律可以说全为儒家的伦理观念和礼教所支配。”{2}(P326)台湾学者李钟声也指出:“我国的法律制度本于人伦精神,演成道德律和制度法的体系,所以是伦理的法律制度。”【参考文献】{1}(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索福克勒斯悲剧两种(M).罗念生译.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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